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全程运输的组织者。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其主要业务及程序有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托运申请,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出口报关;货物装箱及接收货物;订舱及安排货物运送;办理保险;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组织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货物交付;货运事故处理等。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多式联运必须订立合同,合同是规范承托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解决争议的基本法律文件。多式联运合同的主要内容有托运人,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的名称、包装、件数、重量、尺寸等情况,接货的地点和时间,交货的地点和约定的时间,不同运输方式的组成和运输线路,货物交接方式以及承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解决争议的途径和方法等。
二、多式联运计划的编制
多式联运计划总的要求如下。
1.合理性
要求运输线路短、各区段运输工具安全可靠、运输时间能保证、不同运输方式之间良好衔接,从而保证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货地安全及时地运到另一国境内的交货地。
2.经济性
在保证货运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节省总成本费用,以提高经济效益。
3.不可变性
在计划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留有必要的余地,除不可抗力外,计划一般不能随意改变。
在完成多式联运计划编制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应及时将计划发给沿线各环节的代理人,使之提前做好接货、运输、转关或交货等准备工作。
三、接货发运
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从发货人手中接管货物,并按合同要求装上第一程运输工具发运。按托承双方议定的交接方式,凡在DOOR或CY交接的,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施封和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在箱体外表状况良好、封志完整的状态下,将货物整箱交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凡在CFS交接的,由发货人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将货物散件交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由后者负责拼箱计数施封后装运发送 (见图6-1)。
图6-1 多式联运发运流程示意图
四、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且在运费预付情况下收取全程运费后,即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表明多式联运对全程联运负有责任。对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来说,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证据,是合同的证明,也是货物的物权凭证。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多式联运单据指明的收货人或被指示的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凭多式联运单据提领货物。在货物装运发送后,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应将多式联运单据副本及一程运输的有关运输单证及时寄往第一程的目的地 (港)的代理人,以便做好接货、转关和转运的准备。
五、运输保险
由于多式联运运距长、环节多、风险大,为避免可能发生的货运事故,多式联运经营人还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尽管多式联运经营人有责任限额保护条款,但因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疏忽、过失、侵权,将使其丧失责任限额保护的权利,并承担很大的赔偿金额的风险。为避免较大的损失,多式联运经营人通常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责任险和集装箱险,以防范巨额赔偿风险。
六、转关手续
多式联运若在全程运输中经由第三国,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办理过境转关手续,对国际集装箱海关公约缔约国,转关手续已相当简化,通常只提交相应的转关文件,如过境货物申报单、多式联运单据、过境国运输区段单证等,并提交必要的担保和费用,过境国海关可不开箱检查,只作记录而予以放行。
七、全程运输的协调管理
1.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连续运输,不同运输方式之间的转运衔接是保证运输连续性、及时性的关键。由于运输工具不同、装卸设备设施不同、转运点的选择不同以及各国的规定和标准不同,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事前应充分地了解,以便根据各种不同具体情况和要求实现快速的转运。
2.各运输区段的单证传递
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全程运输的总负责人,通常要与各运输区段实际承运人订立分运输合同,在运输区段发送地以托运人的身份托运货物,在运输区段的目的地又以收货人的身份提领货物。为了保证各运输区段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托运货物后要将有关运输单证及时寄给区段目的地代理人。同时,如该实际运输区段不是最后一程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在做好接货准备的同时,还要做好下一程运输的托运准备。
3.货物的跟踪
为了保证货物在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的安全,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及时跟踪货物的运输状况,如通过电报、电传、EDI、因特网在各节点的代理人之间传递货物信息,必要时还可通过GPS进行实时监控。
八、交付货物
按多式联运合同规定,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交多式联运单据指明的收货人或按指示交指定的收货人,即告完成全程运输任务。交货地代理人应在货物到达前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便收货人及时做好提货准备。对于FCL交货的,如CY条款,货物卸船、收货人办妥进口清关手续后,委托集装箱码头整箱交货;如DOOR交货的,则由公路运输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交货,交接双方以箱体外表状况良好、封志完整为条件。
对于LCL交货的,交货地为合同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由集装箱货运站代表多式联运经营人进行拆箱、分票、堆存于仓库中,收货人办妥进口清关的手续后,以散件方式提运。
九、国际多式联运运费的计费
由于国际多式联运的运输模式与传统海运不同,因而其运费构成也有所不同。本节主要讨论国际多式联运运费基本结构与计费办法。
(一)多式联运运费的基本结构
多式联运已突破传统海运 “港—港”的范围,而向两岸延伸,因此多式联运运费的基本结构,除包括海运段外,还包括一端内陆或两端内陆的运费。
多式联运运费的基本结构由内陆运输费 (主要是公路运费、铁路运费或内河运费,包括拖运费、储仓费、转运费、服务费等)、码头装卸包干费、海运费等组成。
1.公路运费
公路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其中,基本运费是指公路运输中的拖运费,按箱型、箱尺寸和运距计算;附加运费是指在公路运输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车辆延滞费、上下车费、人工延滞费、辅助装卸费以及其他附加费等。
公路运费的计算方式主要有计程运费、计时包车运费、包箱运费和短程运费。
2.铁路运费
铁路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其中,基本运费是指铁路运输中的拖运费,按箱型、箱尺寸和运距计算;附加运费是指办理铁路运输而发生的有关附加费用,如送取费、暂存费、换装费、代理费以及新路费、集装箱建设基金等。
3.海运运费
海运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其中,基本运费是指任何一种货物运输收取的最基本的运费,是海运运费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船舶的折旧或租金、燃油费、修理费、港口使用费、管理费和职工工资等;附加运费是指在海运过程中因货物的特殊处理费用,如转船费、起重费、选港费、更改目的港费等,此外还包括受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影响所产生的成本费用,如油价上涨、被迫绕航、汇率变动、港口拥挤等。
在集装箱海运中,为简化运费计算,班轮公司通常采用包箱费率的计算方法,并公布不同航线的运价。
4.码头装卸包干费
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大多采用集装箱装卸包干形式,按箱计收装卸包干费。
我国交通运输部对外贸港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的规定见表6-1。
表6-1 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过境集装箱装卸包干费率表
注:1.非标准集装箱包干费面议,但最高不超过其相应箱形标准箱包干费的一倍。
2.“非标准集装箱”是指尺寸与标准箱不同的集装箱、变形箱和超限箱,但长宽与标准箱相同的高箱、不调换装卸索具的开顶箱及四周不超限的框架箱,按相应箱型标准箱计费。
3.“超限”是指箱内货物的外形超出了集装箱的尺寸。
(二)多式联运运费的计费方法
多式联运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运费
其中,基本运费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费,在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中,由于海运费通常已包含码头装卸包干费,故不另外收取。
附加运费是指多式联运全程运输中除基本运费外的其他费用,如中转费、过境费、仓储费以及有关的单证、服务费等。应该指出的是,按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应采用单一运费率,实际计费可以分段累加计收,也可根据分段累加的总费用换算出。
十、多式联运货损事故处理
货损货差事故是货物运输中经常发生的,这就产生了受损方向责任方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方根据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进行处理的索赔和理赔工作。(www.daowen.com)
货物的索赔和理赔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根据国家的对外政策、贸易合同、运输合同,并参阅有关国际惯例,正确处理货损货差事故。
(一)提出索赔的原则
货物的索赔和理赔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广、情况复杂,并具有一定法律原则的涉外工作。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根有据,合情合理,区别对待,讲究实效。
1.实事求是
就是应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实际情况,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确定损失程度和金额。也就是说该索赔的,必须坚持原则行使索赔权利。
2.有根有据
就是处理货物索赔的基础,在向承运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提出索赔时,应掌握造成货损事故的有力证据,并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国际惯例提出索赔。
3.合情合理
就是从所发生的事故中合理确定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必要时也可作出一些让步,其目的主要能使货损事故合理地、尽早地得以处理。
4.区别对待
就是应根据我国的对外政策,对方的态度和有关业务往来,根据不同对象,有理、有利、有节,采取不同方式区别处理。
5.讲究实效
就是指在货损事故索赔中讲究实际效果,充分注意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以及对外影响和业务发展。
不论是哪一种原因发生的索赔案,也不管是向谁提出索赔,一项合理的索赔必须具备下列原则。
(1)提赔人要有正当索赔权。提出货物索赔的人原则上是货物所有人,或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合法的提单持有人。此外,还可能是货运代理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
(2)责任方必须负有实际赔偿责任。事实上,索赔方提出的索赔并非都能得到赔偿,如属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之内的,或属保险人承保责任外的货损,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得到赔偿的。
确定或证明责任方负有实际赔偿责任的文件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卸货记录。
②检验报告。
③交货记录。
④残损报告。
⑤合同责任条款等。
(3)赔偿的金额必须是合理的。合理的赔偿金额是以货损实际程度为基础。但是,在实际中责任方则往往受赔偿责任限额的保护,如承运人的赔偿可享受提单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保险人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一项有效的索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 “索赔时效”。否则,货物的损害即使确由责任方的过失所致,索赔人提出的索赔在时效过后也很难得到赔偿。
(二)索赔对象
国际贸易运输中货物索赔的提出一般有这样几种情况:货物数量或件数的缺少或货物残损、灭失;货物的质变或货物实际状况与合同规定的要求不符;承运人在货物运输途中没有适当地保管和照料货物;货物的灭失、损害属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内等。因此,根据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不同原因,受损方提出索赔的对象也是不同的。
1.向发货人索赔
如果货物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灭失或损坏:
(1)原装货物数量不足。
(2)货物的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
(3)包装不牢致使货物受损。
(4)未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等。
收货人凭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向发货人 (卖方)提出索赔。
2.向承运人索赔
如果货物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灭失或损坏:
(1)在卸货港交付的货物数量少于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数量。
(2)收货人持有正本清洁提单提取货物时,货物发生残损、缺少,且系承运人的过失。
(3)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是由于承运人免责范围以外的责任所致等。则由收货人或其他有权提出索赔的人凭有关部门,机构出具的鉴定证书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3.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属下列范围,则由受损方凭有关证书、文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1)承保责任范围内,保险应予赔偿的损失。
(2)承保责任范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事故使货物遭受损害。
(3)在保险人责任期限内。
(三)索赔时应具备的单证
(1)索赔申请书。索赔申请书系表明受损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索赔人的名称和地址;船名、抵港日期、装船港及接货地点名称;货物有关情况;短缺或残损损失情况;索赔日期、索赔金额、索赔理由。
(2)提单。提单是划分责任方与受损方责任的主要依据,在提出索赔时,索赔人应出具提单正本或其影印本。
(3)货物残损检验证书。该证书是受损方针对所发生的货损原因不明或不易区别时,向检验机构申请对货物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单证。
(4)货物残损单。该单是对货物运输、装卸过程中货物残损所作的实际记录,受损方依据经责任方签署的货物残损单提出索赔。
(5)索赔清单。索赔清单主要列明货损事故所涉及的金额,通常按货物的到岸价计算。
另外,提出索赔时应出具的单证还有商业发票、溢短单、修理单等。
(四)多式联运货损事故处理
多式联运货损事故处理涉及海运货损事故处理、水运货损事故处理、铁路货损事故处理、公路货损事故处理等。多式联运货损事故处理应根据货物运输过程中环节作业的特点、有关合同条款、法律、公约等规定,对所发生的货损事故进行处理。
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在共同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对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的情况不符,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或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必须是在提取货物后的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通知。
货物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但是,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承保货物的保险人那里得到了赔偿后,保险人可代位 (指代替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追偿。
作为举证的手段,索赔方出具的索赔单证不仅可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度,还可确定最终责任方。主要货损索赔单证有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提单、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短单、重理单等。提出索赔时使用的其他单证还有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拆箱单等。
当收货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则通过签署一份权益转让证书,将向承运人提出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凭以向承运人进行索赔。
提出赔偿,必须予以举证,而责任方企图免除责任或减少责任,则必须予以反举证和举证,反举证是分清货损责任的重要手段,有时在一个案件中会多次进行,直到最终确定责任。通过举证与反举证,虽然已明确了责任,但在赔偿金额上未取得一致意见时,则应根据法院判决或决议支付一定的索赔金。
审核是处理货损事故仔细且重要的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索赔期限、出具的单证是否齐全、单证之间有关内容是否相符、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理货计数量是否准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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