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申报
(一)接受报关委托
如果进出口收发货人需货运企业代理报关时,货运代理应要求其出具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 (见表9-4、表9-5)。规范格式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和委托报关协议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第二联为被委托方留存联,第三联为委托方留存联。
表9-4 代理报关委托书
表9-5 委托报关协议
(白联:海关留存,黄联:被委托方留存,红联:委托方留存) 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填写说明如下。
(1)代理报关委托书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报关企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证明,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2)委托报关协议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或单位)与报关企业按照海关法的要求签署的明确具体委托报关事项和双方责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分正文表格和通用条款两大部分。
(3)规范统一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纸质格式,是将两个独立的文件印制在一张A4无碳复写纸上,一式三联,由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要求,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作为代理报关时报关单的必备随附单证使用。其编号为11位阿拉伯数字,是代理报关业务的流水号。
(5)双方经办人员应在开始委托报关操作前认真填写格式化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并按照格式提示签字、加盖章后生效。
(6)其中委托报关协议正文表格分必填项、补填项。没有标记的各项为必填项,应在签署前填写;标明“*”的各项为补填项,应在本文本作为报关单随附单证递交海关前填写。
(7)委托方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应承担HS编码的填写责任。但因被委托方业务熟悉,故也可在 “其他要求”一栏中委托被委托方帮助填写。
(8)如遇两种以上的货物在同一票报关单申报时,“主要货物名称”一栏请填写涉税额最多的一种货物品名。
(9)填写 “收到单证情况”一栏时,可用 “√”表示收到,否则表示没有收到。
(10)委托方 “其他要求”一栏,是对被委托方服务内容的具体要求和代理报关委托书中C、D、E、F项委托事项的进一步描述。被委托方 “服务承诺”一栏,是被委托方对能否满足委托方 “其他要求”的承诺。
(11)填写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应使用签字笔,字迹工整。涂改处盖章后才能有效。
2012年初,海关为推动通关作业在代理报关环节的无纸化改革工作,提高该环节信息化水平和工作效率,立项建设电子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协议系统。通过将传统纸质单据流转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改为电子信息化运作,从而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电子委托书/协议是纸质委托书/协议的电子化,委托方 (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也称经营单位)和被委托方 (指报关企业,也称申报单位)可在系统中签署电子委托书/协议 (见图9-1)。
图9-1 代理报关电子委托系统数据流程
该系统适用于全国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委托代理报关业务,并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系统采用密钥或电子IC卡 (电子口岸身份识别设备)身份认证进行管理登录。企业用户可凭企业IC卡登录,协会用户凭系统密钥登录。地方报关协会须与中国报关协会签订系统委托管理和服务协议,提交系统管理人员申请表,由中国报关协会审核通过后为其统一办理系统密钥。地方报关协会在系统中接受授权并代中国报关协会服务使用本系统的企业,协助对系统实施管理、审核企业备案登记和变更信息、收取电子委托书费、录入企业购买的电子委托份数、缴纳相应的税款、提供电子委托证明等 (见图9-2)。
图9-2 代理报关电子委托系统
被委托方凭企业法人卡进行企业信息备案登记,提交地方报关协会审核通过后,凭企业操作员卡进行网上代理报关。在备案登记过程中需要被委托方填写的登记信息主要有:单位名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在海关的管理类别;是否为中国报关协会或各地方报关协会会员及担任的职务;是否为优秀报关企业、评定单位及被评时间;优秀报关人员名单、评定单位及被评时间;是否为预归类单位、授予资质时间;企业简介及其他(成立日期、单位性质、单位地址、传真号、邮箱、邮政编码、法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关注册登记日期等,上述未列明的均可放在简介里)。如企业及报关员信息有变更,需进入系统的报关企业信息变更里进行修改。
委托方查询选择被委托方,发起委托申请,填写电子委托书/协议,也可请被委托方代为填写。被委托方可以查询被委托信息,接受或拒绝委托申请,可代委托方填写电子委托书/协议,但须经委托方确认。委托方在本系统已签署委托、选择自动确认委托协议的基础上,被委托方可从报关单预录入系统录入报关单数据后,点击自动生成电子委托书/协议,系统自动将其作为电子报关单随附单证发送至海关通关系统。
(二)准备报关单证
在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前,应准备好报关必备的单证。报关单证可分商业单证、货运单据、货物进出口证明、补充单证四种。
1.商业单证
商业单证主要指发票。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该发票应当由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字证明无讹。
2.货运单据
货运单据包括装箱单一份 (单一品种且包装一致的件装货物和散装货物可免交),提货单或装货单一份 (海运进口或出口),运单一份 (空运),包裹单一份 (邮运),领货凭证一份 (陆运)。海关检查单证和查验实货后,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放行章发还给报关人,其凭此提取或装运货物。
3.特殊单证
特殊单证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进出口管制的证明。如配额许可证,进口证明文件,减税、免税或免验证明,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药品检验等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件。其中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办理报关手续的重要文件,必须随同报关单一起交验。有的根据规定可以免予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应交验相应的批准文件。
4.补充单证
补充单证指办理申报手续时需要提供的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据。主要包括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营业执照、账册资料等。
一般来说,进口货物报关需提供的单证有以下几项。
(1)由报关人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后打印的报关单。
(2)进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或控制进口的,应交验商务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3)进口货物的发票、装箱清单。
(4)进口货物的提货单 (或运单)。
(5)减税、免税或免验的证明文件。
(6)对应实施商品检验、文物鉴定、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验或其他受管制的进口货物还应交验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
(7)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调阅贸易合同、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有关单证、账册等。
(8)其他有关文件。
(9)通关作业无纸化进口货物各类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 (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出口货物报关时需提供的单证有以下几项。
(1)由报关人员自行填写或由自动化报关预录入人员录入打印的报关单一式多份,其所需份数根据各部门需要而定。
(2)出口货物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配额出口的,应提供许可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
(3)货物的发票、装箱清单、合同等。
(4)商检证明等。
(5)对方要求的产地证明。
(6)其他有关文件。
(7)通关作业无纸化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 (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三)报关单预录入
在实行计算机报关的口岸,报关单位或报关人员应当负责将报关单上申报的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并将数据、内容传送到海关报关自动化系统,海关方予接受申报。报关单预录入工作一般要满足以下条件。
(1)报关单位和报关数据录入服务单位须经海关批准方可负责电子计算机数据录入工作。
(2)数据录入单位对录入电子计算机的报关单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
(3)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 “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 (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
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 “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其他管理类别的经营单位,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四)递单
报关单位在完成报关单的预录入后,应将准备好的报关随附单证及按规定填制好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正式向进出口口岸海关递交申报,由海关进行审单。
海关审单是指海关工作人员通过审核报关人员递交的报关单及其随附的有关单证,检查判断进出口货物是否符合海关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令的行为。审核单证是海关监管的第一个环节,它不仅为海关监管的查验和放行环节打下了基础,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查私工作提供了可靠的单证和资料。海关审单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1)确认报关企业及报关人员是否具备报关资格,有关证件是否合法有效。
(2)报关时限是否符合海关规定,确定是否需征收滞报金。
(3)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的规定。
(4)报关单证的填制是否完整、准确,单证是否相符、齐全、有效。
(5)对通过电子计算机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要对有关加工贸易合同的每次进出口数据进行核对,并在登记手册上登记。
(6)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税收政策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征免性质。
二、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确定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海关通过查验,核实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续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海关查验时,作为进出口货物的代理人应当到场。
(一)接受查验通知
在接到海关的查验通知后,代理企业应当向海关的查验部门办理确定查验的具体地点和时间的手续。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
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等,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
在特殊情况下,经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派人到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方查验货物。
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查验作业。
(二)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货运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代理人对各种单证应进行初步的审查,有不清楚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向被代理人了解或指出。在进行查验时,代理报关人员应在海关查验现场回答海关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见图9-3)。
图9-3 配合查验的一般步骤
(三)确认查验结果
查验完毕后,海关实施查验的关员应当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一式两份。配合海关查验的代理报关人员应当注意阅读查验记录是否如实反映查验情况,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1)开箱的具体情况。
(2)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3)提取货样的情况。
(4)查验结论。
配合查验的报关人员审阅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应签字确认。
(四)申请海关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进行查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货运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由海关关员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海关不予赔偿。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 (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6)海关为化验、取证提取的货样。
货运代理人在海关查验当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但是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申请海关赔偿时,应遵循流程见图9-4。
图9-4 申请海关赔偿流程
三、缴纳税费
图9-5 缴纳税费的一般步骤
(一)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是指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1)货价
货价指货物本身的价格,包括货物的生产成本和出口销售利润,基本上相当于货物的FOB价格。如果出口国对该货物征收出口税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这些费用均应包括在货价内。
①应当计入货价的费用包括: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该货物交易过程中由进口人支付的经纪费;在合同中规定由买方在合同价格外另行支付,或由买方无偿提供的包装费用。
②不应计入货价的费用包括:进口人支付的购买佣金;卖方给买方的正常的商业折扣;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或技术指导的费用;因货物的品质、数量等原因造成索赔的赔偿金;中国海关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等税费。
以上费用如果实际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并且在发票中单独列出,应当从价格中扣除。(www.daowen.com)
(2)运费
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根据进口货物进入中国关境时的运输方式不同,确定为不同的输入地点。
①海运进口货物
其输入地点应确定为该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卸货口岸,即该货物从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卸下来的口岸。如果货物是在中国内河 (江)港口卸下国际航行的船舶,则输入地点应为该内河 (江)港口。
②陆运和空运进口货物
其输入地点应为该货物进入中国关境后经停的第一口岸。在运费超过货价的15%时,应纳税义务人的申请,海关可以批准按货价的15%计算运费。
③邮运进口货物
以邮资为其运费。邮资未能确定的,可按与该邮件相同重量级别的邮件,从中国寄往出口国的邮资作为运费。
④携带进境货物
按照运输部门的规定,无论旅客乘坐何种交通工具,均可以免费携带一定重量的行李。但如果该货物交付托运或超重,应将实际支付的运费计入货价。
⑤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的运费
中国境内企业留购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不含运费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其运输费用通常列入推销费用。
(3)保险费
进口货价要素中的保险费是指货物运输保险的费用,原则上应是货物在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中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如果实际支付的保险费无法确定,可以根据该货物实际投保险种的保险费率计算出货物的CIF价格。若实际投保的险种或其保险率也无法确定时,应根据有关保险机构确定的保险费费率 (额)或按3‰保险费率,按下列公式直接计算出货物的CIF价格。具体计算公式为:
货物CIF价格=(FOB价+运费)/(1-保险费率)
如果旅客携带或邮寄进境的货物确实未支付保险费,货价中同样也不应计入保险费。对于境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基于与运输费用同样原因,其保险费也不必计入货物完税价格。
(4)其他劳务费
凡未包括在有关货价中的,有关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为该货物进口而由买方支付的,或由卖方支付后向买方收取的一切劳务费都应包括在内。
除上述费用外,任何其他费用都不应计入货物的价格。如果货物的价格中包括了进口后发生的费用,如装卸、运输、仓储、保险等费用,海关应当从货物的价格中扣除。
2.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 (以下简称 《关税条例》)规定,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关税,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价格构成要素仅包括出口货物本身的价格。
(1)不应包括在完税价格中的费用
①销售佣金
如果出口货物的价格中包括向销售代理人支付销售佣金的,向国外支付的销售佣金如果与货价分别列出,应予从出口货物的价格中扣除。扣除的佣金应是实际支付的佣金。
②境外运输费
出口货物如果以包括货物国际运输运费的价格成交,价格中包括的实际支付的国际运输费应当予以扣除。计算扣除的运费时,应计算至出口货物装运出境的最后一个口岸。所谓最后一个口岸是指出口货物装上国际航行的运输工具的中国口岸。
③保险费
出口货物的价格中包括境外运输的保险费,则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应予以扣除。实际支付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时,应以实际投保的险种的保险费率按下列公式直接计算FOB价格:
FOB=CIF×(1-保险费率)-运费
按CIF价格加成投保的,应按下列公式直接计算FOB价格:
FOB=CIF×(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④出口税额
海关对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应当以货物本身的价格为基础,即货物在中国出口交货港口交货的价格。如果出口货物采用包括出口关税的价格术语成交,应当以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扣除应征出口关税后的价格作为货物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是:
完税价格=货物FOB价/(1+出口关税税率)
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若该项货物从内地起运,则从内地口岸至最后出境岸所支付的国内段运输费用应予扣除。
(2)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
货物的价格应包括货物的包装费。如果出口货物在货价之外买方还另行支付包装费,则应将包装费计入货价。
(二)计算关税
应税货物的税则归类和进口货物原产地确定以后,即可根据应税货物的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进出口货物应纳的关税税款。
1.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三)关税的申报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在规定的报关期限内向货物进 (出)境地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经海关对实际货物进行查验后,根据货物的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纳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费,填发税款缴纳证。
对因海关审价而引起的缴税争议,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可在缴纳了相当于税款额的保证金的基础上,向开具税款缴纳书的海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价格,并须提供下列单证。
(1)复议申请。
(2)报关单、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
(3)结汇单证。
(4)法定商检证、样品。
(5)原产地证书。
(6)属高科技、新产品、非常见商品的,需提供说明书、样品、海关验货报告。
(7)商品的标签、报检样品或报检结果。
(四)关税的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起到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国关税目前的缴纳方式主要以进出口地纳税 (货物设有海关的进出口地)为主,也有部分企业经海关批准后,采用属地纳税 (纳税人所在地海关)方式。
关税纳税义务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国家税收政策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向办理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所在的直属海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同时提供缴税计划。货物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的,应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批准缓税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纳税义务人在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不征收滞纳金。逾期缴纳税款的,自延期纳税期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的退还
关税退还是关税纳税义务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因某种原因的出现,海关将实际征收多于应当征收的税额 (称为溢征关税)退还给原纳税义务人的一种行政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本规定强调的是 “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
四、提取或装运货物
(一)提取货物和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1.提取货物
进口货物代理人在依法办理了进口货物的申报、陪同查验和缴纳税费 (或办理担保)等手续,获得海关放行后,就可以向海关领取签盖海关 “放行章”的进口货物提货单或运单或特制的放行条。进口货物代理人凭上述海关签章的单证之一,到货物进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或其他地点的海关监管仓库或监管区提取进口货物。一般进口货物海关手续至此办结,不再受海关监管;需要后续管理的货物,包括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 (时)进口货物,应继续接受海关监管,直到办结海关手续为止。
进口货物代理人在取得海关放行,办结海关手续并提取货物以后,为了证明进口货物的合法性和有关手续的完备性,可以要求海关核发进口货物证明书。
对属于付汇的进口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取得海关放行后,可以要求海关出具一份盖有海关 “验讫章”的报关单 (电脑打印),专门用于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2.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直接退运是指进口货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在有关货物进境后海关放行前,由于各种原因依法向海关请求不提取货物而直接将货物全部退运境外的行为。
(1)准予直接退运的范围
①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货物。
②合同执行期间国家贸易管制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补办有关审批手续,并能提供有关证明的。
③收货人因故不能支付进口税费,或收货人未按时支付货款致使货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并能提供发货人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的。
④属错发、误卸货物,并能提供承运部门书面证明的。
⑤发生贸易纠纷,尚未向海关申报,能提供法院判决书、贸易仲裁部门仲裁决定书或无争议的货权凭证的。
(2)不准直接退运的货物范围
①凡属于无许可证件到货的 (按国家规定责令直接退运的除外)。
②经海关审单、查验,发现有走私违规嫌疑的。
③超过规定时限又没有特殊批准的。
④有其他原因海关认为不能直接退运的。
(3)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限
①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办理直接退运手续,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②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的,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者在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如已向海关申报或海关已决定查验,应当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书面申请。
③其他需要办理直接退运手续的货物,一般应在运载该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
(4)直接退运的程序
①进口货物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货物进境地海关书面提出直接退运申请。
②经海关审批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如果尚未向海关申报进口,且退运在同一口岸办理的,凭海关的一式两份审批单,同时向现场海关申报出口和申报进口,贸易方式都填 “直接退运”。
③经海关审批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如果尚未向海关申报进口,且退运不在同一口岸办理的,凭海关的一式两份审批单先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出口,再凭出境地海关的关封到进境地海关申报进口,贸易方式都填 “直接退运”。
④经海关审批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如果已申报未放行的,在办理 “直接退运”的出口申报后,向进境地海关申请撤销进口申报的电子数据,再重新办理 “直接退运”的进口申报。
⑤经海关审批同意直接退运的货物,在办理直接退运的出口和进口申报时,不需查验进出口许可证件,也无需缴纳税费及滞报金。
(二)装运货物和办理出口退关手续
1.装运货物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依法办理申报、陪同查验、缴纳税款等手续,获得海关放行后,便可以向海关领取签盖海关 “放行章”的出口货物装货单或运单或特制的放行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凭海关签章的上述单证之一种,到货物出境地的港区、机场、车站或其他地点海关监管仓库或监管区提取出口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出运。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取得海关放行,办结海关手续并装运货物后,为了证明出口货物的合法性和有关手续的完备性,可以要求海关出具出口货物证明书。
对需要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增附一份浅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办结海关手续或装运货物后,向海关领取这份加盖有海关 “验讫章”和海关审核出口退税负责人印章的报关单,凭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属于出口收汇的货物,在办结海关手续或装运货物后,向海关领取一份盖有海关“验讫章”的电脑打印报关单,凭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015年5月1日 (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退税专用),并同时停止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改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暂时仍按照现行规定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出口退税专用)。
2.办理出口退关手续
出口退关是指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被海关放行后,因故未能装上出境运输工具,请求将货物退运出海关监管区不再出口的行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得知出口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的3天内向海关申请退关,经海关批准且撤销出口报关后方能将货物运出海关监管场所。
已缴纳出口税的退关货物,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纳税收据和其他单证,向海关申请退税。
对海关接受申报并予以放行的货物,因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货物或部分货物未能装上运输工具,但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仍决定要出口的,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对全部未出口的,按出口退关处理,确定运输工具后,重新办理出口报关手续;部分货物未装运的,原申报出口的货物作全部退关处理,已装运的货物补报关手续,尚未装运的货物,在确定运输工具后重新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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