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确认
在公路国际货运业务中,运单即是运输合同,运单的签发则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体现。《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中对运单所下的定义是:运单是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
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以签发运单来确认
无运单、运单不正规或运单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它对发、收货人和承运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也是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交接的重要凭证。
2.发货人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与承运人签订定期或一次性运输合同
运单均视为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每种货物或每票货物分别签发运单。
3.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二)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的内容与组成
1.组成
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为一式三份,都需要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一份交给发货人;一份随货物同行,作为通关以及交接的凭证;一份由承运人留底。
2.内容
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共计22个栏目,填写时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填写,或者打印,或者盖戳记。1~12栏以及16栏由发货人填写,18栏和20栏由收货人填写,其他由承运人填写 (见表5-2)。
运单应至少包括下列16项内容。
(1)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
(2)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3)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表5-2 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
(4)货物接管地点、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货地点。
(5)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6)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如属危险货物,应说明其基本性质。
(7)货物件数、特征标志和号码。
(8)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量化指标。
(9)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运费、附加费、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费用)。
(11)是否允许转运的说明。
(12)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13)货物价值。
(14)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15)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16)运输起止期限等。
二、货物的发运
(1)发运的货物要和运单记载的内容一致,不得夹带、隐瞒与运单记载不相符的货物。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手续的货物,发货人应将其交承运人并随货物同行。
(2)货物的包装要符合运输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对出口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货物要求,并有中外文对照的标记、唛头。对包装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按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发货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按国家规定及国际要求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见图5-3)。
(3)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照料的动植物、尖端精密产品、稀有珍贵物品、文物等,发货人要派人随车押运。大型特型货物、危险货物、贵重物品是否押运,发货与承运双方要进行协商。除上述货物外,发货人要求押运时,需经承运人同意。(www.daowen.com)
(4)押运人员的姓名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应填写在运单上,不能随意换人顶替,押运人员每车1人,免费乘车。有押运人员时,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货差,承运人不负责损失赔偿责任。
图5-3 危险品运输示意图
三、货物的承运与交接
(一)承运
(1)承运人不得超限超载 (重货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载重吨位;轻货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有关长、宽、高的装载规定)。
(2)运输线路由承运人与发货人共同确定,一旦确认不得随意更改。如果承运人不按约定路线运输,额外费用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3)运输期限由承运和发货双方共同约定并在运单上注明,承运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运达。
(二)货物的交接
(1)承运人在运输约定货物之前要对货物核对,如果发现货物和运单不符或者可能会给运输带来危险的,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2)货物运达目的地前,承运人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交接准备。如果是运输到国外,则由发货人通知;如果是零担货物,在货到24小时内通知。
(3)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的交接,如果货物单件包装,则按件交接;如果采用集装箱以及其他有封志的运输方式,按封志交接;如果是散装货则按磅交接或双方协商的方式交接。
(4)货物运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应凭借有效单证接收货物,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否则承担一切损失。涉外运输如发生上述情况,应由发货人解决并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5)货物在交给收货人时,双方对货物的重量或者内容有疑义,均可以提出查验或者复核,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四、货物的保险与保价运输
货物运输有两种投保方式: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由发货人自行确定。货物保险由发货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也可委托承运人代办。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按保价货物办理承运手续,在发生货物赔偿时,按发货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发货人按一张运单发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发货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按一定比例收取保价费。
五、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允许变更和解除的情况
1.不可抗力因素。
2.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履行运输合同的。
3.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履行的。
4.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如果是承运人提出的,承运人要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二)发货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货物没有交付收货人之前,发货人可以要求终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目的地或者要求把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三)不可抗力因素下的变更和解除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阻,发生了装卸、接运、保管等费用,则:
(1)所有费用由发货人承担,承运人要退回未完的运输费用。
(2)回运时,回程运费免收。
(3)发货人要求绕道运输,额外费用按实际收取。
(4)货物在受阻地需要存放,保管费用由发货人负担。
(四)逾期提货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支付承运人保管费用。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六、公路运费的核算
公路运费均以 “吨/里”为计算单位,一般有两种计算标准:一种是按货物等级规定基本运费费率;另一种是以路面等级规定基本运价。凡是一条运输路线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等级公路时,则以实际行驶里程分别计算运价。特殊道路,如山岭、河床、原野地段,则由承托双方另议商定。
公路运费费率分为整车 (FCL)和零担 (LCL)两种,后者一般比前者高30%~50%,按我国公路运输部门规定,一次托运货物在2.5吨以上的为整车运输,适用整车费率;不满2.5吨的为零担运输,适用零担费率。凡1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4立方分米的为轻泡货物 (或尺码货物Measurement Cargo)。整车轻泡货物的运费按装载车辆核定吨位计算;零担轻泡货物,按其长、宽、高计算体积,每4立方分米折合1公斤,以公斤为计费单位。此外,尚有包车费率 (Lump Sum Rate),即按车辆使用时间 (小时或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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