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全球前12大常诉投资者母国中,仅土耳其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是12 个常诉投资者母国中仅有的发展中国家。“一带一路”沿线65 国中,除土耳其投资者提起申诉的案件较多外,其他国家作为投资者提起申诉的情况较少。
图5-5 “一带一路”沿线和我国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案件情况
资料来源:UNCTAD Investment Dispute Settlement Navigator,截至2017 年12 月31 日。
ISDS 案件申诉投资者母国一般来自发达国家,分布极为集中。在全球前12大常诉投资者母国中,仅土耳其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也是12 个常诉投资者母国中仅有的发展中国家。截至2017 年底,申诉投资者来自土耳其的ISDS 案件共30 件,在全世界排名第10,远低于美国、荷兰等国投资者提起诉讼的案件数。(www.daowen.com)
“一带一路”沿线65 国中,除土耳其投资者提起申诉的案件较多外,其他国家作为投资者提起申诉的情况较少(图5-5)。65 个国家中仅31 个国家是案件的投资者母国,而这31 个国家中,20 个国家累计案件仅1—3 个;7 个国家为5—8 个案件,俄罗斯作为投资者母国,其案件数相对较多,共16 个,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排名第二,排名第三和第四的分别为希腊(14 件)和乌克兰(11 件)。
总体而言,对比于多数发达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者目前很少使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这些国家本身对外投资存量不高,且相当部分对外投资流入投资环境较好的发达经济体,投资争端发生情况较少发生;另一方面原因则可能是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能力相对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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