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集团对议会立法活动的影响
立法直接关系到既得利益的确定和分配,各国利益集团都会通过种种“院外活动”影响议会立法。在美国,大利益集团往往在华盛顿设立办事机构,派遣常驻人员,聘请律师或者委托公关公司充当代理人对参众两会议员进行游说,通过各种手段替雇主利益集团向议员施加影响或压力,以最大限度地左右立法。利益集团同时也为议员们提供政治捐款、信息情报及意见建议,帮助其制定政治活动战略和策略,帮助代表其利益的议员进入重要的议会委员会,在国会立法过程中为利益集团谋利益。当然,议员为利益集团谋利益,必须在各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如果违反了法律和议会规则,议员就会受到相应的制裁甚至取消议员资格。大量利益集团游说人员的存在也是对议员和立法过程的一种监督。利益集团在对议员进行游说、施加压力之时,必须对议员的政治主张、人品性格、个人爱好、活动规律等进行了解,这本身就是对议员的监督。如果议员利用非法手段为某个利益集团或个人谋求利益,也很可能被其他议员、其他的利益集团所察觉而受到揭露和反对,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立法活动的公平性。
西方国家中,美国的利益集团对国会的影响较大,这与政党在议会中的内在凝聚力状况相关联。美国一些政治学家认为,“不负责任”的政党制度推动了利益集团政治的发展[25]。所谓“不负责任”的政党模式,是指美国的众议员和参议员并不真正对政党负责,当政党的政策取向与他们自身的看法相悖,或者与其选民的利益相冲突时,他们毋需服从政党的政策。因为这些国会议员常常是靠他们自己的力量获得提名,自己在地区筹集资金,并建立他们自己在地区的联盟,而不依赖于他们所属的政党。政党这种分散的、不相统一的和内部充满竞争的状况,使利益集团有可能对它们的政策纲领产生较大的影响。国会和行政部门的分权、国会和总统选举的分别举行、产生总统的政党与国会多数党常常不一致,这种分割式的控制状况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尤为常见。因此政策常常是妥协的结果,否则政治机器就无法运转。美国国会议员独立于其政党的状况也与利益集团的支持和“唆使”相关。在竞选中,议员们极度依赖利益集团的财政捐赠,利益集团则通过财政捐赠去游说候选人,提出政策要求。一些活跃于政党和集团之间的活动家们则起到了连接国会议员和利益集团两者间关系的作用。
2.利益集团对行政决策活动的影响
在现代西方国家,政治决策大多是由行政系统做出的,利益集团也因此越来越多地关注政府行政机构。政府决策活动的各个环节,从总统本人到各级各部门,无一不在利益集团的密切注视、监督和“压力”之下。当然,与议会一样,政治家和政府部门与利益集团的关系也是双向的,互有所求。正如奥恩斯坦·艾而德(1981)所指出的,政治家们“允许或者鼓励利益集团插手他们的决定”,是“因为利益集团能够向政治家们提供鼓励,向时也拥有制裁他们的办法”。“这种制裁之所以管用,在于利益集团掌握着政府部门活动的情况,这本身表明利益集团时刻盯着政府首脑及其手下的一举一动”。
罗斯(1993)详细阐述了英国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相互需求。“利益集团向政府寻求四样东西:关于可能影响它们利益的政府态度和政策转变的信息;执行政策的官员的诚意;对政府政策的影响;某些表征地位,如允许一个组织在其名称上添加‘皇家’这个尊称,或者奖给它的总干事一个爵位。政府也向利益集团寻求四样东西:从其他地方弄不到的社会信息;对于利益集团认为应该做些什么事情的忠告;利益集团对各种可行政策的反应;与执法当局使用以及偶尔代表政府执行政策。”(www.daowen.com)
可见,利益集团和政府的需要是相互补充的,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也可以相互利用。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早已不是单纯地施加压力,而是更多地通过游说、通过提供咨询意见和信息情报,通过“帮助”政府部门解决难题、克服困难,来影响政府的决策。同样,政府也可以利用利益集团开展公关活动,建立与民间的沟通渠道,推销自己的政策,甚至向利益集团争取支持。利益集团还对行政人员的任命施加影响,甚至直接向行政机构输送人员,“许多联邦机构和部门都面向受它们保护的利益集团”,“而利益集团则密切注视着这些机构的活动”(奥恩斯坦·艾尔德,1981)。政府也是利益集团进行“公关”的主要对象,如在加拿大渥太华地区,仅工商利益集团就雇佣2000多人专门“公关”政府机构。不同的利益集团为了各自利益对政府进行公关活动,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监督,有助于防止政府及其职员滥用行政权力。
在欧洲国家,利益集团具有准官方的性质,大多数利益集团是依靠国家的支持而存在的。以法国为例,埃尔曼(1993)指出:“私人利益集团与国家之间的不可缺少的合作由顾问委员会予以制度化,大多数政府机关都附设顾问委员会,委员会主要是政府官员和集团代表。……决策者往往唯利益集团的命是从,因此行政职能就分配给了各个社会经济集团。”利益集团与政府机关“在有些接触中,公共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在另一些接触中,利益集团打进各政府机关,并随心所欲地予以操纵”。“然而,在法国,从来没有以特别可耻的方式保护各项利益,集团对政府的压力也从来不真正是不可抗拒的。”“大多数法国利益集团完全依靠国家的某种支持。工会的工作大多是在政府资助的大厦里进行的。商会和农会一向获得政府的津贴。”
德国的利益集团也具有准官方的性质,政府与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比法国更加密切。“数不清的法律和规章鼓励利益集团代表与政府官员直接接触。有些法律甚至把与利益集团协商定为政策制定过程的一部分”(多尔顿,1993)。德国的利益集团,特别是那些最强大、最重要的利益集团,如德国工业联合会等,其影响政府决策的最有效途径便是直接参加政策过程。尤其在20世纪70年代,政府、资方和劳方的高级代表定期聚会来讨论经济状况,就工资、物价等问题取得共识,就政府经济政策进行磋商,政府的专门机关可以自行设立由利益集团代表组成的顾问委员会。这种所谓的“新合作主义”被认为有助于提高政府的效率,可以不受党派冲突和公开辩论的压力。州政府和联邦议院作为民主方式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却退避一旁,由利益集团同政府机关打交道。实际上,利益集团成了对政府决策最有影响力的非正式的协商组织。
3.利益集团对司法系统的影响
在通常情况下,利益集团的目标可以通过对国会、政府的公关而得以实现。但是,也会有不尽如人意的时候。每当这种情况出现,利益集团便转向法院。首先,利益集团可以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提起诉讼,或者围绕法院审理的某些特殊案件进行活动,以影响视听,施加压力。很多利益集团都设有专门从事诉讼活动的分支机构,案件涉及的对立各方往往会动员各种力量,甚至引起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争论。如轰动一时的微软公司垄断案审理过程中,就充满了利益集团的较量。法院审理的案件受到的关注越多,就会越发谨慎,裁决稍有不公或差错,就可能引起多方面的谴责。其次,利益集团对法院事务的卷入还扩大到对法官的任命和批准上(奥恩斯坦·埃尔德,1986)。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所提名的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哈罗德·卡斯韦尔,就因劳工、民权运动积极分子和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联手反对而未获国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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