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货运行纪合同解读

国际货运行纪合同解读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人应当及时接受行纪人依合同约定完成行纪活动的事务后果,如果由于委托人迟延而造成行纪人或标的物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第三方向行纪人履行合同债务,先由行纪人承担法律行为之结果,然后再由行纪人将交易结果转移于委托人。委托物损毁灭失的,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运行纪合同解读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代购、代销、代储、代运等经济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活动的一方称为行纪人,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委托人 (见表12-2)。

(二)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般行纪合同都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为其提供服务或劳务,然而行纪人提供的服务非一般服务,而是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表12-2 国际货物运输行纪合同

2.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人虽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并且与第三方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然而行纪人并非为自己利益办理事务。因此,行纪人在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中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行纪事务

行纪人与第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享有或承担。委托人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也不对行纪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行纪人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不以委托人的名义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在通常情况下,行纪人并不披露委托人之存在,更不公开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甚至也无需表明自己是在为委托人而进行工作。

在行纪人与第三方实施的法律行为中,行纪人与第三方均为合同当事人,由行纪人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担其行为的权利与义务,此与通常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地位无异。因此,行纪属于间接代理。

4.行纪合同是劳务有偿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的一定法律行为的合同。委托人向行纪人支付酬金和其他费用。

(三)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均属于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并由受托人亲自来处理委托事务等等。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除行纪合同另有规定外,可以采用委托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来具体处理委托事务。但是,行纪合同与委托代理合同也存在一定不同之处,两者具有如下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委托代理合同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各类法律主体之间均可以发生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而行纪合同只适用于行纪人所从事的特定行业,并在其营业范围以内。

2.受托人的活动方式不同

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的委托权限内办理委托的事务,必要时虽然也可独立为意思表示,但始终受制于委托人的意志;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而且在必要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必要时有权介入交易活动,以实现委托人的交易要求。行纪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行纪人有特殊资格,即为专事动产、有价证券买卖的商人;委托代理合同的当事人则无此限制。

3.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委托代理合同可以为有偿,也可以为无偿,视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而定。

4.受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由此发生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行纪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受托人可以用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可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效力。

二、行纪合同的效力

(一)对于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www.daowen.com)

委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支付报酬。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报酬标准一般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2)接受行纪人依合同约定完成行纪活动的事务后果。委托人应当及时接受行纪人依合同约定完成行纪活动的事务后果,如果由于委托人迟延而造成行纪人或标的物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

2.委托人的主要权利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主要权利有以下几项。

(1)委托人有权指示行纪人所进行的活动,以实现自己的目标。

(2)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行纪行为的结果,包括交付实物或货币,或移交应得的权利。

(3)委托人有权检验行纪结果。如果行纪人未按指示去实施行纪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行纪结果,并可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二)对于行纪人的效力

1.行纪人的主要义务

(1)直接履行的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作为该合同当事人。第三方向行纪人履行合同债务,先由行纪人承担法律行为之结果,然后再由行纪人将交易结果转移于委托人。如果第三方不履行合同债务,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或习惯外,应由行纪人直接向委托人履行合同债务。这是因为委托人并不知晓第三方为谁,更不知晓第三方的支付能力,由行纪人直接负责,可使委托人免受不测之损害。所以,如果第三方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一般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2)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并忠实于委托人指定的买卖价格的义务

行纪人应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除遇有急迫事情并可推知委托人若知有此事情亦允许变更其指示外,行纪人不得变更委托指示;行纪人擅自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委托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不接受行纪行为的结果。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行纪人应当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及时报告有关情况,便于委托人及时掌握行纪行为的进展情况以便发出矫正指示。

(4)保管和处置委托物品义务

行纪人占有依委托人指示买入或卖出的物品时,应当妥善保管物品。非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不得由自己或使第三方使用委托物品,原则上应当亲自保管,不得让第三方代为保管。

保管的方法、场所等有约定的,行纪人不得变更。委托物损毁灭失的,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委托物品,除非委托人另有指示,行纪人无办理保险的义务。委托人未指示投保,行纪人自动投保的,为无因管理;委托人指示投保,行纪人未投保,属于违反指示,行纪人应对委托物品的意外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5)费用负担义务

行纪人办理委托事务时,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原则上应由行纪人自行负担。因为行纪不同于委托,行纪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事活动,行纪人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费用可作为营业的成本,日后通过向委托人收取报酬而得到弥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此项义务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委托人负担。

2.行纪人的主要权利

(1)介入权

所谓行纪人介入权,又称行纪人自约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在代购、代销、代储、代运过程中,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委托人名义介入经济活动。

(2)报酬请求权

行纪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请求报酬。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自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我国合同法第422条明文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可占有委托物品,并对委托物品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对委托物品行使留置权的除外。

(3)对委托物品的提存权

当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行纪人依其指示所购物品,并拒付行纪报酬等费用时,若非为易变质物品,行纪人可定相当的期限催告委托人受领,逾期仍不受领的,行纪人可以依照合同法有关提存的规定向提存机关提存,并从财产折价或变卖的价额中优先受偿。对于不易久存之物,行纪人必需催告,可径行处理物品以防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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