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运经纪合同详解

国际货运经纪合同详解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12-3 国际货运经纪合同续表续表(二)经纪合同的特征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处于中间介绍人的地位,他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中。当经纪人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经纪活动而产生具体结果时,亦即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委托书签订后,原告将被告指定的货物运送到了目的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国际货运经纪合同详解

一、经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经纪合同的概念

经纪合同是指经纪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与第三方订约的机会或作为他们之间订约的媒介,为他们订约提供信息或进行介绍活动,由委托人向经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合同 (见表12-3)。

表12-3 国际货运经纪合同

续表

续表

(二)经纪合同的特征

(1)经纪人在经纪合同中处于中间介绍人的地位,他不代表任何一方,也不是合同一方的当事人,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中。

(2)经纪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进行业务活动的,但他既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经纪合同中的经纪人在经纪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方的订约活动,即使在介绍双方订约时,也只是传达双方原有的意思,不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3)经纪合同的标的是劳务的信息,是依合同约定所实施的中介服务行为。

经纪人一般都有广泛的人际关系和广阔的信息资源网络,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高效率的办事能力。

(4)经纪合同是劳务有偿合同,经纪合同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行成立,委托人与经纪人均享有权利与义务。

当经纪人为委托人与第三方进行经纪活动而产生具体结果时,亦即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可以取得相应的报酬。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委托人在合同成立后,应依照规定或约定向经纪人支付。

二、经纪合同的效力

(一)经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依合同的约定为中间介绍、信息咨询等服务所花费的经纪费用,无论委托人与第三方是否缔约成功,均由委托人支付,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委托人不得擅自改变或取消委托指示。当经纪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已开始实施经纪行为或经纪活动已完成并取得成功时,委托人不得无故改变或取消指示。

(二)经纪合同中经纪人的义务

(1)经纪人须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忠实履行自己的经纪人职责,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的签约不得有意地加以阻挠,对缔约条件不得施加不利的影响。

(2)经纪人要按照实际情况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缔约的意向和条件进行如实、公正地介绍,不得弄虚作假,禁止欺诈行为。

(3)对于无签约能力、无支付能力的人,经纪人不得为其缔约充当中介。

(4)当委托人要求经纪人不得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号告知相对人时,经纪人负有不告知的义务。

案例分析(www.daowen.com)

原告可利国际货运代理 (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四川禾嘉贸易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

原告可利成都分公司诉称:被告禾嘉公司原名为四川品源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品源公司),2009年 9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运送一批货物到韩国 (提单号为easa9320402),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运输费。2009年12月30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黄立河确认运输费金额共计17557元,黄立河同时提出由案外人四川川开进出口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川开公司)代为付款,并向川开公司出具了一份 “付款委托书”,川开公司为此也出具了一份 “情况说明”,但原告并未同意。事后原告几经催促,被告仍拒绝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告进行了工商信息变更,原告为查询其档案信息花费了查档费300元,打印费8元,该款也应由被告赔偿。据此,原告可利成都分公司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运输费17557元,以及该款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商档案查询费300元、打印费8元,共计308元。

被告辩称,2009年9月,被告曾委托原告从四川运输一批货物到韩国并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运输方式包括汽运和海运,双方约定运费共计12000元。运输途中,由于原告的野蛮装卸造成了货物及包装大量损坏。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导致被告的客户对货物进行重新整理、包装、挑选、人工搬运并报废了损坏的产品,造成了大量损失,并终止了与被告的合作。被告收到客户通知后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但原告拒绝承担责任,还扣押了货物的进出口文件,被告为了避免损失扩大,被迫签字确认了其提出的费用金额,才取得相关文件由客户提取了货物。为此,被告考虑到原告虽履行了运输义务,但给被告造成了损失,故仅同意支付运输费8000元,查档费与打印费308元。

二、法院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 “代理出口运输委托书”,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运输一批货物 (货物性质为1×40hq)到韩国并办理相关进出口手续。该委托书 “备注”载明:1.从成都启运时出多式联运预借提单;2.请安排最快的船期;3.提单日期显示:从成都的启运日;4.洪雅工厂—上海港—韩国釜山港,价格条款cif busan,全程费用共计12000元 (baf、cae除外和baf、cae到付);5.途中发生任何运输问题必须将相关单据签章回传确认。货物总值23226.69美元;6.海关退回核销单原件退回可利起3~5个工作日付清运费,该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指定反空箱地点为bugok,产生额外的任何空箱费一律由可利国际和船公司协商处理,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书签订后,原告将被告指定的货物运送到了目的地并办理了相关手续。途中货物曾出现了散包情况,原告在重新打包后继续运输。

2009年12月30日,被告与川开公司签订了一份 “付款委托书”,载明被告应付给原告的运费17557元,提单号:easa9320402,核销单号码:717435042,由川开公司代付,核销单仍退给被告。该委托书由黄立河签名确认。同日,川开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一份 “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于2009年9月9日委托原告运往韩国1*40hq的运输委托,提单号码为:easa9320402,运输开船时间为2009年10月4日,该账单由于被告封账结算,经与黄立河协商一致,由川开公司支付,运费为17557元。该说明由黄立河签字确认。

另查明,被告的工商登记材料显示,2009年6月17日,其法定代表人系黄立河;2010年1月8日,其股东会通过公司名称由 “四川品源贸易有限公司”更名为 “四川禾嘉贸易有限公司”的决议;同日,其董事会通过免去黄立河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职务,并选举吴丽影为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的决议。1月11日,被告就上述事项进行了工商登记。原告为取得上述材料,支付了工商查档费300元,打印费8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 “付款委托书” “情况说明”及被告的工商档案打印材料,被告提供的 “代理出口运输委托书”予以证明。以上材料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 “付款委托书”“情况说明”上载明的运费金额不予认可,理由是黄立河签字时已离开公司,系无权代理,且其签字系为了取得货物单据被迫认可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认为,上述材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故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就其反驳主张并未举证,故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为证明原告运输不当给其造成了损失,向法院提供了照片11张及1份2009年12月18日被告发给原告的关于运输损坏的索赔函件。原告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认为,上述材料系被告单方出具,其中照片并无拍摄时间、地点,也无索赔函已送交原告的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

三、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应按其确认的费用金额向原告付款。被告称黄立河在费用确认材料上签字时已离开公司,且其系由于被原告胁迫才签字,但被告并未就此举证,且根据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黄立河签字时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其相关行为系代表公司作出,故应由被告向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17557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该款从2009年12月3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应付款时间或原告在诉前向被告催要欠款,故法院认为相应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由于被告认可向原告支付工商查档费300元及打印费8元,故法院对原告该诉请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四川禾嘉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可利国际货运代理 (北京)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运输等费用17557元及该款的资金占用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复习思考题

一、基本概念

委托代理合同 行纪合同 行纪人介入权 经纪合同 经纪人

二、问答题

1.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2.委托代理合同与行纪合同有哪些区别?

3.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什么?

4.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5.简述经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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