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 月1 日起,捷克开始实施新修订的《投资鼓励法》,新法整体上加大了投资鼓励力度。从投资鼓励适用标准看,取消了投资需要50%以上来自企业自有资本的要求;降低了技术中心投资的最低创造就业人数的要求;增加了支持服务中心的类型,例如数据中心和呼叫中心,符合条件的也可享受投资鼓励。从投资鼓励措施看,扩大了可享受创造就业和培训补贴的地域范围;增加了创造就业和培训补贴的金额和比例;增加可免除特别工业区企业投资的房地产税;提高对战略性投资的现金补贴标准。
根据修订的《投资鼓励法》,捷克行业鼓励政策具体如下。
(一)针对制造业投资的鼓励
1.适用标准
第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 年间超过1 亿克朗的企业。在高失业率地区的投资该标准降至5 000 万克朗。第二,开始新的生产,或既有生产线的扩大、更新投资。第三,第一条中最低投资额的一半用于机器投资,且完成投资后持续运作超过5 年。第四,至少创造20 个就业岗位。
2.优惠政策
第一,免征10 年企业所得税。新设企业全额免除,既有企业部分减免。第二,对就业创造的补助。投资地区的失业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5%的,每雇佣1人补助10万克朗;投资地区的失业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0%的,每雇佣1人补助20万克朗;投资经济特区的,每雇佣1 人补助10 万克朗。第三,提供低价格用地(仅限于国有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对员工培训成本的补贴。投资地区的失业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5%的,补贴培训成本总额的25%;投资地区的失业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0%的,补贴培训成本总额的50%;投资经济特区的,补贴培训成本总额的25%。第五,免除5 年房地产税(仅适用于经济特区的投资)。
(二)针对制造领域战略性投资的鼓励
1.适用标准
第一,3 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 亿克朗的企业,且最低投资额的一半用于机械投资。第二,开始新的生产,或既有生产线的扩大、更新投资。第三,至少创造500 就业岗位。
2.优惠政策
与“针对制造业投资的鼓励”的优惠政策相同以及:第一,最高支付固定资产取得费用(最大限额为15亿克朗)10%的补助第二,如果同时符合后述(针对技术中心的战略性投资)标准的,最高支付固定资产取得费用12.5%的补助。
(三)针对技术中心设立、扩大投资的鼓励
1.适用标准(www.daowen.com)
第一,3 年以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 000 万克朗的企业;第二,第一条中最低投资额的50%以上用于购买新设备的;第三,至少创造20个就业岗位。
2.优惠政策
与“针对制造业投资的鼓励”的优惠政策相同。
(四)针对技术中心部门战略性投资的鼓励
1.适用标准
第一,3 年以内固定投资超过2 亿克朗,且最低投资额的50%以上用以投资新设备的;第二,至少创造100 个就业岗位。
2.优惠政策
与“针对制造领域战略性投资的鼓励”优惠政策相同,但支付10%补助的固定资产取得费用限额为5 亿克朗。
(五)针对战略服务中心设立、扩大投资的鼓励
1.适用标准
新增就业人数满足以下标准:软件开发中心20 人,数据中心20 人,共享服务中心20 人,修理中心70 人,客户联系中心500 人。同时,战略服务中心应向捷克以外2 个以上外国市场提供服务。
2.优惠政策
与“针对制造业投资的鼓励”的优惠政策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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