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截至2017 年底,中国作为东道国,被外国投资者提起申诉的公开案件有3件,第一件于2011 年提出,最新案件于2017 年提出。截至2017 年底,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基于国际投资协议对外国政府提出ISDS 申诉的案件共5 个,第一个为2007 年谢业深诉秘鲁案,最新的是2017年Sanum诉老挝政府案[23]。在全部5 个案件中,裁决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案件目前仅一个,即谢业深诉秘鲁案。
截至2017 年底,中国作为东道国,被外国投资者提起申诉的公开案件有3件,第一件于2011 年提出,最新案件于2017 年提出。2011 年马来西亚公司Ekran Berhad 是首个外国投资者诉中国政府的公开记录,该案双方已和解;2014年韩国安城住房株式会社(Ansung Housing Co.,Ltd)提起第二件针对中国政府的投资争议仲裁,2017 年3 月ICSID 仲裁庭已驳回安城公司的仲裁请求,在投资者的诉讼时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等重要法律问题上支持了中方立场。2017 年德国企业Hela Schwarz 诉中国案件已在ICSID 登记,2018年1月已组建仲裁庭,案件还在审理阶段,目前公开信息有限[22]。
截至2017 年底,中国作为投资者母国,基于国际投资协议对外国政府提出ISDS 申诉的案件共5 个,第一个为2007 年谢业深(香港投资者)诉秘鲁案,最新的是2017年Sanum(澳门投资者)诉老挝政府案[23]。这5个案件中,3 个案件的被诉国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分别为蒙古国、也门和老挝,目前诉也门和老挝的案件还在审理中,而中国公司[24]诉蒙古国的案件,国际仲裁庭以不具备司法管辖权为由,驳回中国公司的申请。在全部5 个案件中,裁决作出有利于投资者的案件目前仅一个,即谢业深诉秘鲁案。(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