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议碎片化问题依然非常突出,随着投资者—国家争端案件越来越多,各国希望改革投资争端机制的要求越来越明显,条约解释、可预见性、政策空间、可持续发展等诸多问题逐渐浮出水面,许多国家对国际投资协定在促进外国直接投资方面的实际效果表示怀疑,对国际投资协定缩减政策和监管空间感到不安,ISDS的风险日益加大,可持续发展目标无法具体追求。
国际社会已经广泛认同,有必要对国际投资协定制度和争端解决制度两方面进行改革。由于国际投资协定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而且缺乏贸易领域的世贸组织那样的多边机构,导致难以系统性地改革国际投资协定制度和投资争端解决制度。UNCTAD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提出三阶段的国际投资体制改革框架、相关路线图和改革路线图:第一阶段为新签署协议采用新方法,第二阶段更新换代已有投资协议,第三阶段促进改善投资政策的一致性和协调性。(www.daowen.com)
2016 年9 月G20 领导人杭州峰会达成《全球投资政策制定的指引原则》,成为全球首个在投资领域达成多边共识的指引原则。该指引能一定程度同时体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主张和立场,且G20 各国FDI 流出大约占全球的三分之二,对全球投资规则体系的改革具有一定的意义。《全球投资政策制定的指引原则》主要包括九大原则,可综合为:反投资保护主义;建立非歧视、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和投资者利益;透明度;可持续发展;确保政府因公共政策原因的监管权;投资促进及便利化;企业社会责任;国际合作[5]。G20 原则基本上采用了UNCAD可持续投资政策框架中的主张,不过,这些原则对具体条款设计和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尚需要进一步讨论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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