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实践与探索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实践与探索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式联运首先应调整上述关系人的法律关系,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平衡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当然,这种规定或做法并不会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承运人行使的追偿权利。根据这一规定,一旦发生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赔偿首先要依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所适用的责任制形式。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如下。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实践与探索

一、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

多式联运公约和现行的多式联运业务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理解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多式联运作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组合,系由众多关系人组成,其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其中主要关系有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受雇人、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承揽关系、侵权行为关系等。多式联运首先应调整上述关系人的法律关系,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平衡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基本条件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该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货物全程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当然,这种规定或做法并不会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承运人行使的追偿权利。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确保其流通性,并且保单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三、国际多式联运经营责任制

(一)国际多式联运责任制的类型

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分析,首先必须确定责任制 (Liability Regime),即其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经营人所负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统一责任制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统一责任制 (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同一责任向货主负责,即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中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负全部责任。无论事故责任是明显还是隐蔽的,是发生在海运段还是发生在内陆运输段,均按一个统一原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统一按约定的限额进行赔偿。但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无法避免或确实证明是货主的故意行为过失等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坏,经营人则可免责。

统一责任制是一种科学、合理、手续简化的责任制度。但这种责任制对联运经营人来说责任负担较重,因此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采用还不够广泛。

2.网状责任制 (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网状责任制 (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内,也就是由经营人对集装箱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的赔偿,则根据各运输方式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处理,铁路区段按国际铁路运输公约处理,公路区段按 《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处理,航空区段按华沙公约处理。在不适用上述国际法时,则按相应的国内法规定处理,同时,赔偿限额也是按各区段的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对不明区段的货物隐蔽损失,或作为海上区段按海牙规则处理,或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处理。

网状责任制是介于全程运输负责制和分段运输负责制这两种负责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也就是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分段负责制相同。

(二)国际多式联运公约采用的责任形式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对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形式采用了 “修正统一责任制”(Modified Uniform Liability System),排除了 “网状责任制”。根据这一责任形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处理,不管能否确定造成货损的实际运输区段,都将适用本公约的规定。但是,多式联运公约又作了这样的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特定区段,而对这一区段适用的一项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则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坏的赔偿,应按照该国际公约或强制性国家法律予以确定。显然,该规定又是完全的网状责任制形式。根据这一规定,一旦发生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损的赔偿首先要依据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所适用的责任制形式。

多式联运公约中采用的这种责任形式,使国际多式联运中出现了双层赔偿责任关系,即多式联运经营人与货主 (托运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分包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关系。前者的赔偿责任关系受制于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由于多式联运公约的强制性,这一规定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不能放弃或降低赔偿责任限制,也不能将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货主。而对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其分包人的赔偿责任,多式联运公约并未作任何规定,这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极易产生纠纷。如海运方面至今采用的是 “不完全过失责任制”,航空方面则采用 “完全过失责任制”,而陆路运输方面无论是公路还是铁路均采用 “严格责任制”。在上述几种责任制中,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最轻。

由于多式联运公约采用了统一责任制,下列情况将不适用于该公约的规定。

(1)凡属于单一运输方式下合同的货物接送业务。

(2)对于公约缔约国与非缔约国之间所发生的有关多式联运的诉讼,如两国均受同一其他公约的制约,该缔约国法院则适用该其他公约的规定。

(3)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第二条规定的货物运输,不能视为国际多式联运。(www.daowen.com)

四、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责任期间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是指行为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在时间上的范围。不言而喻,承运人责任期间的长短,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承运人承担义务的多少和责任的轻重。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承运人责任期间的规定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根据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在货主仓库、工厂以及集装箱货运站、码头堆场进行交接的特点,仿照汉堡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规定的责任期间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的责任期间,自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依照多式联运公约条款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有两种形式。

(1)从托运人或其代表处接管货物,这是最常用、最普遍的规定方式。

(2)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运输的管理当局或其他第三方,这是一种特殊的规定。

在第二种接管货物的方式中,有一点应予以注意,即使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从接管货物时开始,但在从港口当局手中接受货物的情况下,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在当局保管期间发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不负责任。

多式联运公约对交付货物规定的形式有三种。

(1)将货物交给收货人。

(2)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的合同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

(3)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在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可按上述第二、三种交货形式交货,责任即告终止。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收货人并不急需该批货物,为了节省仓储费用,或者市场价格下跌,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收货人延迟提货。因此,多式联运公约的这种规定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五、多式联运发货人、收货人的义务与责任

按照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发货人可以是两种:一种是与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这类人通常就是货主;另一种多式联运发货人为专司托运之职的人,这类人从货主处接受货物后,与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经营人运输。不管是哪一类发货人,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时可以自己出面,也可委派代表或其他以其名义行事之人订立合同。

(一)发货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公约赋予了发货人一定的义务,并规定了其相应的责任。发货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准确无误地提供货物,二是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1.担保义务

多式联运公约规定,发货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与多式联运单证所记载的内容保持一致,并规定发货人在将货物交付给经营人时,其行为便是向经营人作出的一种保证。违反保证义务的结果引起发货人自己损失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造成经营人损失的,发货人还得负责赔偿。

2.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

发货人应以合适的方式在所托运的危险货物上加注危险标志或标签,并在将货物交付给经营人时,告知货物的危险特性,如有必要还应先知应采取的预防措施。这就是发货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的义务。发货人违反此项义务,他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由于载运这类货物而遭受的一切损失负赔偿责任。

(二)收货人的义务与责任

货物由发货人发出,经多式联运经营人承运,最终将货物完全交到收货人的手中,方为多式联运全过程的终结。在这最后一个环节上,收货人的责任及权限如下。

(1)收货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凭联运提单办理提货手续。若货物卸船后超过10天(含4天集装箱免费堆存期)不提者,港口将集装箱转栈堆放,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2)如果收到的货物有灭失、损害现象,收货人应在收到货运记录后7天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索赔通知书。收货人提出索赔诉讼的时间应在交付货物之日起180天内,如超过规定的诉讼期,则承运或有关责任方在任何情况下可免除对货物灭失或损害所担负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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