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详解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详解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真正的运输合同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的多式联运合同。场站收据场站收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证明已经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发货人可据此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理人换取多式联运提单。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表示多式联运单证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详解

一、联运单证定义的解释及分类

(一)多式联运单证的解释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单证的定义:“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该定义说明:

(1)多式联运单证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2)多式联运单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

所以,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真正的运输合同系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的多式联运合同。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分类

国际多式联运中使用的单证较多,但根据其用途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进出口运输所需要和办理运输有关业务的单证,如多式联运提单、各区段的运单、提单、提箱单、设备交接单、装箱单、场站收据、交货记录等;另一类是向各口岸监管部门申报所使用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进出口许可证、商检与卫生检疫证明、合同副本、信用证副本等。其中,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集装箱运输相关单证

(1)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进出港区、场站时,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设备的凭证,兼有管箱人发放集装箱凭证的作用。它分进场和出场两种。

(2)装箱单

装箱单是集装箱货物运输条件下,记载箱内所装货物详细情况的唯一单证。该单证由负责装箱的人填写并签字。如需理货时,由装箱人和理货员共同制作、签字,每箱一份。

(3)场站收据

场站收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证明已经收到托运货物并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发货人可据此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代理人换取多式联运提单。该单证是一份复合单证,在我国有7联、10联、12联三种,是集装箱货物托运的主要单证。

(4)交货记录

交货记录是承运人把箱、货交付给收货人,双方共同签署,以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对货物责任已告终止的单证。该单证也是复合单证,共有5联,是集装箱在目的地交付时的主要单证。

2.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经营人凭收到货物的收据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可根据发货人的要求签发可转让与不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中的任何一种。根据 《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提单应载明以下几项。

(1)货物类别、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

(2)货物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发货人名称。

(5)如指定收货人,收货人的名称。

(6)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7)交货地点。

(8)如双方已明确协议,在交付地点交货的日期或期限。

(9)表示该单据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10)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地点和日期。

(11)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人的签字。

(12)有关运费的说明。

(13)如签发多式联运单据已确知其预期经过的路线、运输方式和转运地点。

二、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必备条件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该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至少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

(2)必须是对货物的运输。

(3)接受货物托运,同时对货物负有进行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4)该合同必须是一种承揽、有偿、不要式合同。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以下几项。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揽取货物运输,要对自己的企业 (包括办事机构地点等)和经营范围 (包括联运线路、交接货物地域范围、运价、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做广告宣传,并用运价本、提单条款等形式公开说明。发货人或他的代理人向经营多式联运的公司或其营业所或代理机构申请货物运输时,通常要提出货物 (一般是集装箱货)运输申请 (或填写定舱单),说明货物的品种、数量、起运地、目的地、运输期限要求等内容,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申请的内容,并结合自己的营运路线、所能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班期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托运。如果认为可以接受,则在双方商定运费及支付形式、货物交接方式、形态、时间、集装箱提取地点、时间等情况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交给发货人 (或代理)的场站收据的副本联上签章,以证明接受委托。这时多式联运合同即告成立。发货人与经营人的合同关系已确定并开始执行。

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是由经营人提供的,在表示接受委托之后,经营人签发提单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保证其在商定的时间、地点提取空箱使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双方商定的内容及托运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场站收据,并在经营人编号、办理货物报关及货物装箱后,负责将重箱托运至双方商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指定的代理人 (堆场或货运站),取得正本场站收据后到经营人处换取多处联运提单。

三、多式联运单证

(一)多式联运单证的主要内容

多式联运单证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港方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业务活动的凭证,主要是起货物交接时的证明作用,证明其外表状况、数量、品质等情况。单据的内容必须正确、清楚、完整,以保证货物正常安全地运输。

多式联运单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

(1)货物的外表状况。

(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发货人、收货人名称。

(4)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5)交付货物地点。

(6)经双方明确协议,交付货物的时间、期限。

(7)表示多式联运单证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8)多式联运单证签发地点、时间。

(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的人的签字。

(10)有关运费支付的说明。

(11)有关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12)有关声明。(www.daowen.com)

多式联运单证一般都应注明上述各项内容,如缺少其中一项或两项,只要所缺少的内容不影响货物运输和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单据仍然有效。

同时,除按规定的内容填制外,还可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和要求,在不违背单证签发国的法律时,可加注其他项目。如有关特种货物的装置说明,对所收到的货物批注说明以及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之间的临时洽商批注等。

多式联运单证所记载的内容,通常由托运人填写,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根据托运人所提供的有关托运文件制成。但在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发货人应视为他已向多式联运经营人保证,他在多式联运单证中所提供的货物品类、标志、件数、重量、数量概为准确无误,如系危险货物,还应说明其危险特性。

如货物的损害系由于发货人提供的内容不准确或不当所造成,发货人应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即使发货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转让于他人也不例外。而且,多式联运经营人取得这种赔偿的权利,也并不限制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对发货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当然,如货物的灭失、损害系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意图诈骗,在单证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漏列有关内容,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则无权享受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而应按实际损害赔偿。

(二)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收到发货人托运的货物后,经与收货单位 (货运站、码头堆场)签发的货物收据 (场站收据或大副收据)与多式联运单证核对无误后,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单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签字。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单证上的签字形式在不违背多式联运单证签发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是手签的、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的、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印的。

1.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形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凭货物收据签发多式联运单证时,可根据货物托运人的要求签发可转让与不可转让多式联运单证中的任何一种。

在业务实践中,多式联运单证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规定不一,主要视发货人的要求而定。正本单证签发一份以上的目的在于保护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副本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主要是为了业务上的需要。

2.多式联运单证签发的时间、地点

在集装箱货物运输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时间、地点有时不在装船港,而在内陆的货运站、装船港码头堆场。多式联运经营人从收到货物到实际装船,有一段待装期。而且,货物托运人即使在货物尚未实际装上船之前,也可凭场站收据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提单,在这种情况下签发的提单叫待运提单,而待运提单在结汇上是有困难的。

四、多式联运提单

(一)多式联运提单的涵义

《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多式联运提单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所下的定义:“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多式联运提单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单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即合同)的条款和实体内容的证明,是双方基本义务、责任和权利的说明。提单填写的条款和内容是双方达成的合同的内容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

多式联运经营人凭收到货物的收据在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时,可根据发货人的要求签发可转让与不可转让多式联运提单中的任何一种。

在实践业务中,对多式联运提单正本和副本的份数规定不一,主要视发货人要求而定。如货物的托运人要求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他授权的人在提单的收货人一栏内注明具体的收货人姓名,货物在运抵目的地后,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该提单中记明的人交货即履行其交货责任。如该提单中记明的收货人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求将提单中记载的货物交给他书面通知中指定的其他收货人,而且,在事实上多式联运经营人也这样照做了,也认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了其交货的责任。

(二)多式联运提单的签发

多式联运提单的制作,习惯上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交发货人,由发货人通过银行转让给收货人。因此,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或发货人,确系实际的收、发货人。而多式联运提单上的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收货人指定的代理人。目前,我国习惯做法如下。

(1)签发海运联运提单,将货物从中国港口起运至目的港以外的某一交货地点,这种做法是在货物运至目的港后由船公司代理人 (或货主指定的二程代理人)安排内陆运输,将货物运抵目的地交货。

(2)签发货运代理人提单 (FORWARD-B/L),以及一程海运提单,由货运代理人安排把货物运至目的地交货。

(3)签发FORWARD-B/L,以及一程海运提单 (从起运港至目的港),由货运代理人安排接运货物至收货人指定地点交货。

(4)经过我国运往其他国家的过境货,我方只负责中国境内的运输。

(三)多式联运单证的证据效力与保留

多式联运单证一经签发,除非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单证上作了保留,否则多式联运单证是:

(1)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

(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证对善意的第三方是最终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相反证据无效。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收货物时,对于货物的品种、数量、包装、重量等内容有合理的怀疑,而又无合适方法进行核对或检查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可在多式联运单证作出保留,注明不符的地方、怀疑的根据等;反之,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在接收货物时未在多式联运单证上作出任何批注,则应视为他所接收的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并应在同样状态下将货物交付收货人。

案例分析

国际多式联运环境下的集装箱货损纠纷案

随着物流服务理念的不断提升,为了充分满足客户的需求,国际物流运输服务提供商由传统的 “港—港”服务转换为 “门—门”的物流运输服务。这种运输方式的产生,即是国际多式联运,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需求。国际多式联运涉及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换,为了提高装卸效率,通常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元。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参与方众多,又跨越不同的国界,一旦发生货损货差等问题,很容易产生纠纷。又由于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多式联运的发展,在相关政策方面,往往向多式联运经营人倾斜,这进一步加大了处理纠纷的难度。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剖析国际多式联运环境下的集装箱货损纠纷的处理思路。

一、案情介绍

(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签订

江南丝绸公司将装载布料的五个集装箱委托四海集团承运,双方之间签订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四海集团对全程负责运输,货交底特律美国华美服装公司。多式联运单上记载: “接货地:广州江南丝绸公司,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交货地: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运输条款:“FCL-FCL”;运单上同时记载 “由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

(二)国际多式联运运输业务的操作

四海集团受理该票业务后,首先委托大地物流公司公路运输到中国香港,大地物流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的公路货运单。其后,货到中国香港,四海集团又委托中国远洋船公司海运到西雅图。集装箱在中国香港装船后,中国远洋船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提单记载:“装船港:香港,卸船港:西雅图”;运输条款:“FCL-FCL”。集装箱在西雅图港卸船后,五个集装箱中有三个外表状况有严重破损,四海集团在西雅图的代理与船方代理对破损做了记录,双方代理在破损记录上共同签字。尔后,四海集团又办理了由西雅图到底特律的铁路运输。五个集装箱运抵底特律华美服装公司后,收货人开箱时发现:三个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箱内布料已严重受损,另一个集装箱尽管箱子外表状况良好,关封完整,但箱内布料也有受损。

(三)货损赔偿纠纷的产生

由于货到底特律收货人开箱时发现五个集装箱中有四个集装箱的货物受损,于是拒绝收货,并向发货人提出赔偿要求。发货人于是向四海集团提出赔偿,并要求按最高货损限额的运输区段给予赔付。关于货损责任人、赔偿限额,四海集团与发货人、大地物流公司、船公司、铁路集团等涉案方产生了争议。纠纷主要争议是:①货损到底该由谁来赔付?②货损是按公路货损标准、海运货损标准,还是铁路货损标准限额支付赔偿金额?要解决此问题,必须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与责任;二是在不同的集装箱运输条款下,各当事人该如何划分责任。

二、本案中货损纠纷分析

(一)江南丝绸公司 (发货人)的责任分析

本案中,江南丝绸公司承担的是 “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却受损”的这一个集装箱货损的责任。原因如下:江南丝绸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与四海集团签署了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单上注明:运输条款“FCL-FCL”;运单上同时也记载“由货主装箱、计数”的批注,这足以说明此批货物的交接形态是以整箱货的方式进行。

在集装箱整箱交接形态下,其双方责任是 “以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海关关封是否完整”来确定的。本案中,江南丝绸公司将装载货物的集装箱交由四海集团托运时,按照整箱货交接下的责任划分,四海集团只需对集装箱的外表状况负责,而无须对集装箱内的货物负责。因此,货交收货人时,虽然有一个集装箱内的货物受损,但集装箱的外表状况是良好的。结合 “FCL-FCL”运输条款下,四海集团 “对集装箱状况的良好性负责,而无须对集装箱内货物的良好性负责”的原则,集装箱货损的责任应由发货人江南丝绸公司自己承担。

(二)四海集团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分析

本案中,四海集团承担的是 “集装箱外表有破损,且箱内布料也已严重受损”的这三个集装箱货损的责任。原因如下:四海集团,作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对全程运输负有责任。发货人将集装箱交给四海集团时,四海集团未对集装箱外表状况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定集装箱外表状况是完好的。在集装箱“FCL-FCL”运输条款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着 “在箱体完好和封志完整的状况下接受集装箱,就必须在相同状况下交付集装箱”的责任。因此,四海集团接受的是 “外表状况良好”的集装箱,就必须交给收货人的也应该是 “外表状况良好”的集装箱。然而在本案中,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有三个集装箱外表破损,开箱后其内的布料也已严重受损。结合“FCL-FCL”运输条款下,四海集团 “对集装箱状况的良好性负责”的原则,这三个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货损应由四海集团承担。因此,四海集团应该赔偿与其有运输合同关系的发货人江南丝绸公司这三箱货物的损失。

(三)中国远洋船公司 (海运区段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析

本案中,“集装箱外表有破损、且箱内布料也已严重受损”的这三个集装箱货损的责任,最终由中国远洋船公司承担。原因如下:中国远洋船公司,作为 “香港—西雅图”区段的海运分运人,应该对自己承担区段的货物运输负责。四海集团将集装箱交给中国远洋船公司承运时,中国远洋船公司签发了以四海集团为托运人的海运提单,运输条款是 “FCL-FCL”。在海运提单上对集装箱的状态没有不良记录的批注,说明该提单是清洁提单,也就是说船公司在装运港 (香港)接受的是 “外表状况良好”的集装箱。依据 “FCL-FCL”条款下的责任划分,在整个运输过程、直至货交托运人指定的代理人时,都必须保持集装箱 “外表状况良好”的特性。但货抵目的港 (西雅图)时,四海集团的代理人发现有三个集装箱外表有破损,并且双方代表对破损记录都签字确认。因此,可认定三个外表有破损集装箱的受损区段是发生在海运期间。货物最后到达目的地 (底特律)后,收货人开箱发现这三个外表有破损的集装箱箱内的货物已严重受损。由此,可推断 “集装箱外表有破损,且箱内布料也已严重受损”的货损是发生在海上运输区段。所以,中国远洋船公司应该赔偿与其有海运合同关系的四海集团这三个集装箱的货损责任。

(四)大地物流公司 (公路区段实际承运人)、西雅图铁路集团 (铁路区段实际承运人)无责任分析

大地物流公司、西雅图铁路集团分别作为公路区段、铁路区段实际承运人,与四海集团都签订了分运合同。在本案中,不同区段的集装箱运输都是以 “FCL-FCL”的形式完成的。因此,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在完成运输业务、在目的地交箱时,只要保持在起运地接箱时的箱体状态,即可认为整个运输过程是完好的。

大地物流公司承担的是 “广州—香港”的集装箱公路运输。在广州接箱时,集装箱外表状态是良好的。货抵香港,将集装箱交给四海集团代理人时,四海集团代理人并未对集装箱外表提出异议,在交接单上也没有不良记录。由此,可以认定公路运输区段是完好的,没有造成货损,大地物流公司不承担货损责任。

西雅图铁路集团承担的是 “西雅图—底特律”的集装箱铁路运输。在西雅图接箱时,有三个集装箱外表破损、两个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依据 “FCL-FCL”运输条款,货抵目的地底特律时,只要维持接箱时的状态,即 “有三个集装箱外表破损、两个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箱体形态,即可认定西雅图铁路集团顺利地完成了铁路运输。本案中,货抵西雅图,西雅图铁路集团将集装箱交给四海集团的代理人时,四海集团代理人对三个破损集装箱的损害程度是否加剧没有提出异议,另外两个集装箱外表状况也未提出异议。说明西雅图铁路集团接受的是 “有三个集装箱外表破损、两个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运输业务,并且在相同状态下完成了交付任务。所以,可以认定铁路运输没有造成货损,西雅图铁路集团不承担货损责任。

总而言之,在国际多式联运中,要熟悉各参与方之间的关系,要充分了解集装箱不同交接形态下各参与方该承担的责任。只有掌握了丰富的专业知识,处理此类纠纷才会得心应手。

复习思考题

一、基本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 陆桥运输 OCP运输 多式联运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统一责任制 网状责任制

二、问答题

1.国际多式联运有什么特征?

2.国际多式联运有哪些优越性?

3.国际多式联运有哪些类型?

4.简述陆桥运输的几种形式。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6.国际多式联运的一般作业流程有哪些内容?

7.国际多式联运有哪些主要单证?

8.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费是如何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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