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两国电信业的引入竞争改革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各自的特点,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的目标不同
美国电信规制改革的目标是维护竞争,反对垄断。在崇尚自由竞争、厌恶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传统下,美国政府规制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始终是反垄断,规制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限制垄断行为。以是否限制了竞争,而不是以有利于提高竞争力作为客观标准;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不是维护生产者利益的角度来考虑的。只有在垄断出现并影响到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下,政府才会介入经济领域。
英国电信规制改革则是配合私有化改革,兼顾市场效率和政治目标。由于政府拥有英国电信公司的股份,政府一方面想通过引入竞争激励电信运营商提高效率,但另一方面又不希望竞争过于激烈而损害英国电信公司效益,进而减少政府在未来出售股份时的收益。
2.改革的途径不同
在美国基本电信业务市场上,真正起到打破垄断、从而改变美国电信市场结构的力量还是司法部和法院。美国电信规制改革的特点是强调法律程序,通常先是举行公开听证会,最后由司法部门对规制问题进行裁决。但是,由于参与者众多,程序复杂,通常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规制程序。如从1974年司法部开始的对AT&T提起反垄断诉讼,到1982以“修正的最后裁决(MFJ)”的方式达成庭外和解,最终裁定分解AT&T,整整历时8年。这致使许多规制问题常常悬而不决,难以得到一个能使各方都满意的结果。(www.daowen.com)
英国电信引入竞争的过程是由政府主导。规制过程没有采取美国的法律程序方法,也极少运用司法手段来解决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以及占主导地位的自然垄断垄断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纠纷,规制者不需要提供制定规制决策的依据。由于缺乏法律程序制约和大量权力集中于规制机构负责人手中等问题,必然产生因规制者个性差异造成政府规制的不确定性的现象,如因规制机构负责人经常变换造成政府规制的“政策多变”现象,使得被规制企业很难预料将来的规制方式,从而抑制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影响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生产率的提高。
3.采取的具体方式不同
由于规制改革的目标和途径不同,英美两国电信业引入竞争采取了不同的方式。美国是拆分在位垄断者AT&T,英国则是通过培育新竞争者,形成“双寡头市场结构”。美国的区域分割和分业经营一方面限制了企业的市场势力,更有利于政府实施监管,另一方面也契合了美国地域广阔、区域差异大的特点。但随着电信领域国际竞争的加剧,拆分降低了国内电信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以至于从1996年开始,美国的本地电信公司展开了大规模的企业购并。英国则由于较好地保持了英国电信公司的整体性,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全球电信市场国际并购浪潮中占得了先机[19]。
在打破垄断的市场结构改革中,英美两国虽然在改革的目标、途径和具体采用的方式上有所区别,但是正如前文中所分析的,在引入竞争过程中,都反映了垄断势力、新的竞争者、政府规制和普遍公众形成的多边互动和制衡的复杂关系。相关利益主体纷纷通过国会、政府、司法等政治途径影响改革进程,谋求自身利益,垄断性市场结构的打破是各利益主体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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