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运事故处理中,一般分为国际海洋货运事故处理、国际公路货运事故处理、国际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国际航空货运事故处理、国际多式联运事故处理等几种情况。
一、国际海洋货运事故的确定
一般而言,国际海洋货运货损事故虽有可能发生于各个环节,但很大程度上是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才被发现。
当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的情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或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以此表明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必须是在提取货物后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索赔通知。
在国际海洋货运货损事故索赔或理赔中,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货运单证均可作为货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的依据,对国际海运承运人来说,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和划清责任,应该妥善处理这些单证。
通常,货运单证的批注是区分或确定货运事故责任方的原始依据。特别是在装货或卸货时,单证上的批注除确定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程度外,有时还直接影响到货主的利益,如能否持提单结汇、能否提出索赔等。
国际海洋风险多变是造成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凡船舶在国际海洋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因和程度,应核实航海日志、船方的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等有关资料和单证。
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
二、国际海洋货运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
(一)货运事故调查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真相、分析原因、划清责任、为事故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以便作出正确的结论,承运部门对货运质量事故,必须进行调查和查询,以便使理赔结案。
调查货运各个环节上的有关文字记载、交接清单、配积载图以及有关货运方面的票据、单证和发货人声明栏批注。
查询从国内港到中转港再到国外港,从目的港到起运港认真追寻。
在判定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方面,还可借助于技术手段,进行化验测定、试验等。
(二)认真审核证明文件
收货人向承运人等责任人提出货运事故索赔书的同时,还应附上货运记录、货运单证和货物损失清单,价格证明文件等。
承运人等责任人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及所附的货运记录、货运单证等证明文件进行审核。主要审核:赔偿要求时效、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应附的单证。
经审查,赔偿要求在法定时效之内,赔偿要求人有权提出要求,而且所附单证完备,应予受理。并开始接受赔偿的索赔收据,进行立案处理。受理的条件应在赔偿要求登记簿内编写登记。
(三)确定赔偿金额
货运事故的赔偿金额,原则上按实际损失金额确定。货物灭失时,按灭失货物的价值赔偿;货物损坏时,按损坏所降低的价值或为修复损坏所需的修理费赔偿。
凡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货物发生责任事故,承运人应负责限额内的赔偿,其余由保险公司按承保范围给予经济补偿。
三、国际海洋货运事故的索赔与理赔
(一)索赔与理赔的含义
1.索赔
即货主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或船东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或习惯做法,货主应按照一定的程序提出索赔,并提出能证明事故的原因、责任和损失的单证。
2.理赔
即索赔的受理与审核,也就是说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受理索赔案件后,即须对这一索赔进行审核。通过举证与反举证,明确责任,确定损失金额的标准。如果在赔偿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根据法院判决或决议支付索赔金。
(二)索赔的一般程序
1.发出索赔通知
中国海商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各国的海商法或国际海洋货物运输法,或者提单条款,一般都规定,在发生货损案件时,根据运输合同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应在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雇佣人将货物移交给他的当时或规定的时间内,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发出关于货损的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
索赔人向承运人或代理人发出索赔通知的时限,我国海商法规定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7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15日内。索赔方在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后,应尽快地备妥各种有关证明文件,在期限内向责任人或其代理人正式提出索赔要求。
2.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正式提出索赔
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Statement of Claims)是索赔人向承运人正式要求赔偿的书面文件。如果索赔方仅仅提出货损通知而没有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或出具有关的货运单证,则可解释为没有提出正式索赔要求,承运人不会受理货损索赔。
3.举证
提出货物索赔和对这种索赔进行抗辩,都是通过举证来进行的。举证包括索赔方的举证和责任方的举证。举证必须据实举证。索赔方必须对以下6项事实加以证明。
(1)索赔方是该货物的所有人或是有权提出这一索赔的人。
(2)侵权行为 (不法行为)。
(3)灭失或损害的实际货币价值,用以证明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金额是否合理。
(4)灭失或损害发生在责任人的掌管期间。
(5)损害或灭失的具体范围即货物损害或灭失的事实和损害、灭失的程度、状况、具体事项。
(6)索赔的对象应当是对货损负有责任的人,而且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
证明责任方负有实际赔偿责任的文件通常有:卸货记录、检验报告、交货记录、残损报告、合同责任条款等。
4.举证索赔单证
可作为索赔举证的单证、证书、商业票据或记录主要有以下几项。
(1)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
索赔方一旦正式向承运人递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单,则意味着索赔方正式提出了索赔要求。
索赔申请书主要包括: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船名、航次、抵港日期、装船港及接货地点名称;货物有关情况;货物损害或灭失情况;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等。
(2)证明索赔人是正当的索赔人的单证
如果索赔人是收货人,只要提交提单副本即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如果索赔人是收货人以外的其他人,除了须提交提单副本外,还须随附权益转让书 (Letter of Transfer;Subrogation Letter)或委托书 (Power of Attorney)。
(3)证明索赔的对方负有赔偿责任的单证
例如,在海运货损索赔中,首先证明货运事故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其次须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主要单证: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或货物溢短单、检验报告 (Survey Report)、火灾鉴定报告、商检证等。在集装箱运输中,则须提交交付记录(Delivery Record)和检验报告。
(4)证明索赔人提出的索赔金额是合理的单证
索赔人应该提交检验报告或带有批注的交付记录,以证明货物的受损程度。为了将已确定的损坏程度换算成为应提出的索赔金额,还须提出装箱清单 (Packing List)及发票、拆箱单、修理单、整理货物单证、贬值证明、施救费用、保险单。
(三)进口索赔
1.进口索赔产生的原因
(1)卖方原因
货物的品质、规格等不符合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不足,重量短少;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旧顶新;包装不良或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货物残损,唛头不清造成混装;凭样成交的商品,所交货物与成交样品不符合;未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交货,或不交货等。
(2)承运人原因
托运货物由于承运人配载不当,积载不良,或装卸作业疏忽造成货物损害的;在卸货港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没有按提单记载交货,属承运人管货不当造成的;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提取货物时,货物发生残损、缺少属承运人过失的。
(3)向保险公司索赔
进口货物的损失来自于运输、装卸或储存过程中所遭到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风险的侵袭,只要这些损失是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当事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范围内的也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4)托运人的责任造成的损失
在船公司接受货物以前即已存在,而在收货单上又有相应批注的货物损坏或包装不固,都属于托运人的责任,因托运人的错误申报和货物本身的性质或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也属于托运人的责任。
(5)第三方责任
第三方责任是指除承运人和托运人之外的第三方对于因装卸过程中的不注意、驳船遭遇海难、仓库中失窃和理货失误等所造成的货物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2.进口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索赔证据
首先应填制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关证件。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理由,如系FOB或CFR合同,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船舶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方出具的理货报告及 “短缺报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外贸经营单位联合检验报告等。
这里强调一下商检检验证书在进口索赔中的重要作用,一是议付单据,二是索赔依据。
如果属于国外卖方责任,即货物原装数量不足、货物品质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要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
如果属于承运人责任,则货物短卸、货物残损是由承运人负责的,均可凭船方“短卸报告”或国境站铁路商务记录或航空、邮电部门的事故签证和商检证书,由外运公司或铁路、航空、邮电部门对外索赔;如果属于保险公司责任,则凭商检证书索赔。
(2)准确判定货损原因及索赔对象
进口商品的索赔对象,通常为卖方、船方或保险公司等。进口索赔必须分清责任,做到证据确凿,才能获得索赔效果。
(3)索赔金额
除受损货物价值外,有关费用也可提出。如商检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包括在索赔金额之内。
(4)妥善保管
采取适当措施保持货物原状并妥为保管。凡已向外提出索赔的货物,应妥善保管足够数量,具有代表性的复验样品,对外提出退货换货的部分货物,在未结案前不能动用。
(5)防止国外发货人推卸理赔
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责任,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6)关于索赔期限
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3.关于进口索赔国内外有关部门的责任
我国 《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由于国内关系人的责任,进口商品发生质量问题,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质量责任。
(1)属于外贸经营单位责任
因合同失误、验收困难,或者在索赔有效期满前未及时对外提出索赔,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外贸经营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2)属于交通运输单位责任
在运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进口商品运到目的地,或者由于运输造成残损、短少,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运输合同和有关规定负责赔偿延误罚金或者实际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属于仓储单位保管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仓储单位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外贸运输单位未及时将到货通知寄送给收用货单位,或者发现残损货物未在口岸报验,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外运公司负责赔偿,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属于收用货单位责任
造成合同条款和对外索赔谈判失误,以及由于未及时验收、未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未及时向外贸经营单位提交商检证而丧失对外索赔权利的,或者自行搬运、保管和使用不善造成残损、短少,由收用货单位自行负责,并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4)属于主管部门责任
由于进口审批、外贸经营、收用货和仓储运输等单位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不利,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有关的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5)属于商检等机构责任
由于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工作失职延误出证和证书差错,发生质量问题和丧失索赔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四)货运代理在集装箱运输货损货差处理上的责任
在海运集装箱成为海运杂货的主要运输方式的今天,由于集装箱本身的优越性,使货损货差大为减少。这样又产生了对集装箱运输所发生的货损货差重视不够的倾向,如对箱体检查不严,交接制度不健全,以致产生了货损货差后分不清责任,互相扯皮,使索赔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
货运代理在自己代理行为中应全方位维护委托人利益,除了完成好进出口运输各项委托业务外,货代有责任告知委托人任何影响货物安全意外的情况。积极认真地向责任方进行追索直至获赔为止。委托人则有责任决定如何采取防范调整措施。
1.货运代理人应按委托人的指示处理货物损坏事故
安排当地检验;对货物进行修理;拍卖货物;货损事故发生后,如果委托人已进行保险,对严重货损,一般委托人会要求尽可能保留现场,并立即发出损失报告,通知保险人和有关责任方派人进行联合检验。联合检验后,共同签署联合检验报告。
2.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作好箱体交接记录
在提取进口货箱时,要对箱体 (特别是箱顶)进行检查,发现有明显的残损,要取得有效的签证以便划分将来产生的修箱费由谁来支付,以及由于箱体残损而造成货损的索赔问题。
(2)检查铅封
铅封是交接箱内货物的重要依据,因为发货人要对箱内货物的件数及良好状况负责,发现铅封丢失或有异状,必须取得有效的签证才能提箱。
(3)拆箱验货
凡是箱体有明显残损,或铅封有异状者,要进行联合拆箱验货,以便取得有效的证据向责任方索赔。
(4)冷藏箱
在提箱时,除要目检箱体及铅封外,还有一项是至关重要的,即检查箱内温度,发现温差较大时,要查明原因并取得有效证据后提箱。
(5)交接记录
对中转外地的货箱都要取得交接记录,以免将来到达目的地发现货损时分不清责任。
3.货运代理人替客户安排运输保险
如发生货损事故货运代理人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提请索赔时做出以下安排。
(1)核实灭损程度。
(2)裁定是否要停运,并通知货主。
(3)征得货主同意安排检验。
(4)提出索赔函和索赔清单。
(5)提供短损报告、损害估价、检验报告。
(6)提供有关票据。
(7)提供必要的往来函电。
货运代理人对代理业务需要谨慎从事,因代理人本身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货损、货差或灭失,不能免责。
4.索赔争议的处理
对索赔案件多数案例通过索赔人和责任人实事求是,友好协商都得到妥善解决,但也有少数案件索赔无效,双方争议很大,只得提起诉讼和裁决。
(五)保险索赔操作
在海运进出口贸易中,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补偿要求。被保险人在提出保险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得知保险的货物已发生损害,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如果延迟通知,将会耽误保险公司所要进行的诸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查核发货人或承运方责任等一系列工作的展开,易造成异议,影响索赔。
2.报损时间
一般在提货后立即通知,最迟不能超过保险责任终止后10天。对于集装箱货,一般要求在码头或集装箱货运站开箱当时立即发出损失通知。如果逾期通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理。如果有特殊原因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发出损失通知,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延期通知。
3.保险人接到损害通知后采取的措施
比如对货物损害的程度进行检验、提出施救办法、确定保险责任、追查第三方责任等。
4.立即向第三者责任方提出索赔(www.daowen.com)
发现货物受损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发出受损通知的同时,还应立即向承运方、受托人、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要立即向承运方、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如码头、装卸公司等索赔并要保留追偿权利。有时还需申请延长索赔时效。
5.申请检验
货物到目的地时,如果发生短卸,一般只要有短卸证明即可作为损失依据,不需经过检验。货物如果出现残损,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发出损失通知同时,应申请检验,以确定损失原因及损失程度等;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残损时,收货人或代理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检验。
我国进口货物由收货人 (一般由货运代理出面)和保险人联合检验,一般在保险责任终止地进行。其方式有港口联合检验和内地联合检验两种。保险责任在进口口岸终止的,应在港口申请联合检验,向该口岸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
被保险的货物一旦发生货损事故,被保险人应对货物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我国进口货物受损后,原则上均由货方自行处理,如修理、转售或改变用途等。
7.提交索赔的必要单证
被保险人在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或其有理赔权的代理人提交索赔的必要单证。
8.及时理赔给付赔款
被保险人按规定提交所需单证后,由保险人审定事故的责任,决定赔付与否及确定具体赔款额。
保险人应及时理赔案件,给付赔款。保险公司提出需补办某些手续、提供某些证件等,要积极配合、抓紧办理。以加快结案速度。如果一切手续具备,迟迟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答复,应立即抓紧催赔,因为保险公司不能无故拖延保险赔案的处理。
9.保险索赔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契约。
(3)发票。
(4)装箱单、磅码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或海事申请书。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这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
(10)保险其他相关单证。
①进口公证报告正副本各一份,以及事故证明文件,如损害报告书、短卸报告书。
②供应商发票无受损物品的单价证明文件,或修理费估价单的剩余价值估计表。
③供应商签发的重量证明文件、品质证明文件、包装单副本。
④出口检验报告。
⑤保险人可根据损失情况和理赔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标的及海损事故有关的资料和证明。
⑥如果损失涉及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有时还应提交向责任方索赔的函电等文件的存根,以证明其已向责任方追偿,维护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四、国际公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一)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
(1)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事故的运送站或就近站前往现场编制商务记录,如系重大事故,在有条件时还应通知货主一起前往现场调查,分析责任原因。
(2)如发现货物被盗,应尽可能保持现场,并由负责记录的业务人员或司机根据发现的情况会同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记录。
(3)对于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运事故,司机或押运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实报告车站,并会同当地有关人员提供足够的证明,由车站编制一式三份的商务事故记录。
(4)如货损事故发生于货物到达站,则应根据当时情况,会同司机、业务人员、装卸人员编制商务记录。
(二)货损事故的赔偿
受损方在提出赔偿要求时,首先应办妥赔偿处理手续,具体做法如下。
(1)向货物的发站或到站提出赔偿申请书。
(2)提出赔偿申请的人必须持有有关票据,如行李票、运单、货票、提货联等。
(3)在得到责任方给予赔偿的签章后,赔偿申请人还应填写赔偿要求书,连同有关货物的价格票证,如发票、保单、货物清单等,送交责任方。
五、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
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凡涉及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或参加运送铁路间、铁路内部各单位间发生货损、货差时,应在事故发生当日编制记录,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原始证明和处理赔偿的依据。
(一)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
1.商务记录
商务记录是指在货物运送过程中对发生的货损、货差或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如实记载,是具体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文件。在商务记录中,应确切地记载货物的状态、发现运送状态不良的当时情况以及发生货物损坏的原因。记录中应列举事实,不应包括关于责任问题和发生损失原因的任何判断。
同时,对商务记录各栏应逐项填记,不准划销。商务记录必须在发现事故的当日编制,并按每票货物分别编制。如果运送同一发货人的同一种类的货物时,准许在到达站对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
2.普通记录与技术记录
普通记录与技术记录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现编制商务记录情况以外的情况时,如有必要车站应编制普通记录,普通记录不作为赔偿的依据。当查明货损是由于车辆状况不良所致时,除编制商务记录外,还应该按货损情况编制有关车辆状态的技术记录,并随附于商务记录。
(二)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
1.赔偿请求与受理
发货人、收货人均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要求。发货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发送站提出赔偿,收货人则以书面形式向到达站提出赔偿。
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款额,按每批货物以书面形式由发货人、收货人提出。由代理人全权代表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并且委托书还应符合本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起,铁路部门必须在180天内审查此项请求,并对赔偿请求人给予答复。
2.索赔的依据及随附文件
(1)货物全部灭失,由发货人提出赔偿时,发货人应出具运单副本;由收货人提出时,应同时出具运单副本或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及铁路方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纪录。
(2)货物部分灭失或质变、毁损时,收货人、发货人均可提出索赔,同时应出具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以及铁路到达站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3)货物发生运输延误时,应由收货人提出赔偿,并提交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4)承运人多收运送费用,发货人可按其已付的款额向承运人追回多收部分的费用,但同时应出具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定的其他文件;如由收货人提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则应以其支付的运费为基础,同时出具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
上述提出赔偿所需要的单据,只能是原件,不能是复印件。
3.索赔请求时效
凡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收货人关于支付运费、罚款的赔偿要求应在9个月内提出,有关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则应在2个月内提出。
上述时效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关于货物损坏或部分灭失以及运输延误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付之日起计算。
(2)关于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按期运到后30天内提出。
(3)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要求,或关于退还此项款额的赔偿要求,则应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时,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4)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货款要求,则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
六、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
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涉及索赔和理赔两个方面。在航空国际货运中,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华沙体制中的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
(一)索赔
1.索赔地点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在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均可以书面形式或在运输凭证上注明,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索赔要求。
2.索赔时限
货物损坏或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要求,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之日起21天内提出;货物毁灭或遗失的赔偿要求,应自填开运单的之日起120天内提出。如未能在上述时限内提出异议,即丧失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
3.索赔的手续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应书面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赔偿要求,索赔人应开具 “索赔清单”详细说明货物损坏、短缺、遗失、延误的情况,并随附货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的影印件。
(二)理赔
1.理赔的最高限额
受理赔偿的部门根据要求首先应备制有关文件,如货运单、舱单、货物事故调查报告等。其次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如果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则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最高赔偿限额为20美元/千克;如托运人已办理声明价值并交付声明价值附加费,则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声明价值为限。
对已使用航段的运费不退还,但对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应退还索赔人。
2.理赔程序
(1)货物运输事故签证
当航空地面代理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破损,即由航空公司或代理填写 “货物运输事故签证”,这份签证主要是在目的站货物出现问题的一个证明。在填写这份签证之前,收货人需要进一步确认内装物的受损程度,可以同航空公司的货运人员共同开箱检查,确认货物的具体受损程度。
这份签证由航空公司的货运部门签完后,再由收货人签字,其中一份航空公司留存,另一份由收货人留存。
(2)提出索赔申请书
自发现货物出现问题后,一定要按照公约规定的赔偿时限提出赔偿要求,需要向航空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书。
(3)航空公司审核所有的资料和文件
包括:正式索赔函 (2份)、货运单正本或副本、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货物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商检证明、运输事故记录、来往电传等文件。
(4)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
由航空公司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索赔人签字盖章,表明航空公司正式认可索赔的有关事项。
(5)货物索赔审批单
航空货物的索赔根据货物的金额不同,需要各级领导审批。
(6)责任解除协议书
在索赔人收到索赔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即放弃诉讼权及进一步的索赔权。
(7)诉讼地点及时限
如托运人或收货人欲对承运人起诉,起诉地点应为承运人的所在地、或签约的所在地或目的地的法院。诉讼应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2年内提出,否则便丧失追诉权。
七、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
在国际多式联运全程过程中,不仅要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来完成各区段的运输,而且要完成各区段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衔接、换装工作。因此,发生货损、货差等货运事故的可能性要比单一运输方式下大得多。
(一)多式联运中的主要事故种类
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主要事故有:货物破损,水渍损,汗渍损,污损,盗损,气温变化引起的腐烂变质、冻结或解冻损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货物全损和灭失。
(二)多式联运中货损事故处理的主要特点
由于多式联运在运输组织、实际运输过程等方面与传统的分段运输有较大区别,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与传统的分段运输相比有一些新的特点。
1.索赔与理赔的多重性
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货物全程运输任务,对全程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害负责;而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完成全程运输任务,就需要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建立分运合同,并与各区段衔接地点的代理订立代理合同,以实现各区段的运输。
在托运方投保全程运输险和多式联运经营人投保运输责任险的情况下,货损事故处理中索赔和理赔的次数还会增加。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合同向受损人承担责任后,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后,再根据分运合同向责任人索赔。
2.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的责任形式对货损事故的影响
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运输全程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要对自己承担的区段负责,无论事故发生在哪一个区段,都按统一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这会造成在能够确知货损事故发生区段和实际责任人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统一限额做出赔偿后,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时得不到与理赔额相同的赔偿,特别是事故发生在海运区段,而事故原因又符合海运公约规定的免责规定时,甚至得不到任何赔偿的局面,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在分级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对自己承担的区段运输负责,在确知事故发生区段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实际承运人都按事故发生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地区法律规定和限额进行赔偿。这样,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赔偿与实际承运人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都可以按相同的责任基础和责任限额进行。
3.多式联运中对隐藏损害的处理
集装箱货物多式联运是由多种运输方式、多个实际承运人共同完成一票货物的全程运输,该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能够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及责任人,另一种则不能确定,即为隐藏损害。
无论发生哪一种损害,根据合同联运经营人均应承担责任,但在隐藏损害发生,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方赔偿后,由于不能确定货损事故发生区段和实际责任人,可能会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因此,对隐藏损害的处理也成为多式联运事故处理的一个特点。
为了避免隐藏损害造成的联运经营人独自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可采取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联运经营人按统一责任制规定的限额对托运方赔偿后,不再追究实际责任人,而由参加多式联运的所有实际承运人共同承担这些赔偿数额。这种做法很难被各实际承运人接受,所以很少在实际中使用。
另一种做法是假定该事故发生在海运阶段,这种做法一般要与联运经营人投保运输责任险相结合。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统一责任标准或网状标准向托运方赔偿后,可从保险人处得到进一步的赔偿。而保险人能否得到进一步的赔偿,则是另外的事情。这种做法目前已得到各方面的认可,并应用于实际隐藏损害赔偿的处理。
(三)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索赔
1.根据货损原因确定索赔对象
受损人在索赔时应首先根据货损造成的原因及有关合同情况确定实际责任人,并向其提出索赔。
如果货物在目的地交货后,收货人发现箱内所装货物与贸易合同规定有差距,数量不足;货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由于货物外包装不牢或装箱不当使货物受损;或未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等情况,则收货人可以凭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向发货人提出索赔。
如果在目的地交货时,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或装箱单上记载的数量;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免责范围以外的责任造成的,收货人或其他人有权提出索赔,可以凭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向实际承运人索赔。
对于投保的货物在保险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属于承保责任范围,保险人应予赔偿货物的一切灭失、损害,受损方均可凭有关证明、文件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索赔时应具备的单证
索赔时索赔方必须具备索赔申请书、运输合同及合同证明、货物残损单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检验证明书、索赔清单等单证和文件。
另外还应出具商业发票、损害修复用单、装箱单、拆箱单、卸货报告等其他可作为破损事故处理和明确责任方、责任程度的一切商务、运输单证,受损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妥善保管、处理和使用这些单证、文件。在发生保险索赔时,应出具保险合同等有关单据。
3.索赔金额必须合理
(1)索赔金额应以货损的实际程度、数量及货物价格等因素为基础计算。
(2)必须考虑责任方在合同及相关法规中规定的责任限额,该限额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实际承运人对货损赔偿的最高限额。
(3)必须考虑责任方在双方合同及有关法规中的免责规定,符合免责规定的损害一般不能得到赔偿。
4.索赔与诉讼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根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有关多式联运的任何诉讼,如果在2年期间没有提出,即失去时效。时效时间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之日起次日开始计算。在货物交付之日后6个月内,或货物应交付之日后6个月仍未交付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诉讼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时效。
接到索赔要求的人可于以上的时效期内随时向索赔人提出书面声明以延长时效期间,这种期间可用一次声明或多次声明再度延长。
5.诉讼与仲裁应在规定的地点提出
各种方式运输公约对提出诉讼和仲裁的货方地点都有明确规定。如果某法院根据所在国家法律规定有权处理多式联运诉讼,且下列地点之一是在其管辖范围,则原告可选择这些地点的任一法院提起诉讼。
其包括:被告的重要营业所或经常居所所在地,或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或按合同规定接管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或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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