随着规制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对垄断产业的规制方法经历了从传统的回报率规制到激励性规制的演变[3]。不同的规制结构下垄断厂商的成本转嫁能力不同,其影响效应可以借助利润公式来分析:π=PQ-Cx(Q)-Cn(Q)。其中,π表示利润;P为产品的单价;Q为销售量;PQ为收益;Cx为外生成本(如原材料成本等),Cn为内生成本(如管理效率等),两种成本都是Q的函数。厂商利润受诸多因素(利润因子)的影响,在每种规制结构中,规制者控制利润公式中的部分因素,而其他一些因素可以变动,因此厂商有激励采取利润最大化行动,不同的规制结构对厂商的激励水平不同,相应的,厂商的成本转嫁能力不同。下面分别讨论主要的规制结构(包括回报率规制、价格上限、带有成本转嫁的价格上限、收益上限等)对垄断厂商成本转嫁能力的影响,如表7.1所示。
表7.1 不同规制结构对厂商利润因素的控制
数据来源:作者归纳整理。
1.回报率规制
回报率规制(rate-of-return regulation),是事先限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资本回报率,在确保回报率条件下进行价格调整。PQ,CX,Cn全都包含在规制结构设计中,规制者需频繁审查成本,并相应调整价格。由于回报率固定,厂商基本不承担任何风险,任何可以预见的成本都能迅速转嫁给消费者。也正因为如此,通常事先认定的资本回报率相当低。相应的,价格保持在较低水平。在现实中,厂商也不能完全免于风险,主要原因是:第一,由于信息不充分,即使规制者对成本、价格的审查调整非常频繁,厂商也不可能进行及时和完全的成本转嫁。第二,由于利润直接和资本基数的规模相联系,回报率规制鼓励了厂商的过度投资(Averch-Johnson效应)。规制者对此的反应是:在规制合同中规定,不允许不谨慎的资本支出列入资本基数规模中。当不能确保投资回报时,投资者会对项目要求更高的回报率,从而增加了厂商使用资金的成本。(www.daowen.com)
2.价格上限规制
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 regulation),是事先限定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价格水平(跨期可按通货膨胀率和预期的技术进步率进行调整),厂商只能在此价格水平之下调整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当前运用最成熟的是英国的RPI-X最高限价法。RPI其中表示零售价格指数,衡量了一定时期的通货膨胀率,X是规制者确定的在一段时期生产效率变化的百分比,反映技术进步因素。因此,运营良好的企业可以期待获得公平的回报率,这也给了厂商提高效率的激励,因为更高的利润来自厂商努力把成本减少到预期的合理成本水平以下。价格上限规制的激励特性使得厂商面临的风险上升。除了对P设定上限之外,Q,CX,Cn都不是规制者控制的要素。缺乏自动的价格调整机制意味着厂商必须承担所有的成本变动(包括那些不能控制的),其成本转嫁能力很小。另外,与价格上限规制相联系的风险还会反映到资本成本中去,因为投资者会要求更高的平均回报率来补偿所承担的额外风险。
3.成本可转嫁的价格上限规制
由于一些外生成本因素并不受被规制厂商的控制,不允许成本转嫁增加了厂商的风险,也不利于提高激励水平,因此大多数的价格上限规制允许进行一定程度的成本转嫁。在成本可转嫁的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 with cost pass through regulation)中,价格P(设定上限)和外生成本CX是规制者控制的因素,而产量Q和内生成本Cn是忽略的因素。这种机制使得厂商可以将不能控制的成本变化转嫁到消费者那里,而不必等待下一期的价格调整。这样,投资者所承受的风险水平下降了,厂商的资金成本也因此减少了。同时,只要这些可转嫁的成本要素是厂商真正不可控制的,规制体制的激励特性就不会被破坏。对被规制厂商来说,成本可转嫁的价格上限规制的缺陷是成本转嫁可能以一种非对称的方式进行,此时厂商会面临更大、而不是更小的风险。即,当外生的成本下降时,规制者可以利用相机抉择能力扣除厂商的利润;但是当外生成本上升时,规制者又拒绝厂商把不可避免的成本上升转嫁给消费者。
4.收益上限规制
收益上限规制(revenue cap regulation)是对厂商的总收益PQ进行控制(设定上限),外生成本CX和内生成本Cn不是规制者考虑的因素。这种规制结构适用于厂商的大部分成本是固定的、而不是随着销售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的情况。收益上限规制使厂商能够规避需求波动导致的风险,同时并不破坏成本激励机制。收益上限设定了厂商受益总量的上限,由于厂商固定成本比例较高,通常成本因素不是参考真实情况,而是主要基于历史的水平。收益上限规制有几种变形:一种是允许的收益与可观测的未来相联系,例如消费者的数量,以及与固定成本水平相联系的一些因素。这就使得外生因素的变动驱动固定成本与收益的变动相匹配,不需要等到下一价格调整周期。另一种就是使用混合的价格/收益上限模仿产业的固定和可变成本,此时增加销售量的激励没有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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