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规则的比较分析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规则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对而言,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与同时期的欧美自贸协定在贸易自由化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尚有距离,这种差距同样反映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协定中。表3-7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 规则的国际比较注:根据各国官方发布的自贸协定文本整理,其中“* ”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规则的比较分析

经济全球化使全球价值链处于不断的深化过程中,从制造业开始演化到服务业,这样出现了欧美主导下的高水平自贸协定,在21 世纪以来由于多边贸易谈判的停滞不前而显著增加。相对而言,中国签署的自贸协定与同时期的欧美自贸协定在贸易自由化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尚有距离,这种差距同样反映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协定中。

对中国与新加坡、东盟和巴基斯坦签署的自贸协定进行规则水平的国际比较,三个伙伴国正好代表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高、中、低不同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

如表3-7 所示,从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看,与美国—新加坡协定相比,规则差距主要体现在WTO-X条款领域。中国—新加坡协定涉及的WTO-X条款仅涵盖投资自然人移动、经济合作等少数几个领域(其中经济合作条款无法律约束力),而美国—新加坡自贸协定则包含了跨境服务、电信金融、商务人员临时移动、竞争政策、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投资、劳工、环境等多个WTO-X 条款,基本上反映了美式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

表3-7 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FTA 规则的国际比较(www.daowen.com)

注:根据各国官方发布的自贸协定文本整理,其中“* ”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中国—新加坡、中国— 东盟、中国— 巴基斯坦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美国—新加坡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美国USTR;日本— 东盟及其他7 个东盟成员国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日本外务省MOFA;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自贸协定资料来源于巴基斯坦商务部。

从中国—东盟和日本—东盟协定中涵盖的WTO+ 和WTO-X 条款来看,差异不大,以WTO+领域的规则居多,且涉及条款数量较少;这与东盟内部国家之间经济发展参差不齐有关,因而总体规则水平不高。但是,考虑到东盟单个国家层面上,日本分别与新加坡、马来西亚、越南、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文莱等7 个东盟成员国签署了双边协定,且涵盖了竞争政策、知识产权、投资等多个WTO-X 条款,规则水平相对较高,而中国仅与新加坡一个东盟成员国签署双边协定。

从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看,由于美国、日本和欧盟等主要经济体都没有与巴基斯坦签署自贸协定,我们选取马来西亚—巴基斯坦FTA 进行比较。经比较后发现,在WTO+领域,马来西亚—巴基斯坦FTA 涉及的条款领域更多,例如海关管理、服务贸易(GATS+)和知识产权等几个条款在中国—巴基斯坦FTA 中没有出现;在WTO-X 领域,两个自贸协定涉及领域都不多,但是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在投资章节采用了负面清单列表的模式,至少投资领域的规则水平要高于中国—巴基斯坦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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