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规定,在工矿业、农业和服务行业进行建设和生产活动的外国资本的准入,必须符合伊朗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1)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技术的发展、产品质量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增加和出口的增长及国际市场开发;(2)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破坏生态环境、扰乱国民经济及阻碍国内投资产业的发展;(3)政府不授予外国投资者特许权,授予特许权将使外国投资者处于对国内投资者的垄断地位;(4)外资提供的生产性服务和生产的产品在申请投资许可时的所属经济部门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不得超过25%,在该经济部门所属行业的国内市场占有率不得超过35%(伊朗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划分参考表12-1)。但是,原油以外,以出口为目的货物生产、服务提供产的外国投资,不受上述市场占有率的限制。
表12-1 伊朗经济部门和行业的划分
续 表
资料来源:根据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apan External Trade Organization,JETRO)网站的伊朗资料整理,https://www.jetro.go.jp/world/middle_east/ir/。(www.daowen.com)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不允许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拥有任何种类、数量的土地。2015 年8月,伊朗石油部表示,重返伊朗市场的外国石油企业必须通过与伊朗本国企业合资方式进行,合资成立的新企业不仅应经营伊朗本国市场,而且应对周边国家具有辐射性。
《伊朗鼓励和保护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允许外国投资方在所有获许可的伊朗私人经营的领域直接投资,对外国投资不设百分比的限制。在伊朗《石油法》《矿山法》等特别法律规定中,对资源开发经营型企业有要求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50%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上述行业外资股比设定需根据伊朗投资和经济技术支持组织的审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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