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关系的法律事实是:当事人的委托、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指定,它们分别产生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不同的代理形式,这些代理关系主要依据合同方式将其具体化。
一、委托代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委托代理合同的概念
委托代理合同又称为委任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处理事务的合同。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那么接受他人委托处理事务的另一方则为受托人。委托代理合同的意义在于合理利用他人的技术和劳动力为自己谋利,解除人们事必躬亲的烦忧。
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代理之代理权授予的基础,或者说是代理权产生的根据。通过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处理事务或完成工作,代理人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在授权范围内办理委托事务,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代理合同的法律特征
1.委托代理合同的缔结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相互信赖为基础,以自愿为前提
当委托人将自己的事务托付给代理人,代理人也因此而作出允诺,委托代理合同即告成立。
2.委托代理合同的代理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业务
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委托事务,其行为与委托人本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即与第三方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直接由委托人承担,或者说由委托人直接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代理人对第三方不享有任何权利,不承担任何费用。
3.委托代理合同的标的是处理事务的行为
委托代理合同只强调以处理事务为目的,而不以完成事务且有成果为要求。通常在经济活动中代理人为委托人办理的委托事务属于法律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行为。
4.委托代理合同属于有偿劳务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委托人应向代理人支付报酬。
5.其他事项
除特殊情况外,受托人必须亲自完成委托事务,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托事务转托他人;否则,代理人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不利于委托人的法律后果。
(三)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条款
为便于代理人正确履行代理合同,在委托权限内处理好委托事务,委托代理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见表12-1)。
1.委托代理合同的主体
主体即合同当事人条款,必须明确化、具体化,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关信息都必须在合同中详细说明。
2.委托事务条款
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委托别人办理某一特定事务,所以关于委托事务的具体事项、委托权限、委托范围及委托代理的有效期,都要具体、明确地写入委托代理合同。
对于有偿的双方委托代理合同来讲,权利义务条款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有利于当事人履行义务,发生了纠纷也比较容易解决。
3.代理报酬条款
委托事务的费用、报酬以及相关的计算方法,双方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可能带来收益的委托事务,双方还应在合同中明确收益的归属及交付办法。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除收取约定的代理费外,对受托办理的事务所取得的收益,不再享有权利,应全部归委托人所有。
4.赔偿责任条款
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应该针对可预见的损失情况,确定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条款及相应的损失赔偿方法。
5.连带责任条款
如果委托代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则这一方的当事人为连带责任人,共同对另一方当事人在委托权限内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并且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
表12-1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续表
二、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
委托代理合同为劳务合同,故而委托代理合同的效力可以从委托人和受托人两方面加以阐述。
(一)对于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负担费用的义务
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金钱或物的消费即为委托事务的费用。委托人支付费用的方式有如下两种。
第一,预付费用。
委托代理合同属于劳务给付性质的合同,所以在受托人为委托人利益而处理事务时,如果需要支出费用的,委托人应依受托人的请求提前预付。为公平起见,各国法律均规定委托人有预付费用的义务,而受托人有请求委托人预付费用的权利。(www.daowen.com)
第二,偿还费用。
如果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为委托人利益而垫付了费用,而后享有请求委托人偿还的权利,委托人则相应承担向受托人返还费用的义务。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委托人偿还的范围限于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的 “必要费用”和利息。一般认为,对于 “必要费用”范围的确定,委托人应充分考虑委托事务的性质及受托人支付费用时的具体情形。委托人偿还费用时应当加付利息,利息从受托人垫付费用之日起算。
(2)支付报酬的义务
支付报酬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受托人已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报酬的种类、数额应依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依据合同的一般履行原则进行。在委托事务已全部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足额全部报酬,而不得部分支付。
第二,委托事务尚未处理完毕,但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使委托关系解除或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也应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此时,虽然委托事务没有完成,但是原因并不能归责于受托人,所以受托人仍可对其已处理完毕的部分事务,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所谓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指合同的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并非由于受托人的过错,而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方的行为等引起。
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受托人可请求支付相应的报酬。但受托人不能请求支付全部报酬,而只能按已完成的委托事务部分获得相应的比例。
2.委托人的损失赔偿责任
由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偿损失的责任。但是,这种赔偿损失必须是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受托人对于受托事务已经尽到了义务,对损失的发生并无主观过错。
至于委托人对损失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法律不加过问。因为委托事务所获得的利益由委托人享有,那么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所遭受的风险损失自然应由委托人承担。
此外,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产生的损失,应指与处理委托事务具有因果关系的损失,并非指委托代理合同生效过程中的损失。
(二)对于受托人的效力
1.受托人的主要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受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1)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做到以下几项。
第一,遵守委托人指示。受托人在处理受托事务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委托代理合同中,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性质不同,受托人的权限范围也不同。
如果委托人所作出的指示为命令性的,在此情形下,受托人绝对不能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内容,只能传达委托人的意思或意思表示,或者代为接受意思表示。
如果委托人所作出的指示为指导性或任意性,在此情形下,受托人在遵守委托人指示的前提下,享有依照自己的意思决定委托事务的权利,其实所扮演的角色即为代理人。
第二,无法按委托人指示办理而需要变更的,受托人应事先经过委托人同意或在事后及时通知委托人。
在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时,如果发生了订立委托代理合同时没有预料到的变化,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如果情况紧急,且受托人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则受托人应当在妥善处理委托事务的原则下变更委托指示,但事后必须将变更指示的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由于委托代理合同是建立在当事人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而不得擅自将受托的事务交由第三方代为处理。否则,受托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转托后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亲自处理事务并非事必躬亲,对于委托事务中的次要部分,受托人仍然可以聘请他人予以协助履行,如请他人帮助装卸、运输、保管等。
(2)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依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受托事务的进展情况。委托代理合同因委托事务处理完毕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受托人应该将处理事务的经过及最终结果报告给委托人,并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等。
委托事务结束后的通报,不应以委托人的请求为前提,如委托人未请求,受托人也应将结果及时通报给委托人,否则构成违约。
(3)将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利益转交给委托人
根据委托代理合同订立的目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利益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货币、物品等,应当一并交付给委托人。
2.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托人对委托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必要的义务。如果因受托人疏忽大意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受托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受托人因超越委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受托人违反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在未取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受托事务擅自转托给第三方,应承担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即使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将委托事务转由第三方处理的,受托人如果对第三方的选择和指示有过错时,仍然要对第三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导致委托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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