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然垄断产业:国家垄断经营与规制

自然垄断产业:国家垄断经营与规制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的是全面控制。在国有垄断经营的模式下,没有独立的规制机构,却自动实现了对自然垄断产业在进入、投资、价格等方面的规制,保证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所应该考虑的社会目标。

自然垄断产业:国家垄断经营与规制

采取国家垄断经营是治理自然垄断问题的一种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的是全面控制。这种控制,从广义上讲,也是规制的一种形式。因为政府规制就是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史普博,1999)。在国有垄断经营的模式下,没有独立的规制机构,却自动实现了对自然垄断产业在进入、投资、价格等方面的规制,保证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所应该考虑的社会目标。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国家垄断经营建立了一个特殊而又有效的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框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优势:

1.国有垄断经营有利于保证投资

由国家经营自然垄断行业势必伴随进入规制,进入规制对沉没成本的节省是有益的,可以强制私人把有限的资源用于更有效的用途。国有垄断还常常会引起该行业的纵向一体化,因为由此可以减少上下游产业链接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节约交易费用。另外,进入规制对广告费的节省也是十分可观的。众所周知,竞争性企业的广告投入是一种非生产用途,现代社会中这种投入有愈演愈烈之势。没有了竞争者,广告的必要性也必然会减少很多。

从投资方面看,国有资本相对于单个私人资本要大得多,可以满足自然垄断行业前期大规模资本投入的需要。即使这种投资从经济效益上看是不划算的[1],但如果社会效益十分突出,国有资本就可能介入,而私人资本的进入可能性则会小得多。国家较强的财力可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自然垄断部门巨大的资本沉淀性,为私人投资的进入设置了障碍:一是需要巨额的一次性投资,私人难以筹集;二是由于资本的沉淀性,一旦投资完成,就对投资者产生了“锁住”(Lock-in)效应,某些经济主体如规制机构就可能利用这一效应侵害投资者的利益。基于理性预期,私人投资者会主动规避这一投资风险。结果是自然垄断部门前期的私人投资往往不足。国家的投资能力远远大于私人,并且可以利用自身的暴力潜能化解因锁住效应而产生的利益侵害问题。

2.国家垄断经营有利于解决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矛盾(www.daowen.com)

自然垄断行业区别于其他产业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它存在定价悖论。在强自然垄断行业,若以边际成本定价,则现有的企业会因为不可持续经营而被迫退出;在弱自然垄断领域,以边际成本定价则会吸引潜在企业进入而危及现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引发“可持续力”问题。但若国家垄断了该行业,就能够有效阻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无论国家把价格定在哪个水平上,都只不过类似征税方式的改变,因而使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矛盾不再特别重要。

3.国家垄断经营有利于保证自然垄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在国家垄断经营的模式下,能够有效地确保自然垄断部门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普遍性和信任性。国有企业的本质是国家作为企业所有权的主体。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相比,最鲜明的特征就是其经营目标的多重性,往往既要追求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这种经营目标的多重性,一方面使国企可能冲破经济利益的羁绊,确保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普遍性;另一方面弱化了其利用信息不对称提供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服务牟利的机会主义动机,保障了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信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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