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垄断厂商集团的特点及其危害

垄断厂商集团的特点及其危害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然垄断厂商集团具有规模小、成员集中和个体性质趋同等特点。与消费者集团成员多而散不同,自然垄断厂商集团成员可谓少而精。自然垄断厂商集团的排他性在保证单个成员利益的同时,也对集团的政治影响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垄断厂商集团的特点及其危害

与消费者对应的自然是厂商。经济学的传统中,似乎一向更为关注生产者。古典经济学系统地研究了原子式代表性厂商的技术特征和生产行为;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产业组织学深入研究了市场结构、厂商(尤其是垄断厂商[18])行为和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本章的研究视角既非古典经济学中的代表性厂商,也非产业组织学中的垄断厂商,而是某个自然垄断产业厂商组成的利益集团。当然,集团是由成员构成的,集团行为取决于每个成员的行为。同一自然垄断产业的厂商之间有竞争,也有联合。我国现有相关研究重在描述、剖析自然垄断产业内部不同垄断厂商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很少把它们视作具有一定共同利益的整体。与消费者集团代表的普遍利益不同,自然垄断厂商集团追求的是本产业的利益。就整个社会而言,这部分利益是如此之小、如此特殊,因此我们可以沿用奥尔森(1995)的说法,将其称为“特殊利益集团”。

与消费者集团相比,自然垄断厂商集团在成员特征、集团目标、集团政治活动和成员政治行为模式等方面均有很大的不同,这决定了它们在集团政治行为模式和最终政治影响力上的差异。

1.集团成员特点

顾名思义,自然垄断厂商集团的成员便是该产业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成员特征,并非这些垄断企业的技术或经济特性[19],而是其作为利益集团成员在政治活动中表现出来的特点。自然垄断产业的企业规模很大,但数目有限。这些由大单位组成的小集团追求的是本产业的“特殊利益”。自然垄断厂商集团具有规模小、成员集中和个体性质趋同等特点。

与消费者集团成员多而散不同,自然垄断厂商集团成员可谓少而精。无论是基于规模经济还是范围经济的自然垄断,严格意义上都只应有一个生产者。然而,现实中,或是由于该产业在某个生产环节上的非自然垄断性质,或是由于信息不对称、规制俘虏、规制成本过大、缺乏有效规制手段等种种规制难题[20],当前各国的自然垄断产业往往由数个厂商组成。

自然垄断厂商集团的成员集中特征并非指地理位置上的接近,而是反映在信息交换和协同行动中。与分散的消费者相比,各垄断厂商间往往有着较好的信息沟通。一方面,由于集团成员少,信息交换便利。另一方面,各国当前各自然垄断厂商在沿袭上和所有制上的一致性更使它们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虽然各企业间有竞争,但在市场禁入、价格保护等方面存在利益一致性。相对集中的垄断厂商可以更便利地通过集体政治活动实现其共同利益。

在自然垄断产业发展过程中,垄断厂商间的差异逐渐缩小。在从完全垄断到多寡头垄断的规制改革过程中,各国对自然垄断产业的原在位者和新进入者往往采取了非对称的规制政策,即通过多种措施保护、推动新进入企业的快速发展,尽快达到与在位企业抗衡的规模。所以就经济实力而言,自然垄断产业厂商集团的成员差异有逐渐变小的趋势。我国近年来电力电信等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改革实践中也体现了非对称规制这一原则。

如前文所述,利益集团理论研究表明,成员少、联系紧密、个体差异小的集团更易实现合谋,自然垄断厂商集团相对于消费者集团而言,具有更大的政治影响力。(www.daowen.com)

2.集团目标

厂商集团往往以产业的自然垄断性质为由,一方面要求政府限制竞争者进入,并提供补贴,另一方面利用成本方面私人信息干扰政府定价。作为一个利益集团,自然垄断厂商集团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直接从政府获得各种形式的补贴;第二,获得高于实际平均成本的价格规定;第三,限制新的竞争厂商进入本产业。

与消费者集团利益不同,自然垄断厂商集团利益具有对非集团成员的排他性,即只有本集团成员才能从中获利。实际上,任何“特殊”利益集团目标都必然具有排他性。在集团内部,“政府补贴”等集团利益还具有竞争性。以补贴为例,由于受到财政约束,一般来说,一定时期政府对某一特定行业的补贴总是有限的,集团内厂商数量越多,单个厂商所获补贴越少。

自然垄断厂商集团利益的排他性和竞争性使得集团本身表现出排他性,往往不欢迎新成员的加入。而且通常借助政府力量实现行业禁入。自然垄断厂商集团的排他性在保证单个成员利益的同时,也对集团的政治影响力产生了负面影响。特殊利益集团在有关本产业的具体事务方面是强有力的,但在涉及整个国家的问题时就显得勉为其难(奥尔森,1995)。原因在于垄断厂商并不是唯一的利益集团,而不同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有时可能会相互抵消。

3.集团政治活动

自然垄断厂商集团由于成员少,差异小,信息交流充分,“搭便车”现象较消费者集团少,集团的凝聚力强,容易形成集体行动。因此,它们在集团政治活动方面更具优势。对于某些自然垄断产业,甚至只有一个厂商,或者是奥尔森(1995)意义上的“特权”集团,即有某个成员即使承担全部成本也愿意提供集体产品,因此不需要任何集团层面的组织与协调。随着规制改革的推进,则更多地出现了几个较大的垄断企业形成联盟,共同提供集团产品的情形。

综上所述,自然垄断厂商集团规模小、成员集中、个体性质趋同,集团的凝聚力强,政治影响力大。在与消费者集团的政治博弈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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