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差异大,投资环境各异,中国与这些国家投资协议的内容本身差异大。若具体条款设置上差异过大或设置不清,投资争端容易产生更高的法律风险,对中国海外投资保护十分不利,典型如港澳投资者是否可适用中国内地所签署的投资协议问题已经在两个ISCID涉华案件中出现[27]。目前关于中国内地BIT是否适用港澳投资者,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中国与沿线国家投资协议的更新换代面临的任务相当艰巨,需要采取一定策略,以有效推进投资协议更新。
本书认为,一是在统一性中实现灵活性,建议制定中国投资保护协议范本。虽然部分条款可以因签署国要求而异,以确保灵活性,但应确保同样条款内容的统一性,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二是更新谈判对象根据其开放度接受程度先后安排。“一带一路”沿线许多国家已经与欧盟和美国签署了高标准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协议,中国可率先选择与这些国家的投资协议进行更新。例如对区域内已经与美国和欧盟签署高标准投资规则的国家,可率先推进投资协议更新。三是根据沿线国家区域整合情况,在推进区域性贸易协定谈判的过程更新升级投资规则标准。沿线国家有12 个是欧盟成员国,若达成中欧投资协定,将取代中国与欧盟各成员国现有的投资协定;另外若达成涵盖东盟10 国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国与东盟各国的投资保护和自由化标准可进一步提升。四是在制定中国BIT 范本和升级谈判投资协议过程中,应研究制定特定条款或内容,以适应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特点。在当前投资保护体系下,部分问题已经显现,对中国海外投资的保护造成一定影响,例如投资协议对香港投资者的保护问题,在中国大量投资经由香港的情况下,明确是否覆盖问题在未来签署协议中显得更为重要;另外,如国有企业投资保护问题、公共承包项目及相关投资利益保护问题等均需要特别予以关注。
【注释】
[1]下文若没有特别指明,国际投资协议指IIA,而双边投资协定为BIT。
[2]国际投资协议总的累计数为已签署的协议(包括生效和已签署但未生效的),不包括正在谈判或已经中止的协议(UNCTAD 数据库可查到谈判或中止的协议信息,但不包括在计数中)。
[3]资料来源:2018 World Investment Report。2017 年WIR 公布2016 年的ISDS 新增案件为62件,但有些案件在一定时间后公开,因此根据2017WIR,2016 年新增案件数据更新为75 个,2015 年更新为80 个。
[4]根据UNCTAD,大约14 个案件无法确定经济行业部门。
[5]詹晓宁:《〈G20 全球投资政策指导原则〉与全球投资治理》,《世界经济研究》2017 年第4 期。
[6]数据来源:UNCTAD,UNCTAD 协议数据已更新至2017 年12 月31 日。笔者根据沿线国家所在区域情况,对图5-3 的各国顺序进行归类。
[7]埃及对外签署的BIT 数量达到100 个,但生效的为72 个。对外签署生效的BIT 数量在70 个以上的国家包括罗马尼亚(78 个)、土耳其(76 个)和埃及(72 个)。
[8]这里独联体国家包括7个,分别为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摩尔多瓦、白罗斯、乌克兰和俄罗斯。
[9]65 个沿线国家中,共12 个为欧盟成员国,这12 个国家包括:希腊、爱沙尼亚、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这12 个国家签署的68 个TIPs 为欧盟对外共同签署的,而爱沙尼亚由于单独和土耳其签署有FTA 协议,比其他国家TIP 签署数多了1 个。目前欧盟这11 个国家的68 个TIP 中,共56 个生效(爱沙尼亚TIP 签署数和生效数比其他国家多1 个)。
[10]东盟于1987 年签署了“东盟投资促进保护协议”,于2012 年终止,新的“东盟全面投资协议”于2009 年签署,2012 年生效。
[11]欧亚经济联盟目前包括的成员为5 个,分别为:俄罗斯、白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亚美尼亚。
[12]伊斯兰合作组织(Organisation of the Islamic Conference,OIC)于1981 年签署了伊斯兰合作组织投资协议,而阿拉伯国家联盟(League of Arab States)于1980 年11 月签署了《阿拉伯国家阿拉伯资本投资统一协议》(Unified Agreement for the Investment of Arab Capital in the Arab States)。
[13]这24 个国家包括: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孟加拉国、保加利亚、克罗地亚、捷克、埃及、爱沙尼亚、格鲁吉亚、约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土耳其、乌克兰。(www.daowen.com)
[14]资料来源:美国贸易代表署网https://ustr.gov/,最后访问日期:2018-6-30。
[15]根据UNCTAD 数据,TIP 包括了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经贸关系安排,且与中国台湾的经济合作协议并未生效。另外UNCTAD 未包括2017 年12 月签署的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议,本报告23 个TIP 的计数已经包括该协议。
[16]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芬兰、荷兰、瑞士都是20 世纪80 年代签署BIT,于2000 年后均重新签署。葡萄牙、西班牙、韩国等为20 世纪90 年代初与我国签署BIT,也已于2000 年重签;中国与罗马尼亚于1994 年签署,2007 年签署了附加议定书。
[17]2003 年前,我国对外签署的包含投资章节的协议(TIP)主要是简单的投资框架协议或明确未来投资促进的合作计划,没有包括投资保护的实体条款。2005 年我国与智利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但中国智利FTA 投资协议部分在2012 年9 月才签署,于2014 年2 月开始生效。
[18]数据来源: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网址:http://f ta.mofcom.gov.cn/。
[19]通常而言,新协议生效时间即为旧协议终止时间。
[20]亚太贸易协定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协定,包括中国、印度、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老挝6 个成员国,蒙古正在履行加入的国内审批程序。我国于2001 年正式加入《协定》。《协定》是我国参加的第一个优惠贸易安排,也是我国目前唯一涵盖东亚、南亚地区并在实施的优惠贸易协定。
[21]资料来源:中国商务部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6-30。
[22]案件基本情况参https://icsid.worldbank.org/en/Pages/cases/searchcases.aspx。
[23]Sanum(澳门投资者)诉老挝政府案颇为周折。Sanum 最早于2012 年提出申述,2014 年,老挝以《中老投资协定》不适用于澳门,仲裁庭没有管辖权为由,请求新加坡高等法院撤销仲裁裁决。2015 年,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老挝胜诉。Sanum 公司随后向新加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6 年9 月,新加坡上诉法院判决Sanum 胜诉,推翻了高等法院判决。2017 年4 月ICSID 已正式受理该案件,参见:https://icsid.worldbank.org/en/Pages/cases/casedetail.aspx?CaseNo= ADHOC/17/1。
[24]中国公司包括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北京首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秦皇岛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25]关于我国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和问题,可参:温先涛:《中国投资保护协定范本(草案)论稿(三)》《,国际经济法学刊》2012 年第2 期。
[26]《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投资协定谈判取得积极进展》,第一财经,2018-6-25,https://www.yicai.com/news/543429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8-6-30。
[27]易在成、朱怡:《港澳投资者适用中外BITs 问题研究— — 以“谢业深案”与“世能案”为视角》《,国际商务研究》2018 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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