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流程见图10-1。
图10-1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图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时限和地点
(1)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发货人应当于接到合同或信用证后、备货出口前,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验。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出口商品,如果对外经济贸易合同约定由商检机构检验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
一般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7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对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需要隔离检疫的出境活动物,应在动物计划离境60日前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并提交相关资料,在出境口岸隔离前7天报检;出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2)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除活动物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外,原则上应坚持在产地检验检疫。需由内地转到出境口岸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除活动物需在出境口岸报检外,其他均在产地报检;出境的运输工具及其人员应在出境口岸申报;出境人员还应在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卫生检疫手续。
(3)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以及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出口商品包装容器,包装生产企业应在将包装容器交付有关商品生产企业使用之前向商检机构申报性能检验;在装货出口前,出口经营单位应向商检机构申报使用鉴定。
(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商检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5)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商品或其运载工具,逾期报运出口的,发货人或承运人必须向商检机构报验。
三、出境报检时须提供的相关单据
出口方在申请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向检验机构申请报检,同时提交以下相关单据:出境货物合同 (确认书)、信用证、厂检单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换证凭单 (正本)、包装性能合格单、发票、装箱单、委托书、有关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等等。随附单据必须真实、合法、有效。随附单据为复印件的,应加盖货主单位公章或报检专用章;属代理报检的,也可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公章或报检专用章。法定检验的出境货物,应由生产单位或货主检验 (或验收)合格,并出具有效的厂检合格单或验收单。(www.daowen.com)
以下情况出口方还需提供相应的文件。
(1)对实施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出口方应提供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注册/质量许可证副本,并在报检单上注明卫生注册证号或质量许可证号,同时提供厂检合格证。
(2)对法定检验的出境货物,其运输包装属国家明确规定的十五类,出口方应提交与实际包装容器 (包括种类、规格、包装编号)相符的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3)申请重量鉴定的,应附加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4)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出口方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情况。
(5)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6)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出口方必须提供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7)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口方应提交商业发票等资料。
(8)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出口方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正本)。
(9)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出口方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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