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目的是限制厂商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福利,因而规制合同设计往往通过价格等方面的限制,来尽可能地减少厂商的垄断利润。规制者掌握的信息越多,规制的效率就越高;反之,如果规制者对被规制的自然垄断企业所知甚少,则规制的效果就不可能好。在规制者和被规制垄断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规制合同的设计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激励强度和信息租金的取舍。
从规范分析的角度,对自然垄断产业进行规制的目的是限制厂商利用其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福利,因而规制合同设计往往通过价格等方面的限制,来尽可能地减少厂商的垄断利润。规制合同设计的关键在于如何很好地解决规制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也是规制的核心或者说难点所在。规制者掌握的信息越多,规制的效率就越高;反之,如果规制者对被规制的自然垄断企业所知甚少,则规制的效果就不可能好。在规制者和被规制垄断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规制合同的设计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激励强度和信息租金的取舍。那么,如何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价格规制合同进行设计?在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性条件下,垄断厂商如何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回报率规制和价格上限规制作为两种典型的规制结构,在激励上具有怎样的特点?英美等发达国家的价格规制经历了怎样的变化?对我国电信业的价格规制有何借鉴意义?这是本章研究的主要内容。
本章分四节展开。第一节分析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合同的设计过程;第二节分析信息不对称和不确定条件下垄断厂商的成本转嫁;第三节考察了回报率规制(非激励性规制)和价格上限规制(激励性规制)这两种代表性的规制方式,着重分析了价格上限规制的非竞争效应;第四节对英国、美国和我国的价格规制改革进行分析和比较。(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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