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的激励强度会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但是,留给被规制自然垄断企业信息租金会带来额外的社会成本,所以政府要尽量减少这个信息租金。因为政府在选择合同时考虑的是广义成本概念,即生产成本与信息租金的社会成本之和。从理论上讲,对信息租金的社会成本有三种互相关联的解释。第一种解释是,由于与企业相比,政府更看重消费者的福利,因此在社会福利函数中,在政府眼里,企业得到的一单位的利润价值是小于一个单位的消费者福利价值,这样企业垄断利润的增加就会产生一个社会成本或者价值的损失。第二种解释是,虽然政府像看重消费者一样看重企业,但是对企业的支付或补偿的资金是通过征收各种直接税或间接税而得,而这些税收会给经济造成扭曲,即公共资金存在影子价格[1],这意味着给予企业的转移支付会带来额外的社会成本。第三种解释是,当企业必须满足预算平衡时,企业通过对服务加价回收成本和得到信息租金,这些加价会对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产生扭曲,因而带来社会成本。
下面通过一个简单的模型来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合同的设计过程[2]。
信息租金产生的条件是:企业的成本完全由外生给定,政府不知道企业的成本类型,高效率(低成本)企业通过谎称自己是低效率(高成本)企业,以模仿效应来榨取超额利润。
假设代表公众利益的规制机构委托被规制企业生产q单位商品,公众从q单位商品中获得的效用是S(q),其中S′>0,S″>0,S(0)=0,即该商品的边际价值为正,且随着公众购买的商品数量的增加而严格递减。
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企业可能是高效率的(边际成本为θ1),也可能是低效率的(边际成本为θ2),θ2>θ1。为简单起见,不妨设企业的固定成本为零,因此,两类被规制企业的成本函数分别为
当公众的边际效益与企业的边际成本相等时,最优产出由一阶条件和所决定,所产生的社会福利分别为
由于是W1=S(q1)-θ1q1的最优解,且θ2>θ1,所以有:
(7.5)式表明高效率企业所创造的社会福利高于低效率企业所创造的社会福利。
设规制合同对高效率企业的转移支付为t1,则政府规制效用为:
企业效用为:
同样设规制合同对低效率企业的转移支付为t2,则政府规制效用和企业效用分别为:
为了保证被规制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产品,规制机构必须允许企业获得的效用水平大于等于零,因此,高效率企业和低效率企业的参与约束可以表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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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如果规制合同有能力分辨由外生决定的企业效率水平,则对高效率企业实行的固定合同,对低效率企业实行的固定合同。这时的规制合同就是最优契约,信息租金为零,无论企业是高效率的还是低效率的,都只能获得正常利润。
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理想化的最优契约难以付诸实践,因为规制机构无法对企业类型作出正确的判断。高效率的企业有积极性模仿低效率企业,通过隐蔽信息获取信息租金以达到效用最大化的目的。换句话说,最优契约与企业的配置效率激励是不相容的,政府若想杜绝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只能采用低强度的价格规制。而低强度规制合同在解决了信息租金问题的同时,也将企业自行提高配置效率的激励降到了最低点。这也是政府所不愿接受的现实。目前,各国政府更偏好于选择高强度的激励性规制合同,通过出让部分信息租金以换取企业配置效率的提升。为此,规制合同不仅要满足参与约束,还要提供激励相容的机制。
图7.1 最优合同及高效率企业的模仿效应
资料来源:转引自拉丰、马赫蒂摩:《激励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如图7.1所示,高效率企业的零效用曲线与相应的政府规制效用曲线相切于最优契约均衡点A*,对应的企业最优产量和政府最优支付分别为和。低效率企业的零效用曲线与相应的政府规制效用曲线相切于最优契约均衡点B*,对应的企业最优产量和政府最优支付分别为和。但是高效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不会接受这样的合同安排,而是积极模仿低效率企业,将其零效用曲线平行上移(保持θ1不变),使其通过B*点,将效用水平从零提高到t0从而获得超额利润。因此,为了使高效率企业保持低成本甚至进一步降低成本,政府应该接受企业的模仿效应,提供激励性约束:
同时,只有满足了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条件,政府制定的规制合同在配置上才是激励可行的。根据激励约束(7.12)式可推出,高效率企业能够从模仿策略中牟取信息租金Δθq2≥(θ2-θ1)q2。该信息租金的存在是被规制企业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收益。对于规制机构而言,其主要任务就是在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的条件下,设计一种可行的规制合同,尽量减少被规制企业对信息租金的攫取。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得出:提供激励与减少租金之间存在着类似互补的关系,要提高效率就不得不出让信息租金,要减少租金也不得不以降低效率为代价。从这一角度看,低激励低租金的规制合同和高激励高租金的规制合同都不是完备的,其改进的空间就是合理权衡提高激励与减少租金的关系。我们可以将这种改进看成是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当事人的对策及对策均衡的结果。因此,规制合同实际上是一组委托—代理均衡合约,该合约不仅要满足上述的参与约束和激励约束,还要力求委托人所获收益的最大化。
在政府是公众利益代表的假定前提下,规制合同可以致力于政府期望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设企业是高效率的概率为v,是低效率的概率为1-v,政府规制合同是以公式(7.10)-(7.13)为约束条件的目标函数:
为了使目标函数更具操作性,令:
对公式(7.10)—(7.13)四个约束条件进行简化。规制合同的优化设计应尽最大可能减少公众利益的损失,因此,必须使低效率企业的效用水平为零,即U2=0。由于前面已经证明了高效率企业的效用水平大于低效率企业的效用水平,所以当U2=0时,高效率企业的参与约束U1≥0必然成立;同时,对于高效率企业积极模仿低效率企业的行动策略,规制合同应限制其信息租金处于最低水平。因此U1≥U2+Δθq2的激励约束可改造为U1=Δθq2,而低效率企业的激励约束是无关紧要的,因为规制合同仅允许其参与而不允许其获得超额利润(U2=0)。这样,在变量替换和约束条件简化的情况下,目标函数转化为具有信息租金的社会福利最大化形式:
该目标函数由于允许高效率企业获得信息租金,因此,它的解为次优解。从目标函数可以看出,最大期望社会福利必须割让出一部分来作为高效率企业的期望信息租金。
这部分信息租金是高效率企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通过模仿低效率企业而得到的报酬,而低效率企业的效用水平为零,信息租金为零。而且,信息租金Δθq2的多少主要取决于低效率企业提供的产出水平q2。由于高效率企业所得到的期望租金并不依赖于本身的产出水平,因此,目标函数的次优解对高效率企业的产出水平并不会产生扭曲。即对次优产出来说,仍有,或者说高效率企业的次优产出恰好等于最优产出。而低效率企业产出的次优解必须满足:
显然,只要有信息租金的存在,就会很容易地推导出低效率企业的次优产出将严格小于最优产出,即低效率企业的产出水平发生向下扭曲。尽管低效率企业可以通过增加产出来提高配置效率,但这又会使高效率企业的信息租金增大。因此,规制合同没有意愿增减低效率企业的产出水平,或者说目标函数的次优解恰好表达了政府在配置效率与租金抽取之间做出的一种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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