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简介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简介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这里主要以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进行阐述。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简介

检验检疫程序是指出入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检/申报、采样/抽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的全过程。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可概括为四个环节:受理报检→检验、检疫和鉴定→计收费→签证、放行。这里主要以出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进行阐述。

一、报检

进出口报检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报检单位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入境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境货物生产企业或代理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以及其他对外贸易关系人。报检单位分为自理报检和代理报检两类。国家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报检人员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办理手续。

(一)报检范围

(1)列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规定的商品。

(2)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如对列入 《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实施适载检验。

(3)输入国或地区规定或与我国有协议/协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证书(明)方准入境的对象。

(4)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约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5)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证明书的。

(6)凡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和检验项目。

(二)报检要求

(1)报检人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报检单,按照同一合同、发票提单填写同一份报检单。报检人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不得随意涂改报检单;项目填写齐全,译文准确,中英文内容一致,并加盖报检单位公章。

(2)报检人对所需检验检疫证书的内容如有特殊要求的,应预先在报检单上申明。

(3)申请报检时应按规定预交检验检疫费。

(4)报检人应预先约定抽样检验检疫鉴定的时间,并提供进行抽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5)报检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撤销报检时,经书面申明原因后,可办理撤销手续。

(三)证单的更改

(1)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各种证单,报检人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或者增减内容时,必须向原签证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并随附原签发的全部证单,经审核同意后,由原检验检疫机构予以更改或者换发有关证单。

(2)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如发现问题属于检验检疫项目内容的更正和补充,应由报检人与原签证机构联系处理。

(3)已报检的出境货物,如国外开来信用证修改函时,凡涉及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条款,报检单位须及时将修改函送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更改手续。

(四)重新报检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重新报检,并交还原签发的证书或证单,并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或逾期报运出境的。

(2)更改不同输入国或地区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

(3)出境改换包装或又重新拼装的货物需重新检验检疫的。

(4)报检后在30日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或自动撤销报检的。

二、抽样及制样

(一)抽样

(1)凡需检验检疫并出具结果的出入境货物,均需检验检疫人员到现场抽取样品。

(2)样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抽取,方法为:

①进出口合同中规定抽样方法的,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或方法抽取。

②合同没规定抽样方法的,出入境货物按有关标准进行抽样。

③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

④抽取后的样品必须及时封识送检,以免发生意外并及时填写现场记录。

(二)制样

(1)凡需对所抽取样品经过加工方能进行检验的称为制样 (样品制备)。

(2)样品制备的一般方法:

①按部位制取的,如纸张、面料性能检测。

②按几何形状制取的,如金属材料的拉力等性能检测。

③按分析要求的化学成分制样,如粮谷、矿产品、铁合金等类的化学成分检验,需经粉碎—缩分—再粉碎—再缩分,直至全部通过规定数目的筛下物用于检验检疫。

(3)制样场地有:

①国检局实验室内制样。

②无条件的可在社会认可实验室制样。

(三)样品的封识及留存

样品及制备的小样经检验检疫后重新封识,超过样品保存期后销毁;需留中间样品的按规定定期保存。

三、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是对出入境应检对象,通过感官的、物理的、化学的、微生物的方法进行检验检疫,以判定所检对象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合同及买方所在国官方机构的有关规定。

(一)感官方法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用人体的感觉器官,对货物的外观及内在品质进行检验。如眼看、耳听、鼻嗅、口尝、手摸等方法。

(二)物理方法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力学、电学、光学、声学等仪器仪表进行物理方面的检验检疫。

(三)化学方法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化学分析方法对货物的化学成分、有害元素含量进行检验检疫。

(四)微生物方法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人员利用微生物学的方法对货物中的细菌致病菌、微生物进行检验检疫。

(五)隔离检验检疫

(1)入境的动物必须在入境口岸进行隔离检验检疫。

(2)对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出境动物先确定隔离场,由检验检疫人员行临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检疫。

(3)入境植物需隔离检验检疫的,应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入境的种子、种苗和其他繁殖材料,根据引进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单的审批意见,需要隔离检验检疫的,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植物检验检疫隔离苗圃或隔离种植地种植。

(六)鉴定业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对象外,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国外机构的委托、执法司法仲裁机构的委托或指定等,对出入境货物、动植物及其包装、运载工具和装运技术条件等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并签发有关证书,作为办理入出境货物交接、计费、通关、计纳税、索赔、仲裁等的有关凭证。(www.daowen.com)

四、卫生除害处理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所涉及的卫生除害处理的范围和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出入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以下只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和动植物的卫生除害处理进行阐述。

(一)对出入境的货物、集装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2)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3)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4)装载的废旧物品或可能携带致病微生物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其他物品。

(5)对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货物、集装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

①运载过程中发生了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的事件。

②经卫生检查判定原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的。

(6)经检验不符合进口食品卫生标准的。

(7)来自动植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以及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装箱。

(二)对出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卫生除害处理要求

(1)输入的动物检验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阳性动物及与其同群的其他动物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检验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

(2)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卫生除害处理。

(4)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作卫生除害处理。

(5)输入的动植物产品、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必要时进行外包装消毒处理。

(6)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可通过除害处理达到出口要求的,作卫生除害处理。

(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

物理方法:超声波、紫外线照射、加热处理、冷冻处理、捕杀、焚烧,深埋等;化学方法:药物蒸熏除害、药物表面喷洒;另外,人为措施有禁止出入境、过境和封存等。

(四)卫生除害处理的标准和效果

(1)病媒昆虫成虫全部死亡。

(2)啮齿动物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3)货物表面和集装箱内表面根据流行病学的原则,不得检验出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的病原体

(五)实施卫生除害处理要求

(1)所用药物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具有科学、安全、高效等优点。

(2)要有专门从事卫生除害处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实施。

(3)采用先进的卫生除害处理设备,科学计量。

(4)做好卫生除害处理的效果检测和效果评价记录。

(六)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2)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3)防止发生火灾

(4)防止对行李、货物发生损害。

五、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收费对象是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的货主及其代理人。

(1)检验检疫收费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考核、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批、查验费,出入境动植物实验室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疫处理费等。

(2)检验检疫收费基本上是以货值为基础计费的,以出入境货物的贸易信用证、发票、合同所列货物总值或海关估价为基础计收。计费时根据不同的申请类别、不同的货物类别、不同的检验检疫内容、不同的检验检疫项目,采取不同的费率和定额。然后,再根据检验检疫、鉴定的结果、检验检疫方式、货物的性质、检验检疫鉴定费金额大小 (检验内容的相关性)、贸易方式及签证要求,对照规定计算出最后的收费金额。

(3)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重新报检并检验检疫后,检验检疫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其收费标准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①输入或前往国家 (地区)更改检验检疫要求的。

②货物更换包装或拼装的。

③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或证书 (单)报运出口期限的。

④在口岸查验过程中,发现货证不符、批次混乱,需重新整理的。

(4)收费基本上采取预收费或月底结算两种方式。对预收费者,申请人取证 (单)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采取多退少补的补救措施。

(5)检验检疫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六、签证与放行

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

(一)检验检疫的签证与放行

(1)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2)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据以验放货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对外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方面对外索赔。需异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异地检验检疫手续。

(二)出入境鉴定业务的检验检疫签证

1.出境货物

检验检疫机构凭对外贸易关系人的委托,按照合同、信用证的要求,对外签发各种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对检验检疫鉴定不合格的出境货物,对内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其他鉴定业务按有关规定办理。

2.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有关合同和报检人的申请,对货物的品质、卫生、重量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鉴定,对外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凭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结算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其他鉴定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内外委托的检验检疫签证

货物经检验检疫签发委托检验检疫结果单。

(四)签证的领取

报检人领取证书时应如实签署姓名和领证时间,对证书应妥善保管。各类证书应按其特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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