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作为利益集团,它对政府规制有着特殊的影响力;而政府规制者也有着各种利己的动机。这两者的结合便为政府规制俘获理论(The Capture Theory)提供了现实基础。该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为了满足产业对规制的需要而产生的(立法者被产业所俘获),规制机构最终会被产业所控制(执法者被产业所俘获)。
这一理论的最大贡献者斯蒂格勒(Stigler,1971)指出:经济规制的中心任务是解释谁是规制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政府规制采取什么形式和政府规制对资源分配的影响。他得出的上述结论是建立在如下假设基础上的:第一,政府的基本资源是权力;第二,规制者能理性地选择效用最大化的行动;第三,政府规制是为适应利益集团实现收入最大化所需要的产物。当然,在实证研究中,他也发现受规制产业并不比无规制产业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更低的价格。
佩兹曼(Peltzman,1976)继而在市场失灵、政府规制结果的预测,以及政府在经济规制上的有效性等三个层次上更全面地阐述了规制俘获理论。他认为政府规制者是垄断利润的受益者,因而它通常会被受规制企业所俘获,通过规制活动为企业创造垄断利润服务。然而,尽管存在政府规制俘虏问题,规制在经济上还是有效的。无论规制者是否获得利益,被规制产业的产量和价格并没有多大的差异,其主要差别只是收入在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配。(www.daowen.com)
但是,规制的俘获理论并没有从理论上解释规制机构如何被产业所控制和俘虏的。Chatov(1978)提出了“规制的生命周期理论”,证明规制机构不是一开始就被“俘获”,规制俘获仅仅是一种可能而已。在现实中,受规制影响的利益集团有很多,除了垄断厂商外,还由消费者、劳动者组织以及其他产业的厂商等。但为何规制仅仅受垄断厂商控制而不是受其他利益集团的影响呢?规制俘虏理论并没有对此提供很好的解释,而只是假设规制总是有利于生产者。
事实上,在现实中存在许多不被产业支持的规制。还有许多产业的利润水平因为规制的存在而下降了。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等西方各国的航空、有线电视、天然气等产业出现了一系列放松规制的措施。这些都与规制俘获理论不一致。同时,规制俘获理论也无法解释自然垄断规制实践中的某些特征事实。例如,交叉补贴和不对称规制是自然垄断产业规制的两个常用手段,两者都不利于在位垄断厂商。这一切都显示出,俘获理论的假定前提与分析方法都存在着某种缺陷,难以真正解释现实中规制的出现及变迁。在理论上,规制俘获理论没有能解释为什么规制是被生产者这个利益集团所俘获,而不是被消费者或其他利益集团所俘获;规制俘获理论也不能预测当一个规制机构对几个相互之间具有替代竞争关系的产业进行规制时,它会偏向于哪个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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