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引入竞争元素的必要性

引入竞争元素的必要性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判断自然垄断产业能否引入竞争,实际上就是要确定自然垄断边界的问题,或者说要确定竞争和规制边界。这就更进一步地削弱了对现有的自然垄断产业的严格规制的必要,使得竞争的引入成为可能。当产业原先的自然垄断性质减弱乃至消失时,引入竞争便成为必然的选择。

引入竞争元素的必要性

判断自然垄断产业能否引入竞争,实际上就是要确定自然垄断边界的问题,或者说要确定竞争和规制边界。从理论上讲,竞争性行业与自然垄断行业是互不包含的两个概念。传统经济学认为,对于竞争性行业,政府不需要对其进行规制,只需要维护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则需要政府对其进行进入、价格、投资等方面的规制,在维持企业正常利润的同时保证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竞争与规制的边界是很清晰的。但是,实际的情况是,由于缺乏足够的经验证据,很难确定自然垄断的条件是否成立,这样就使得规制与竞争的边界很模糊。再者,由于市场需求和技术变化,使得自然垄断的边界也发生动态的变化。但是,作为规制者的政府总是不能及时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竞争和规制的边界,从而不能很好地界定竞争和规制的边界。

1.自然垄断的动态边界变化与引入竞争的可能性

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特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即使在某一时期内某产业是自然垄断的,在另一时期由于市场需求、技术等因素的变化,可能不再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当自然垄断产业的市场需求和产业的技术发生很大变化的时候,产业的自然垄断可能会有所削弱,甚至于消失。这就更进一步地削弱了对现有的自然垄断产业的严格规制的必要,使得竞争的引入成为可能。

(1)需求规模的扩大对自然垄断程度的削弱。

Visusi,Vemon and Harrington(2000)强调了市场需求在决定自然垄断边界中的重要作用。从需求角度来看,如果市场需求曲线能够向上移动足够的程度,可能会使自然垄断产业不再具备自然垄断的特征,因为需求的大幅度增加会提高社会最优产量。技术水平不变时,需求扩张显然能够改变自然垄断的性质与强弱。如图5.1所示。

在图5.1中,AC1是单个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AC2是两个有着相同技术和生产函数的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Q0是AC1最小时对应的产量,Q1为AC1与AC2的交点所对应的产量。当市场需求分别是D1、D2、D3时,同一个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就会发生变化。

图5.1 需求规模对自然垄断程度的影响

当需求曲线为D1时,此时产量小于Q0,单个企业的平均成本处于下降阶段,是传统观点所描述的自然垄断情形。此时产业的最佳生产规模相对较大,而市场需求相对很小,独家企业生产就可以满足整个市场的需要。这种垄断可称为强自然垄断。该产业具有很高的进入壁垒,在位自然垄断企业的地位稳定。

当需求曲线为D2时,平均成本处于上升阶段,不满足规模经济,但此时的生产仍满足成本的弱增性,因此也属于自然垄断,这种垄断被称为弱自然垄断。弱自然垄断解决了定价矛盾,按边际成本定价既可以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同时企业又可以盈利,但由于平均成本上升,潜在竞争者有进入市场的可能。

当需求曲线成为D3时,此时产量大于Q1,突破了自然垄断的弱增性条件,垄断不再是必要的了,而双头垄断或竞争组织结构成为更合理的市场结构。实践表明,只要市场需求增长领先于垄断厂商扩大生产规模就足以使新厂商形成乐观预期,供不应求留下的市场空间迟早会引发新厂商进入并使它得以立足,从而打破垄断的市场结构。(www.daowen.com)

通过相应的历史比较研究和经验研究发现,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人们收入水平高低的不同水平上,对自然垄断产业的界定有着显著的不同。类似的,在同一时点上,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关自然垄断产业的界定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例如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使国内长期被抑制的电信需求空前增长,尽管邮电部门全力增加供给,但要独家填满市场空间仍显得力不从心。所以在20世纪90年代初,部分电信业务如寻呼业务、增值业务一经放开,新厂商就顺利地找到了自己的用户。目前,在我国的许多传统自然垄断产业,对很多产品都有扩大的需求,使得这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有所削弱。

(2)技术进步对自然垄断程度的削弱。

除了需求变化导致自然垄断产业边界改变外,技术进步也会对自然垄断产业边界发生影响。正如Viscusi,Vernon and Harrington(2000)所说的那样,“在我们技术进步的世界里,不应该假设今天是自然垄断的产业明天还会是自然垄断产业”。技术进步带来的成本结构变化,会对自然垄断产业边界产生影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影响有效率企业的规模,二是影响社会最优产出水平[1]。当产业原先的自然垄断性质减弱乃至消失时,引入竞争便成为必然的选择。具体而言,可把技术进步削弱自然垄断程度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技术进步改变了生产成本函数,削弱了自然垄断的程度。在传统技术条件下,规模越大,平均生产成本越低。规模对生产成本的直接制约是通信电力等产业内企业获得垄断权力的“自然基础”。随着高新技术的扩大应用,这些产业的网络设施建设费用相对下降,生产效率大幅度提高,技术因素对成本水平的影响增强了。另外,由于技术的进步使得原来有沉淀成本性质的投资比较容易转售和移做他用。目前,电信业中的现象最能说明问题。如果说原来电话线路和交换机设备的投资具有沉淀成本性质的话,那么目前的微波系统和卫星传输系统的应用则使传统线路面临挑战。

二是技术创新推出了大量可以替代垄断产品的新产品,削弱了自然垄断的程度。在自然垄断产业,造成垄断产业内部低效率的原因之一是缺乏可以良好替代其产品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知识和技术进步彻底改变了自然垄断产业缺乏替代品的状况,大量具有相同或相近功能的产品被研究和开发出来。从经济史的角度来看,铁路本来是作为运河的竞争对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19世纪逐渐取得了垄断地位。但是,铁路在20世纪所处的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高速公路的延伸和飞机场的建设,火车汽车、飞机之间相互竞争并可以替代,旅客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进行选择。在能源业中,能源开采和运输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力、石油煤气之间具有了替代作用。

三是技术进步带来了产业融合,削弱了自然垄断的程度。传统的自然垄断产业内部的企业之间虽然可能存在竞争关系,但不与产业以外的企业产生竞争关系。但是由于技术进步,使替代产品或服务的产生成为可能,特别是跨产业的替代产品使企业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各产业的企业群就会处于相互竞争的状态之中(植草益,2001)。不同产业中企业间的相互竞争使得原来各产业内部的垄断及规制失去了意义。也就是说,技术的进步使得原来自然垄断产业自然垄断的程度减弱。放松规制和引入竞争成为必然。按照Laffont &Tirole(1996)的观点,就是技术创新得益于垄断,但同时也推动了对自然垄断的放松规制。

2.自然垄断成立条件的模糊性与引入竞争的可能性

根据自然垄断的定义,如果一个产业具有成本弱增性,即如果由一个企业生产或提供服务比由多个企业同时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成本更低,那么自然垄断的条件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让政府对该产业实行进入规制,让一个企业独家垄断经营,避免重复建设,保证取得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尽管对自然垄断的定义是非常明确的,但是对其进行检验却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张昕竹,2000)。对于某个具体的产业来说,可能某些检验结果证实了自然垄断条件是成立的,但其他的实证研究则得出截然相反的结果。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可能是模型设定的原因,也可能是计量技术上的原因。缺少实证检验的有力支持必然带来政策上的争论。例如,为了检验电信产业的自然垄断是否成立,需要设定某个本地电信企业的成本函数。传统上,对于规制企业来讲,主要是根据历史数据,利用一定的核算方法或成本分摊规则,直接确定某个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成本。根据这种方法可以得到比较详细的数据,但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不能针对企业的实际成本函数定义一个具体的函数形式。另外,用这种方法确定的成本并不是经济意义上的前向机会成本。

自1970年代以来,人们开始广泛运用计量方法来估计电信等自然垄断产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早期的工作如Chistensen and Schoech(1983),Evans and Heckman(1983)等利用美国AT&T公司在被拆分前的数据,用计量方法估计电信业是否存在规模经济,以此来判断自然垄断是否成立。但是因为数据和估计方法的问题,他们得到完全不同的结论。Visusi,Vemon and Harrington(2000)等(1983)也得到了与Chistensen等人正好相反的结论。Shin and Ying(1992)利用小组数据直接检验成本函数的次可加性,得出了不存在自然垄断的理论。除了核算规则和计量方法之外,还可以利用所谓的本地电话的工程模型来估计成本(Gable and Kennet,1991;Laffont,1998),这是近年来应用非常广泛的一种技术。这种模型的特点在于,可以仔细地将成本进行分类,然后设定每种成本的函数形式,通过事先设定某些重要参数,就可以利用优化过程得到对应于每个产出向量的网络结构,再利用核算数据或者计量技术就可以得到对于成本的估计。根据Laffont等(1998)的估计结果,在一定的网络结构下(120 000个用户,网络覆盖150平方公里),假设非对称信息的成本为总成本的30%,则即使最大程度地考虑比较竞争的好处,即规制不产生任何信息租金,网络的重复建设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在此之后,Laffont改进了以前的估计,得出自由化以后的市场绩效取决于具体的市场准入方式之结论。如果只考虑消费者福利,他们的结果显示,规制下的竞争将优于规制下的垄断,特别是在公共资金成本比较高的情况下。

但是,需求和技术的推动也只是为规制者放松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从而引入竞争提供了一种客观的可能性。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自然垄断成立条件在实证检验上的困难,给作为规制者的政府在放松规制和引入竞争方面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规制者仍然维持既有的行业垄断和规制制度不变,限制新的竞争者进入,将会在客观上偏袒垄断者的利益,并抑制技术创新活动,这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都将造成负面影响。当然,政府不会总是站在垄断者一方,它会权衡新的竞争者、普遍公众的压力。因此,在引入竞争方面,垄断势力、新的竞争者、政府规制和普通公众将形成多边互动和制衡的复杂关系。

综上所述,理论上对自然垄断性质认识的发展,实践中自然垄断成立条件的界定困难以及自然垄断边界的变化都使得放松规制、引入竞争成为可能。那么,具体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引入竞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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