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概览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概览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异地施检报检它是指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图10-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概览

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见图10-2。

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报检方式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报检方式可分为三类:入境一般报检、入境流向报检、异地施检报检。

(一)入境一般报检

它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对入境一般报检业务而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施检工作。

(二)入境流向报检

入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是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申请入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三)异地施检报检

它是指已在口岸完成入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因入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只有当验检疫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确认其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及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完成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图10-2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异地施检报检时应提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三、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一)入境货物报检时限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在入境前15日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在入境前7日报检。

(5)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入境时应当及时报检。

(6)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入境时报检。(www.daowen.com)

(二)入境货物报检地点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由收货单位或代理接运单位凭进口货物报关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到货口岸或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法定检验检疫范围以外的进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或者运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在进口到货后应依合同所约定的检验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检验的地点,则在卸货口岸、到达地或者商检机构指定的地点向商检机构报验。

(3)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定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标准的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易腐变质商品以及卸货时发现残损或者数量、重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或者到达地向当地商检机构报验。

(5)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产品以及在口岸打开包装检验后难以恢复的商品,可在收、用货人所在地向商检机构报验。

(6)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的重要进口商品和大型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在对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权的条件。

(7)同一批入境需分拨到数地的货物,收货部门或代理人应报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因故不能在口岸进行整批检验检疫的,收货部门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异地检验检疫。

四、入境报检时须提供的相关单据

入境货物报检时,报检人需提供贸易合同、国外发票装箱单提单或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委托书、国外证书、有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等相关单证。

以下情况报检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单据与文件。

(1)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检疫注册、强制性产品认证、民用产品验证或其他需经审批、审核的货物,应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文件号。

(2)入境货物报检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

(3)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分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以及理货清单等。

(4)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5)入境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验的,应加附有关验收记录、重量明细单或检验结果报告单等。

(6)入境废旧物品应提供国际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废物利用风险报告和经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7)入境的保健食品应提供卫生主管部门 (卫生部)核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8)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加附输出国或地区的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书;须办理进口审批手续的,还必须提供必要的检疫审批单、接种证明等。

(9)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按规定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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