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主要经济体与沿线自贸协定规则的差异性:一带一路探讨

主要经济体与沿线自贸协定规则的差异性:一带一路探讨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虑到全球主要经济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力,本书选择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作为分析对象。(二)规则领域较广的协定类型: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协定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贸易协定涵盖的领域较广,尤其是在WTO-X 领域。(三)GVC 基础偏弱的协定类型:俄罗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协定与美国、日本、欧盟等经济体相比,俄罗斯在自贸协定的签署数量方面有明显的差距。

主要经济体与沿线自贸协定规则的差异性:一带一路探讨

本书采用Horn 等(2010)的方法,在WTO(2011)报告选取的全球范围内92 个代表性PTA 的基础上,补充了8 个最近年份签署的代表性FTA,并对100个FTA的规则深度进行了比较(表3-4)。考虑到全球主要经济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影响力,本书选择美国、欧盟日本和俄罗斯作为分析对象。

表3-4 全球100 个代表性FTA 的规则深度比较

注:在WTO(2011),Appendix Table D.1,第157 页中的92 个代表性PTA 的基础上,补充了8 个最近年份签署的代表性PT A,包括India-Japan(2011)、EU-Korea,Republic of(2011)、Korea,Republic of-US(2012)、EU-Ukraine(2014)、Switzerland-China(2014)、Eurasian Economic Union(2015)、Japan-Australia(2015)、China-Korea,Republic(2015);WTO+ 和WTO-X 的区分方法参考Horn 等(2010)。

四个主要经济体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FTA中,在WTO+领域的条款数量(包括有约束力的条款)方面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这反映了WTO多边框架下的一般性贸易规则(货物领域、GATS 框架下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在全球范围内已经基本普及和趋同。但是,在代表国际投资贸易新规则发展方向的WTO-X领域,四个经济体之间的差异显著(表3-4)。根据这些协定规则的差异性,大致可以归结为三种类型。

(一)规则水平较高的协定类型:美国、日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协定

WTO-X 领域中规则较深的是美国和日本,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有法律约束力的WTO-X条款平均个数分别为3.5个和4.5个。从具体规则条款看,美国的WTO-X 领域主要涵盖投资、资本流动、知识产权、环境、劳工、反腐败等领域,且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美国—阿曼);日本的WTO-X 领域主要体现在投资、知识产权、竞争政策、自然人移动等领域(例如日本—越南)。

尽管,美国和日本在WTO-X 领域的规则都反映了两国跨国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的核心利益,但美国规则更体现了其规则范本的全球一致性,即其规则条款在不同签署对象中的差异不会很大(即无论美国与哪个国家签署,都基本以美国范本为主),侧面体现了美国在全球投资贸易规则中的全球话语权和影响力。相对而言,日本在WTO-X 领域的规则与东亚生产网络高度相关,基于日本跨国公司在东亚供应链的核心利益,使得其一定程度上“忽略”环境、劳工等可能对东亚生产网络有短期负面影响的条款。同时,与美国不同的是,日本的WTO-X规则条款也体现了较强的灵活性,例如投资章节中是否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在日本与不同东盟国家中的协定中各有不同,日本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采用了负面清单模式,而与越南、泰国则采用了正面清单模式。

(二)规则领域较广的协定类型: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协定(www.daowen.com)

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贸易协定涵盖的领域较广,尤其是在WTO-X 领域。欧盟与美国、日本的明显区别在于,其签署的协定中虽然涉及WTO-X 条款个数较多(平均为12.5 个),但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很少(平均为2.7个),出现明显的法律通胀(legal inflation)现象,这种状况在欧盟最近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的协定中也没有明显改观(例如欧盟—乌克兰等)。欧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最常见的包括竞争政策、资本流动、投资、知识产权等几个条款。无法律约束力的条款则主要表现在能源、人权、反洗钱、政治对话、区域合作、社会议题等多个领域,这反映了欧盟试图维持和扩大其在前殖民地及其他发展中国家中的地区影响力,但受其自身整体实力弱化等因素的限制,只能通过这种基于合作而非法律执行的方式推动其区域战略。

从WTO-X条款来看,欧盟(欧共体)与“一带一路”代表性FTA涉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主要包括竞争政策、IPR、资本流动、投资等,其他较少出现的条款包括法律相似性、社会事务、文化合作、金融援助、非法移民等几个领域。与欧共体相比,美国虽然总体涉及的有法律约束力的WTO-X条款更少,但是相对更为集中于环境法、IPR、劳工政策、投资、资本流动、反腐败等条款。与欧共体类型相比,美国在环境法和劳工政策等这两个普遍被欧共体社会文化所高度认可和意图推广的WTO-X 领域,都签署了有约束力的条款,这从侧面反映了美国对贸易伙伴国国内规制方面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而欧共体则在“监管制度输出”方面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GVC 基础偏弱的协定类型:俄罗斯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自贸协定

与美国、日本、欧盟等经济体相比,俄罗斯在自贸协定的签署数量方面有明显的差距。根据WTO-RTA 数据库显示,俄罗斯先后签署了7 个协定,包括俄罗斯与阿塞拜疆、塞尔维亚、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4 个国家签署的双边自贸协定,俄罗斯—白罗斯—哈萨克斯坦之间的关税同盟,欧亚经济联盟以及欧盟经济联盟与越南达成的FTA。

总的来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贸易依赖程度不深。对俄罗斯来说,其他5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在其进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只在7%左右,这些国家并非俄罗斯的主要进出口贸易伙伴国。由于这些国家都是资源丰裕型国家,因而与俄罗斯的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同质性,成员方开展经济贸易合作的全球价值链基础相对较弱,加上近年来俄罗斯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初级产品进入全球价值链体系,导致其对欧亚经济联盟其他成员国的经济领头羊作用不明显。

与美国和欧盟所主导的FTA 规则相比,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从内容到形式都与前二者有明显不同。具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管理机构层面设计:欧亚经济联盟建立了超国家常设管理机构— —欧亚经济委员会(Supreme Eurasian Economic Council,SEEC),同时还设立欧亚政府间理事会、欧亚经济委员会、欧亚经济联盟法院等几个超国家机构,试图通过超国家常设机构的形式,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协调和监管政策的一致性。第二,从规则文本看,欧亚经济联盟涉及领域非常广泛,涵盖二十大领域,采用正文和议定书(PROTOCOL)相结合的规则描述方式,这种文本模式与其他如美国和欧盟类型协定均有明显区别;此外,从文本规则表述看,较少出现WTO、GATT 中规则条款的通行表述词汇(尽管实质内容上有所重叠)。第三,从规则内容看,由于欧亚经济联盟成立初衷是为了成立一体化程度非常高的超国家联合体,因此涉及的规则领域远远超过了WTO 的框架,不仅签署统一关税政策条款,而且还包括统一的宏观经济政策、统一的金融政策、能源政策、联盟内部人员流动、技术协调、统计协调等政策。第四,从规则的约束性看,欧亚经济联盟条约与成员国签署的其他国际条约一同构成联盟一级法,但是当与其他国际条约发生冲突时,联盟条约具有优先权(魏彦蓉,2017)。从具体条款的法律约束性看,绝大多数条款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