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制与激励的理论:一个综述

规制与激励的理论:一个综述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制的激励理论不再纠缠于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而是转向了对政府规制政策提供理论指导方面。规制的激励理论最大的特点是将激励引入到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问题的分析中来。这一模型的建立标志着新规制经济学研究框架的基本成熟。

规制与激励的理论:一个综述

传统规制理论更多的是解决规制产生的原因与目的这样的理论问题,对于应如何进行规制的政策建议则较少涉及,而且在此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可对规制实践进行指导的模式都不很完善,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论。规制的激励理论(也称新规制经济学)不再纠缠于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而是转向了对政府规制政策提供理论指导方面。

规制的激励理论最大的特点是将激励引入到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规制问题的分析中来。在学术界很早就发展起来的拉姆齐—布瓦德模型因为其简洁而深刻的经济学含义而受到重视,但也因其对实施条件的严格假定导致付诸实践的可能性不大。新规制经济学的集大成者拉丰就指出,拉姆齐—布瓦德定价需要对成本信息和需求信息有准确详细的掌握,而这一点对处于信息劣势的规制者来说是不可能的,更重要的是这一定价模型几乎没有涉及受规制企业的激励问题。在实践中曾一度使用的服务成本规制模型也受到诸如不能提供降低成本的激励和过度资本化导致A-J效应等批评。

由于在传统规制经济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规制模式存在着缺陷,经济学家们开始尝试使用最新发展起来的委托—代理理论对已有的规制实践进行解释,并为未来的规制政策提供建议。拉丰指出,“恰恰在传统的理论方法停滞不前的地方,崛起了新规制经济学:激励问题”(拉丰和梯若尔,2004)。拉丰还对新规制经济学的定义做了一个简要归纳:新规制经济学使用委托—代理理论的方法对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进行分析。他还指出,与传统规制理论着重于分析特殊的规制制度不同,新规制经济学沿袭机制设计的传统,以描述最优规制机制的特征为目的(Laffont,1994)。

新规制经济学分析的框架是建立一个委托—代理模型,其中委托人是国家或规制机构,代理人是被规制的企业。代理人的信息优势和策略性行为形成激励性约束,而委托人就是在这种激励性约束下进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规制问题实质上是在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最优控制问题,这就是新规制经济学分析规制问题的基本思路。最早将规制问题当作机制设计问题,并对这一框架形成做出贡献的是Loeb and Magat,他们考察了留给企业租金没有社会成本的特殊情形下企业的最优定价决策。Baron and Myerson(1982)将对企业的转移支付的纳税者成本考虑进来,但依然只分析了存在逆向选择信息不对称时的情形。Sappington(1982)的模型则进一步将这一框架完善,该模型考虑了规制合约签订阶段的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签约后企业的行为监督(道德风险)。沿着这一思路,拉丰发展的一个扩展模型框架对近年来的新规制经济学文献进行了一个很好的总结,前人的模型基本上可以以这个模型的某种特殊情形来表示。这一模型的建立标志着新规制经济学研究框架的基本成熟。

在这种思维的指引下,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首先引入了激励性规制实践,到20世纪90年代,各种具体的激励性规制措施已经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当前西方国家实行的激励性规制种类较多,Vogelsang(2002)总结了主要的类型:特许投标规制、区域间竞争规制、延期偿付率规制、利润分享规制、联合回报率规制、菜单规制以及价格上限规制等[9]。不同的激励性规制手段有着各自的优缺点。

特许投标规制(franchise bidding regulation)是一种借助竞争的间接规制理论,它强调在政府规制中引进竞争机制,通过拍卖的形式,许多家企业竞逐在某产业或业务领域中的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在一定的质量要求下,由提供最低报价的那家企业取得特许经营权。在特许期结束之后再通过竞争投标的形式确定特许权归属,以激励企业在特许经营期内提高效率。因此,可以把特许经营权看做是对愿意以最低价格提供相同质量产品或服务的企业的一种变相的补偿。采用这种方式,如果在投标阶段有比较充分的竞争,那么,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就只能得到正常利润,不可能长期内持续获取高额垄断利润。然而,特许投标规制的前提是存在数个具有相当经营实力的厂商作为在位垄断经营者的潜在竞争者。否则,特许经营到期后,原在位垄断企业仍能凭借在竞争特许经营权中拥有信息方面的战略性优势,顺利地获得下一期的特许经营权,企业不会因此主动提高效率。当投标者数量很少时,存在投标者串通合谋的可能性。而且还会涉及资产转让中的定价问题以及特许合同的款项与管理等复杂问题。(www.daowen.com)

区域间竞争规制(yardstick competition regulation)是将某一个被规制自然垄断企业的绩效与其他处于同样或相似环境的被规制自然垄断企业的绩效进行比较,并以此设计激励规制合同。通过对具有相似技术条件的被规制自然垄断企业的比较,可以有效地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规制合同设计的有效性。但是,区域间竞争并不是处在特定市场中的企业之间的直接竞争,而是地区间垄断企业之间的间接竞争。因此同样也存在着竞争究竟能发挥多大的作用这一问题。同时,区域间竞争要求对在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环境下经营的企业之间进行比较,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受到限制。

延期偿付率规制(moratorium regulation)和利润分享规制(profit sharing regulation)目的是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追求更公平分配方式。延期偿付率规制就是允许消费者先消费商品或服务,在一定时期后再付费的规制方式。利润分享规制是让消费者直接分享公用事业超额利润或分担其亏损,可以采取购买后退款或为将来购买提供价格折扣等形式。这两种规制方式都有利于扩大消费量,只要受规制企业努力提高效率,就能充分发挥规模经济效益,降低内部成本。

联合回报率规制(banded 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是以投资回报率规制为基础的一种规制方式,它规定了一定的投资回报率范围,受规制企业可以在这一范围内根据企业目标确定回报率大小。在投资回报率规制中,通常是受规制企业首先向规制者提出提价(或提高投资回报率)申请,规制者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后,根据因素的变化情况,对企业提出的价格(或投资回报率)水平做出必要的调整,最后确定企业的投资回报率,作为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定价依据。

菜单规制(menus regulation)是一种综合性规制方式,它将多种规制形式组合成一个菜单,供受规制自然垄断企业选择。菜单规制的前提是制定许多种具体规制合同以供企业选择。一般来讲,同样一个合同不会对所有的自然垄断产业都适合。当规制机构和被规制自然垄断产业存在信息不对称时,规制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利用合同的设计,来甄别不同类型的企业。可以设计一个合同菜单让被规制自然垄断企业选择最优的合同,这样,低成本类型的企业会选择高强度的激励规制合同,而高成本类型的企业会选择低强度的激励规制合同。

价格上限规制(price cap regulation)是事先限定了一个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平均价格水平(每年按通货膨胀率和预期的技术进步率进行调整)。垄断厂商在此价格水平下,可以自由地调整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当前运用最成熟的是英国的RPI X最高限价法,其中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衡量了一定时期通货膨胀率,X是规制者确定的在这一时期内生产效率变化的百分比,反映了技术进步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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