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概述简介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概述简介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谓 “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对于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检称为法定检验检疫。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概述简介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政府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对进出境的货物 (包括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及包装、物品及包装、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进出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意义与作用

世界各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消费者的安全,相继制定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的卫生法规,各种机电与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涉及安全的消费品的安全法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法规,检疫传染病的卫生检疫法规,规定有关产品进口或携带、邮寄入境,都必须持有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证明符合相关安全、卫生与检疫法规标准的证书,甚至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与安全卫生保证体系,必须经过出口国或进出口国官方注册批准,并使用法规要求的产品标签和合格标志,其产品才能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出入境检验检疫直接关系到本国的国民经济能否顺利协调发展、生态环境能否保持平衡、人民的健康和动植物的生长能否得到保证,以及能否促进本国出口商品质量的提高和出口贸易的发展。因此,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都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检疫一般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以及所签发的证件有法律效力。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包括商品的品质检验、数量和重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等方面,以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本国农、林、渔、牧业生产与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三、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

(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AQSIQ,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具体包括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国家质检总局是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于2001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而成。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 (中检集团、CCIC)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AQSIQ)许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资质认定、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CNAS)认可,以 “检验、鉴定、认证、测试”为主业的独立第三方检验认证机构。经过30多年的发展,CCIC已成为在国际上享有盛誉、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性、跨国检验认证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的服务对象包括企业、机构、政府及个人,服务范围涵盖石油、化矿、农产品工业品、消费品、食品、汽车建筑,以及物流、零售等重要行业。目前,CCIC在全球拥有约300家机构,200家合作实验室,运营网络覆盖20余个国家和地区,遍布全球主要港口、城市及货物集散地。

(三)其他进出口商品管理和检验机构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进口药品注册制证的核发;进口兽药农业部及其指定的兽药监察机构负责办理质量许可及检验工作;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由锅炉压力窗口安全监察机构办理;进出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工作由国家计量部门检验检定;进出口船舶、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办理;进出口飞机,包括发动机、机载设备等的适航检验由民航部门的专门机构检验办理;出口文物国家文物局检验鉴定等。凡上述物品进出口检验须依法向各专职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取得合格检验鉴定文件后,方可进口或出口。

四、中国商检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我国实施 “先报检,后报关”的检验检疫通关制度,全面推行 “一次报检、一次抽 (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和 “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检验检疫模式。对于列入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境货物 (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收。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有三项,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法定检验检疫、办理进出境货物鉴定业务、对进出境货物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法定检验检疫

我国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法定检验检疫。所谓 “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是指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未经检验合格的,不能出口或不能在国内销售,对于使用这类商品及其运输工具的报检称为法定检验检疫。

法定检验检疫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动植物 (或产品)及其运输设备的安全、卫生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上的有关规定,防止次劣有害商品、动植物 (或产品)以及危害人类和环境的病虫害和传染病源输入或输出,保障生产建设安全和人类健康,维护国家的权益。

2.办理公证鉴定业务

公证鉴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国外检验机构的委托或国内外有关单位的委托,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签发鉴定证书,供申请人作为办理进出口商品的交接、结算、通关计税、计费理算、索赔、仲裁等的有效依据。

公证鉴定业务是凭申请办理的,不是依据法律强制性的检验,与法定检验有着本质的区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鉴定业务的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

(1)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鉴定和货载衡量。

(2)进出口商品的监视装载和监视卸载。

(3)进出口商品的积载、残损鉴定、载损鉴定和海损鉴定。

(4)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车辆、飞机、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鉴定。

(5)装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舶封舱、舱口检视、空距测量。

(6)集装箱与集装箱货物鉴定。

(7)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外商投资财产的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

(8)抽取并签封各类样品。

(9)签发价值证书及其他鉴定证书。

(10)其他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

3.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即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法规对进出口商品通过行政和技术手段进行控制管理和监督。我国检验检疫机构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1)对法定检验范围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

(2)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派驻质量员制度。

(3)对进出口商品质量的认证工作,准许认证合格的商品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4)指定、认可符合条件的国外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特定的检验鉴定工作,并对其检验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5)对重点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行质量许可制度。

(6)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标和封识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于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活动的国家声誉,保障国际贸易各有关方面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五、中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 (简称 《商检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简称 《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检机构依据下列标准实施检验。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3)凭样成交的,应按照样品检验。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外贸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5)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对于进口商品检验而言: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标准,外贸合同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规格、包装条件和抽样、检验方法等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检验。

(2)外商提供的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也是进口商品品质检验的依据。

(3)提单 (运单)、国外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也是进口商品重量、数量检验的依据。

(4)理货残损单、溢短单、商务记录是进口商品验残出证的依据。

(5)对进口食品按照国家食品监督和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无国家技术标准的参照国际上通行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对不符合我国技术标准的进口食品,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处理。

就出口商品而言,一般按我国标准检验。但是,对于出口食品、动物产品以及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商品,除按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外,还要根据进口国有关卫生、检疫等法令进行检验。

(二)动植物检疫依据

1.动植物病虫害名录(www.daowen.com)

主要有我国国家规定的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国际和地区条约及双边协议中的动植物病虫害名录、外贸合同中制定的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贸易国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名录。

2.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检疫依据

包括动物、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主管部、局发布的单项动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管理办法中的检疫要求。其他还有动植物检疫国际或者地区标准及其通行做法,包括 《国际兽医局动物疾病诊断方法和疫苗使用标准手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有关检疫措施和办法、《欧洲检疫性有害生物》规定的检疫措施以及 《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所列的检疫措施。

3.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处理依据

它是进出口货物经检疫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预防货物中含有动植物检疫性病虫害,作出相应处理时所遵循的规定和采取的措施。其中动物病虫害处理包括有关除害处理和出入境动物检疫处理的有关规定;植物检疫性病虫害处理的有关规定;运输工具处理按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输工具处理标准》和 《运载植物、植物产品运输工具的处理标准》的规定进行。

(三)国境卫生检疫依据

1.出入境货物卫生检疫依据

(1)一般不易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如矿砂、化肥、钢铁及制品、电子产品等工业原料及制成品。

(2)易于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包括:废旧物品、纺织品原料、原木及其制品、纸类产品、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类、水海产品类、蔬菜瓜果类、饮料类和垃圾及人、畜、禽类粪便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的规定对上述货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其中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货物、有碍公共卫生的废旧货物、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货物以及腐败变质的货物,进行除鼠灭虫、货物消毒,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 (经抽样检查不得有致病微生物、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全部死亡)。

2.出入境集装箱卫生检疫依据

集装箱按用途分为普通箱、冷藏箱、干货箱、圆罐箱和柜架箱。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第14条和 《国际卫生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上述集装箱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 (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集装箱,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集装箱,载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集装箱,来自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疫区并且装有易于隐匿、孳生病媒昆虫、医学动物物品的集装箱,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集装箱)货物进行除鼠、灭虫和消毒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 (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不超过8个,并不得检验出致病菌)。

3.出入境邮包卫生检疫依据

对于工业品零部件邮包、食品类邮包、生活品类邮包、药品邮包等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 (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者污染嫌疑的邮包、有腐烂变质食品或物品的邮包、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邮包、发现携带病媒昆虫的邮包)进行消毒和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 (不得检验出致病微生物、病媒昆虫全部死亡)。

4.出入境行李卫生检疫依据

对出入境行李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的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卫生学检查的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 (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污染嫌疑的行李、内容物有腐败变质食品或物品的行李、内容物有病媒昆虫的行李及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行李)进行消毒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

5.出入境特种物品卫生检疫依据

特种物品是国家规定不准进口的物品。对于上述物品凡有国家批件的一律放行;凡是没有国家批件予以封存,待国家批件补办后放行,补办不下来批件的收缴统一处理;凡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少量上述物品,除外籍人员自用外,一律不准入境;凡有国家批件进口大批量血液制品,可以抽查检验是否有HIV抗体,凡阳性者一律封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再作处理。

6.货物放射性监测依据

对于来自放射性污染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和人员,建筑材料、矿石、化矿产品,废旧物品及其工业垃圾,含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及其器件,交通工具及运输设备,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物品等,进行现场放射性监测、采集代表性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对其中受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进行相应的处理。

7.出入境人员健康检查依据

对出入境人员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六、检验检疫证单

检验检疫证单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后所出具的证明检验检疫结果的书面文件。检验检疫证书是对外贸易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时,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检验证单的种类很多,其种类和用途如下所述 (见表10-1)。

表10-1 检验检疫证单

续表

续表

1.品质检验证书

它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法定检验商品的证书是进出口商品报关、输出输入的合法凭证。商检机构签发的放行单和在报关单上加盖的放行章有与商检证书同等的通关效力;签发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同为商检证书性质。

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

它是出口商品交货结汇、签发提单和进口商品结算索赔的有效凭证。出口商品的重量证书,也是国外报关征税和计算运费、装卸费用的证件。

3.兽医检验证书

它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或食品经过检疫合格的证件。兽医检验证书适用于冻畜肉、冻禽、禽畜罐头、冻兔、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等出口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进口国通关输入的重要证件。

4.卫生/健康证书

卫生/健康证书是证明可供人类食用的出口动物产品、食品等经过卫生检验或检疫合格的证件。它适用于肠衣、罐头、冻鱼、冻虾、食品、蛋品、乳制品、蜂蜜等出口产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通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5.消毒检验证书

消毒检验证书是证明出口动物产品经过消毒处理,保证安全卫生的证件。它适用于猪鬃、马尾、皮张、山羊毛、羽毛、人发等商品,是对外交货、银行结汇和国外通关验放的有效凭证。

6.熏蒸证书

它是用于证明出口粮谷、油籽、豆类、皮张等商品,以及包装用木材与植物性填充物等,已经过熏蒸灭虫的证书。

7.残损检验证书

它是证明进口商品残损情况的证件。残损检验证书适用于进口商品发生残、短、渍、毁等情况,可作为收货人向发货人或承运人或保险人等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有效证件。

8.积载鉴定证书

它是证明船方和集装箱装货部门正确配载积载货物,作为证明履行运输契约义务的证件,可供货物交接或发生货损时处理争议之用。

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

它是作为对外贸易关系人和司法、仲裁、验资等有关部门索赔、理赔、评估或裁判的重要依据。

10.船舱检验证书

它证明承运出口商品的船舱清洁、密固、冷藏效能及其他技术条件是否符合保护承载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完整与安全的要求。船舱检验证书可作为承运人履行租船契约适载义务、对外贸易关系方进行货物交接和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

它是出口生丝的专用证书。其作用相当于品质检验证书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12.产地证明书

它是出口商品在进口国通关输入和享受减免关税优惠待遇和证明商品产地的凭证。

13.舱口检视证书、监视装/卸载证书、舱口封识证书、油温空距证书、集装箱监装/拆证书

它们作为证明承运人履行契约义务,明确责任界限,便于处理货损货差责任事故的证明。

14.价值证明书

它作为进口国管理外汇和征收关税的凭证。在发票上签盖商检机构的价值证明章,与价值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它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重量、体积吨位的证件,可作为计算运费和制订配载计划的依据。

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

它们可作为契约双方明确履约责任和处理费用清算的凭证。

17.证单类凭证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用于特定用途的证明类凭证。如用于海关核发货物报关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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