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设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政策设计思路

建设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政策设计思路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建议完善境外合作区的统计体系。

建设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政策设计思路

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是中国进一步融入全球价值链、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因而是国家开放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从国家开放战略的角度去完善中国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制度,建立高效的政府运作体制和机制,实现两国合作的共赢,需要从以下八个方面进行制度建设。

第一,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要与两国的国家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并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和相关自贸区协定中。目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很多,但都集中在20 世纪90 年代以及21 世纪初期,针对协定的投资自由化程度低,法律的约束性不够,可以与“一带一路”沿线境外合作区相对较多的国家进行双边投资协定的深化谈判,或者体现在双边贸易协定中的投资条款。中国最近谈判的自贸区协定已经出现了产业园建设的合作条款,例如中韩自贸区协定第17 章经济合作第26 条已经有产业园的合作条款,即中韩产业园单独条款,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一、缔约双方同意在指定产业园的设立、运营和发展方面加强合作,包括知识分享、信息交换和投资促进。二、缔约双方应致力于推动指定产业园内企业的相互投资。”今后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区协定谈判、深化协定谈判以及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体现在双边投资协定或者自贸区协定的签署,使境外经贸合作区上升到国际法的高度,增加争端解决的法律效力。

第二,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没有特殊经济区专门法律的国家,建议在两国政府层面上签署专门境外经贸合作区法律和实施细则。一般情况下,低收入国家法律不健全,政府的透明度低,而且现有投资制度和投资便利化措施实施效率低,在具体实施境外经贸合作区时,会碰到各种问题,在土地、迁移、供水、供电、污水处理、项目审批、项目建设、环境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都需要通过以特殊经济区法律的形式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建议将境外经贸合作区与相关国家的国际援助项目有机结合。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低收入国家,相对而言基础设施和教育、医院等公共项目设施落后,也影响了境外经贸合作区外部经营环境,建议在援助这些国家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公共部门援助项目时,考虑这些项目的空间配置,以使园区建设与国际援助项目有机结合,使这些地区的居民真正受惠。

第四,建议完善境外合作区的统计体系。目前政府公布的境外经贸合作区统计都是偏宏观的数据,应该逐步建立完善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为主要内容的对外投资统计体系,并将境外合作区的统计作为对外直接统计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形成市场化的境外经贸运作机制。不管是国有企业占主导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还是民营企业占主导的境外经贸合作区,依据当地国家的法律,展开市场化运作,明确国家、境外经贸合作区和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制定规则以及与相关国家的政策协调,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国政府还需要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进出和结算等制度、涉及对外直接投资的税收制度人员进出制度。境外经贸合作区在经营中提供服务,是市场主体,一方面要与各级政府的沟通服务,提升一站式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是相关企业的配套服务,而企业则是完全独立的经营实体。

第六,建议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制度创新的作用,对接境外经贸合作区,推进对外投资项目需要资金的及时到位以及发挥资金池功能。在目前人民币贬值压力和防止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条件下,外汇管理局对资金进出进行窗口指导,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一国资本项目的开放以及有效的金融监管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善,这也意味着并不是说等到资本项目开放了,再去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要寻找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去解决问题。我们认为,通过上海自贸区的FT 账户,先可以在比较成熟的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比较完善,金融制度比较健全以及货币相对比较稳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进行对接试点,取得经验以后在相关政府部门评估的前提下在境外经贸合作区推开,也为我国资本项目开放提供试点平台。

第七,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企业技术人才进出的便利,推动技术人员的培训。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人员进出在我国还存在着障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可以先在境外合作区比较多的地区,例如浙江、江苏和广东等地进行试点,使企业可以加快对劳动力的培训步伐。

第八,发挥中国香港在服务业中的优势,对接“一带一路”沿线经贸合作区服务。香港地区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地区有长期的商业往来,发挥香港在专业服务领域的作用可以弥补境外经贸合作区在服务业领域的配套支持服务这条短腿,中央政府应该通过地方政府推动所在境外经贸合作区与香港地区服务企业的经贸合作。

总之,总结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的经验,要考虑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的规模和质量与我国和东道国经济发展阶段,企业在区域竞争态势相关,单一因素(市场、成本或者企业产品专利等)不能成为我国境外经贸合作区选址的基本要素,需要从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产品生命周期演变规律视角去分析为什么设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在境外经贸合作区中,要界定政府、企业和市场的边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包括与相关国家签署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政府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机制等,而不是去经营境外经贸合作区,企业成为境外经贸合作区的营运主体。境外经贸合作区中入园企业应该是开放的,在以我国企业为主的条件下,可以吸收当地企业和其他国外企业入园,形成国际化经营的园区。(www.daowen.com)

【注释】

[1]“Special Economic Zones: No so Special”,The Economist,2015(4).

[2]Jean-Marc SIROËN,Ayçil YüCER,“Trade Performance of Free Trade Zones”,Working paper 2014,https://en.ird.fr/content/view/full/81642.

[3]ADB,“Asian economic integration report 2015: How Can Special economic Zones Catalyze economic Development?”,https://www.adb.org/sites/.../asian-economic-integration-report-2015.pdf,2015:75-76.

[4]商务部:《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实现互利共赢》,2017 年2 月4 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702/20170202509650.shtml。

[5]商务部:《推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实现互利共赢》,2017 年2 月4 日,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1702/20170202509650.shtml。

[6]根据Unido,Economic Zones in the ASEAN: Industrial parks Innovation districts as strategies for industrial competitiveness,2015,https://www.unido.org/fileadmin/user.../UCO_Viet_Nam_Study_FINAL.pdf 整理。

[7]越南工业园内加工出口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依据2006 年9 月22 日签发的第108/2006/N Ð-CP号议定,2010 年8 月13 日签发的第87/2010/N Ð- CP 号议定,2010 年12 月6 日签发的第194/2010/T T-BTC号通知书和2007 年2 月2 日签发的第02/2007/TT- BTM 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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