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流程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组织工作主要包括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货物托运和承运、国境站的交接和出口货物的交付等。
图5-1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流程图
(一)编制出口货物运输计划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计划一般是指月度要车计划,它是对外贸易运输计划的组成部分,体现对外贸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具体任务,也是日常铁路联运工作的重要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月度要车计划采用 “双轨 (铁路、外贸)上报、双轨下达”的方法,其编制程序如下。
(1)各省、市、自治区发货单位应按当地铁路部门的规定,填制 “国际铁路联运”月度要车计划表,向铁路局 (分局、车站)提出下月的要车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报送当地商务厅 (局)和各主管总公司。
(2)各铁路局汇总发货单位的要车计划后,上报铁道部;各省、市、自治区商务厅 (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计划后,报送商务部。
(3)商务部汇总审核计划后,与铁道部平衡核定。
(4)月度要车计划经两部平衡核定,并经有关国家的铁道部门确认后,由商务部将核准的结果通知各地商务厅 (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各地商务厅 (局)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再分别转告所属发货单位;各铁路局 (分局、车站)将铁道部批准的月度要车计划分别通知发货单位。
凡发送整车货物,均需具备铁路部门批准的月度要车计划和旬度要车计划;零担货物则不必向铁路部门编报月度要车计划,但发货人必须事先向发站办理托运手续。
(二)托运和承运
托运与承运的过程实际就是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签订运输合同的过程。
l.托运的一般过程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车站接到运单后,应进行认真审核。整车货物办理托运,车站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要车计划,检查运单上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如确认可以承运,应予签证。运单上的签证,写明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或装车日期,表示铁路已受理托运。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铁路根据运单上的记载查对实货,认为符合 《国际货协》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车站方可接受货物,并开始负保管责任。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后,始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即为承运。
车站受理托运后,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送到指定的货位上,经查验、过磅后,即交由铁路保管。当车站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即表示货物业已承运。铁路对承运后的零担货物负保管、装车和发运的责任。
托运、承运完毕,铁路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即开始生效。铁路按 《国际货协》的规定对货物负保管、装车并运送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责任。
2.对货物托运的有关要求
发货人向铁路托运货物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须符合合同的要求。
(2)托运时应认真过磅,细致查点件数,并将重量和件数正确记载在运单上。
(3)货物的包装应能充分保证防止货物在运送中灭失和损坏,防止损坏其他货物和运输工具、包装以及伤害人员。
(4)货物标记和表示牌是为运送货物提供方便,便于识别货物,以利于装卸和收货人提货。
(5)货物的声明价格。
根据发货人的要求,托运上述以外的货物也可声明价格。
3.托运所涉及的运输单证
托运所涉及的运输单证主要有运单和运单的随附单证。
(1)国际货协运单 (SMGS Rail Way Bill)
国际货协运单简称货协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中的一种。货协运单是由发送国铁路代表所有参加运送货物的各国铁路同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送契约。因此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在货物运送中便具有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它对铁路和发、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2)运单的随附单据
经国际铁路联运出口的货物通过国境站时,需要履行海关手续、商品检验、卫生检疫等法定手续,为此发货人必须将所需的文件附在运单上。这些文件主要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明细单,并根据货物性质的需要还可能有出口许可证、品质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植物检验证书或兽医证明书等。其他有关单据则视合同的规定和货物不同要求而定。
4.在托运与承运中产生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这里主要讲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人
承运人是指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在履行运输合同义务的过程中,承运人是以各国铁路整体的名义与发、收货人订立合同的,因此而产生的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为:
①有权要求发货人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运输证明文件,如发货人拒绝提供,则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②承运人对不符合安全运输条件规定的货物包装,有权要求发货人予以改善、整装。如改善后仍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承运,或者经发货人同意,订立补充协议,以发货人为责任方承运。
③承运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到达站。超过运到期限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④承运人有权要求发、收货人支付规定的运送费用,但必须依章收取,多收、误收费用的,应如数退还。
⑤对于超过规定期限无人领取的货物,承运人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以按无主货物处理。但所得款额除扣去承运人所支出的部分外,其余应单独列账,一旦查到收货人即应退还。
(2)发货人
①有权要求承运人按合同规定准备和配备车辆。对于不适合安全运输的车辆有权要求承运人调换并赔偿损失。
②发货人应保证货物有保证安全的运送包装。因包装不良而导致货损货差的,应由发货人承担责任。
③发货人托运货物时,应提供各种规定的单证并按规定支付各种运送费用。
(3)收货人
①有权到站提取货物。
②有义务缴清托运人在始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等费用。
③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取货物。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收货人应清扫车厢,在规定期限内将货车交回铁路部门。
5.发、收货人对联运合同的变更
托运与承运完成后,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对承运人、发货人和收货人都有约束力,但发、收货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运输合同可以提出变更。
发货人或收货人要求变更运输合同时,应按国际货协附件第17号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变更申请书。“运输合同变更申请书”主要内容由四部分组成:第一是抬头,填写应接受申请书的某铁路某站长;第二是该货变更前的运输情况,如货物名称、批号、件数、包装、发送路与到达路名称、承运日期等;第三是请求变更的具体事项;第四是变更申请人的签字及申请变更日期。到达路可以接受收货人按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规章规定的格式填写的运输合同变更申请书。
变更运输后,货物运费的计收应按正常条件办理并考虑下列特殊情况。
(1)如货物在中途站交付,则运费只计收到该站为止。如果货物已通过了新到站,而铁路又将它返回该站,则除运到货物截留站的费用外,还应单独加算并核收从货物截留站至新到站的运费。
(2)如货物发往比原到站更远的新到站或发往货物原运送经路以外的车站,则到原站或货物截留站的运费和从该站到新到站的运费应分别计收。
(3)如货物返还发站,则从发站到返还站的往返运费应分别计算,并向发货人核收。
另外,还应核收运输合同变更费。这项费用按变更运输合同的铁路现行国内规章计算,向支付该铁路运费的发货人或收货人核收。
(三)发货人在装车发运中的工作
货物办理完托运和承运手续后,接下来是装车发运。货物的装车,应在保证货物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快速进行,以缩短装车作业时间,加速周转和货物运送。
1.货物装车发运的一般程序
(1)货物进站
货物应按铁路规定的时间进站。进站时,发货人应组织专人在车站接货。由铁路装车的货物,应会同铁路货运员对货物的件数、包装、品名、唛头标记、运单及其随附单证逐件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或相互不符,必须修复、更换或查明原因予以更正。经铁路货运员验收完毕,认为符合运送要求,发货人即同货运员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并在运单上签证确认。
零担货物经铁路货运员查验过磅,发货人按运单记载交运杂费后,货物在站内的保管和装车发运工作即由铁路负责。在专用线装车时,发货人应在货车调送前一日将货物搬至货位,并做好装车前的一切准备。
(2)请车和拨车
由铁路负责装车的货物,有关请车和拨车均由铁路自行办理。
由发货人负责装车时,不论是在车站的货场内装车或是在专用线装车,发货人应按铁路批准的日要车计划,根据货物的性质和交货数量,向车站请拨车辆。发货人要正确合理地选择需要的车种和车辆吨位,尽量做到车种适合货种,车吨配合货吨,并在保证货物和车辆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车辆的载重吨和容积,以提高经济效益。铁路在货车调送到装货地点或车辆交接地点之前,应将送车时间通知发货人,发货人应根据铁路送车通知按时接车,同时组织装车力量,在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货工作,按时交车,并将装车完毕时间通知车站。
(3)货物的装车、加固和施封
①装车。货物装车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第一,货物包装完整、清洁、牢固,货物标志、标记清晰完整;第二,单证齐全,内容准确、完备;第三,车辆的车体完整、清洁,技术状态良好,具备装车的必备条件。
由发货人装车的货物,发货人应在现场负责监装。铁路负责装车的货物,一般应由铁路监装,在必要时可要求发货人在货场检查货物装载情况。
②加固。对于敞车、平车及其他特种车辆装运超限货物,箱装和裸装机械设备以及车辆等货物,应在装车时放置稳妥,捆绑牢固,以防运送途中发生移动、坠落、倒塌及互相撞击,保证安全运送。
货物出口加固工作,应由铁路负责 (自装车和专用线装车由发货人负责),但发货人应检查加固情况,如不合要求,应提醒铁路方面重新加固。
③施封。它是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以便分清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铁路内部之间的相互责任。
我国装运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棚车、冷藏车、罐车必须施封。货车施封后,应使用只在毁坏后才能开启的封印。铁路装车时由铁路施封;发货人装车由发货人施封,或委托铁路施封,此时发货人应在运单 “铅封”栏内注明 “委托铁路施封”字样。
对出口货物和换装接运的进口货物,各始发站和进口国境站必须用10号铁线将车门上部门扣和门鼻拧紧,在车门下部门扣处施封。
2.货车的配载 (见表5-1)
(1)棚车的使用和配载
棚车有顶盖和四壁,有门、窗,能启闭,对货物运送比较完全。装棚车的货物每件包装不宜过长、过大、过重,一般不超过250千克为宜,以利装卸。我国现有棚车以60吨和50吨为多,因此应根据储运货物的数量,尽可能选用60吨或50吨的棚车。
在配载货物时,应先利用车容和载重量。在安排车容时,应根据每件货物大小和车辆长宽高,进行正确合理的计算,保证货物按数装载和不浪费运力,必要时应制定货物装载方案和绘制装载示意图,供装车时作为掌握和参考的依据。
(2)敞车的使用和配载
敞车主要装运不怕受潮的货物。对于不能装棚车的货物,采取防潮、防盗措施能保证货物安全的,也可使用敞车装载。我国现在60吨和50吨的敞车较多。
装敞车的散装货物,凡能捆扎成件的 (如钢材、钢管等),应尽量捆扎成大件,每车不超过100件。敞车货物的配载,也应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量和容积,在保证货物安全运送的前提下尽量做到满载,但装载不得超过车辆限界。
(3)平车的使用
我国现有平车以60吨为多,30吨次之。平车用于装运长大货物 (敞车装卸困难的)。对于汽车、拖拉机及其他裸体机械,一般以平车装为宜。用平车装运的货物,其高度和宽度均不得超过车辆限界。
表5-1 中国铁路货车类型一览表
3.货物发出后办理事项
(1)登记
发货人的运输人员在发货后,要将发货经办人员的姓名、货物名称、数量、要件数、毛重、净重、始发站、到站、经由口岸、运输方式、发货日期、运单号、车号及运费等项目,详细登记在发运货物登记表内,作为原始资料。
(2)通知及上报
如合同有规定,发货后发货人要用电传或传真通知收货人,发货人要及时通知;如规定要上报总公司和当地经贸厅 (局、委)的,要及时上报。总之,要做好必要的通知和报告工作。
(3)修正和更改
如果货物发出后,发现单证或单货错误,要及时电告货物经由口岸的外运分支机构,要求代为修正;如发货后需要变更收货人、到站或其他事项的,要及时按规定通知原发站办理变更。
(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
联运货物在装车发运后,紧接着就要考虑在国境站的交接问题。
1.国境站有关机构
在相邻国家铁路的终点,从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办理移交或接收货物和车辆的车站称为国境站。我国国境站除设有一般车站应设的机构外,还设有国际联运交接所、海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边防检查站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 (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1)国际联运交接所
国际联运交接所简称交接所,它是国境站的下属机构。交接所执行下列任务:办理货物、车辆、运送用具的交接和换装;办理各种单据的交接,负责运送票据、商务记录的编制、翻译和交接工作;计算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运到期限、过境铁路运费和国内各项运杂费用;对货物和票据进行检查,处理和解决货物交接以及车、货、票、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海关
海关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进出口政策、法律、法令,是口岸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履行报关手续。只有在按规定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后,海关才予以放行。
(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
它是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4)边防检查站
它是公安部下属的国家公安部队,其职责是执行安全保卫,负责查验出入国境的列车、机车及列车服务人员和随乘人员的进出境证件。
(5)中国外运分公司
中国外运分公司是各进出口公司的货运代理。在国境站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承办各种进出口物资的铁路发运、转运、联运、口岸交接、分拨、报关、报验和大型集装箱的中转、拆箱和装箱等业务。
2.国际联运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国境站除办理一般车站的事务外,还办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车辆和列车与邻国铁路的交接,货物的换装或更换轮对,运送票据、文件的翻译及货物运送费用的计算与复核等项工作。出口货物在国境站交接的一般程序如下。
(1)出口国境站货运调度根据国内前方站列车到达预报,通知交接所和海关做好接车准备。
(2)出口货物列车进站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并将列车随带的运送票据送交接所处理,货物及列车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3)交接所实行联合办公,由铁路、海关、外运等单位参加,并按照业务分工开展流水作业,协同工作。铁路主要负责整理、翻译运送票据,编制货物和车辆交接单,以此作为向邻国铁路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的原始凭证。外运公司主要负责审核货运单证,纠正出口货物单证差错,处理错发错运事故。海关则根据申报,经查验单、证、货相符,符合国家法令及政策规定,即准予解除监督,验关放行。最后由双方铁路具体办理货物和车辆的交接手续,并签署交接证件。
3.有关联运出口货物交接中的几个问题
(1)联运出口货物单证资料的审核
审核出口货物单证是国境站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正确核放货物,纠正单证差错和错发错运事故,保证出口货物顺利交接具有重要意义。
出口货物运抵国境站后,交接所应将全部货运单证送外运分公司进行审核,外运分公司作为国境站的货运代理公司,在审核单证时,要以运单内容为依据,审查出口货物报关单、装箱单、商检证书等记载的内容和项目是否正确、齐全。如正确无误,则可核放货物,做到差错事故不出国。
出口货物单证经复核无误后,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运单及其他随附单证送海关,作为向海关申报和海关审核放行的依据。(www.daowen.com)
(2)办理报关、报验等法定手续
铁路联运出口货物报关,由发货人委托铁路在国境站办理。发货人在货物发运前,应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向海关申报的主要依据。
铁路始发站在承运货物后,即在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站戳,并与运单一起随货同行,以便国境车站向海关办理申报。
需办理检验检疫的货物,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取得证书。
4.联运出口货物的交接方式
货物交接可分为凭铅封交接和按实物交接两种情况。
(1)凭铅封交接的货物,根据铅封的站名、号码或发货人简称进行交接。交接时应检查封印是否有效或丢失,印文内容、字迹是否清晰可辨,同交接单记载是否相符,车辆左、右侧铅封是否一致等,然后由双方铁路凭完整铅封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2)按实物交接可分为只按货物重量、只按货物件数和按货物现状交接三种方式。
按货物重量交接的,如中、朝两国铁路间使用敞车、平车和砂石车散装煤、石膏、焦炭、矿石、熟矾土等货物;按货物件数交接的,如中、越两国铁路间用敞车类货车装载每批不超过100件的整车货物;按货物现状交接的,一般是难以查点件数的货物。
(五)出口货物的交付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抵达到站后,铁路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所记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交付给收货人。
收货人必须支付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以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才可以拒绝领取货物。收货人领取货物时,应在运行报单上填记货物领取日期,并加盖收货戳记。
二、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流程
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的发运工作是由国外发货人根据合同规定向该国铁路车站办理的。
根据 《国际货协》规定,我国从参加 《国际货协》的国家通过铁路联运进口货物,凡国外发货人向其所在国铁路办理托运,一切手续和规定均按 《国际货协》和各该国国内规章办理。
我国国内有关订货及运输部门对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作,主要包括联运进口货物在发运前编制运输标志;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国境站的交接、分拨;进口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以及运到逾期计算等。
(一)编制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 (Mark),一般印制在货物外包装上,它的作用是为承运人运送货物提供方便,便于识别货物、装卸以及收货人提货。唛头必须绘制清楚醒目,色泽鲜艳,大小适中,印制在货物外包装显著位置。我国规定,联运进口货物在订货工作开始前,由商务部统一编制向国外订货的代号,作为收货人的唛头,各进出口公司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收货人唛头由七部分组成,按下列顺序排列。
(1)订货年度代号,如2016年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即以 “16”为年度代号。
(2)承办订货进出口贸易公司代号,如由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订货,即以 “M”为代号。
(3)订货部门 (即收货人)代号,如由有关部门委托订货,即以 “KF”为代号。
(4)间隔号,外贸为 “—”,工贸为 “/”。
(5)商品类别代号,如 “44”即代表有线电设备。
(6)合同编号或卡片编号,即采用进口合同所编的顺序号码。
(7)供货国别地区代号,按照同我国建立外交和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分别用两个拉丁字母作为一个国家和地区的代号,如 “CF”代表法国,“MR”代表美国等。
例如,2016年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受有关部门委托,以第一号合同向法国订购有线电设备,其收货人的唛头标志为16MKF—4401CF。
再如,2017年第六机械工业部中国船舶工业公司 (工贸公司,代号9M)受某单位(代号BN)委托,以第3号合同向英国 (代号CE)订购船舶设备 (代号382),其收货人唛头标志为17GMBN/38203CE。
国际联运进口货物使用标准的收货人唛头后,就可以在订货卡片、合同、运单的“收货人”栏内,用收货人唛头代替收货人实际名称,而不再用文字填写收货人全称及其通信地址,从而既加强了保密,减少了订货合同和运输过程中的翻译工作,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运输,可防止错运事故。使用收货人唛头时,须严格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定,不得颠倒编排顺序,增加内容或任意编造代号唛头。
(二)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
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认真审核,使之符合国际联运和国内的有关规章。
审核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条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货人唛头是否正确;商品品名是否准确具体;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到站的办理种别;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三)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重要依据,各进出口公司在贸易合同签字以后,要及时将一份合同中文抄本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外运分公司。合同资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和它的附件、补充书、协议书、变更申请书、更改书和有关确认函电等。
(四)联运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与分拨
1.联运进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联运进口货物的交接程序与出口货物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其做法是:进口国境站根据邻国国境站货物列车的预报和确报,通知交接所及海关做好到达列车的检查准备工作。进口货物列车到达后,铁路会同海关接车,由双方铁路进行票据交接,然后将车辆交接单及随车带交的货运票据呈交接所,交接所根据交接单办理货物和车辆的现场交接。海关则对货物列车执行实际监管。
2.联运进口货物交接中的几个问题
(1)进口合同资料
进口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唯一依据,也是纠正并处理进口货物在运输中出现错乱的重要资料。口岸外运分公司在收到合同资料后,如发现内容不齐全、有错误、字迹不清,应迅速联系有关进出口公司修改更正。
联运进口货物抵达国境站时,口岸外运分公司根据合同资料对各种货运单证进行审核,只有单、证、票、货完全相符,才可核放货物。
(2)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和变更收货人的工作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根据发货人和收货人的需要,可以提出运输变更。运输变更申请应由发货人或收货人提出。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时,首先应通过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发货人提出。在国外发货人不同意办理变更时,可向国境站外贸运输机构申请,在国境站办理变更。
联运进口货物变更的受理,应在货物到达国境站前。如由收货人申请变更到站和收货人,则只可在货车开至到达国进口国境站且货物尚未从该站发出时提出变更。
(3)联运进口货物的分拨与分运
对于小额订货 (具有零星分散的特点)、合装货物和混装货物,通常以口岸外运分公司作为收货人。因此,在双方国境站办妥货物交接手续后,口岸外运分公司应及时向铁路提取货物,进行开箱分拨,并按照合同编制有关货运单证,向铁路重新办理托运手续。在分运货物时,必须做到货物包装牢固,单证与货物相符,并办清海关申报手续。
如发现货损货差,属于铁路责任的,必须由铁路出具商务记录。如属发货人责任,由各有关进出口公司向发货人提出赔偿。
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一)运单的作用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是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它体现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之间在货物运送上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对铁路和发货人、收货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二)联运运单的组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由下列各项组成。
(1)运单正本。
(2)运行报单。
(3)运单副本。
(4)货物交付单。
(5)货物到达通知单。
此外,还有为发送路和过境路准备的必要份数的补充运行报单。
(三)联运运单的填写
运单正面未划粗线的各栏由发货人填写。
第1栏,发货人的名称及其通信地址。发货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由中国、朝鲜、越南发货时,准许填写这些国家规定的发货人及其通信地址的代号。
第2栏,合同号码。填写出口单位和进口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号码。
第3栏,始发站。填写运价规程中所载始发站全称。
第4栏,发货人的特别声明。发货人可在该栏中填写自己的声明,例如关于对运单的修改及易腐货物的运送条件等。
第5栏,收货人及其通信地址。
第6栏,对铁路无约束效力的记载。
第7栏,通过的国境站。邻国的几个进口国境站办理货物运送,则还应注明运送所要通过的进口国境站。根据发货人注明的通过国境站确定经路。
第8栏,到达路和到站。在斜线之前,应注明到达路的简称,在斜线之后,应用印刷体字母 (中文用正楷粗体字)注明运价规程上到站的全称。运往朝鲜的货物,还应注明到站的数字代号。
第9栏,记号、标记、号码。填写每件货物上的记号、标记和号码。货物如装在集装箱内,则还要填写集装箱号码。
第10栏,包装种类。填写包装的具体种类,如纸箱、木桶等,不能笼统地填“箱”“桶”,如用集装箱运输,则记载集装箱。
第11栏,货物名称。货物名称应按 《国际货协》规定填写,或按发送路或发送路和到达路现行的国内运价规程品名表的规定填写,但需注明货物的状态和特征;两国间的货物运送,可按两国商定的直通运价规程品名表中的名称填写。在 “货物名称”字样下面专设的栏内填写通用货物品名表规定的六位数字代码。填写全部事项时,如篇幅不足,则应添附补充清单。
第12栏,件数。注明一批货物的件数。用敞车类货车运送不盖篷布或盖有篷布而未加封的货物,其总件数超过100件时,或运送仅按重量不按件数计的小型无包装制品时,注明 “堆装”,不注件数。
第13栏,发货人确定的重量 (千克)。应注明货物的总重量。
第14栏,共计件数 (大写)。需用大写填写第12栏中所记载的件数。
第15栏,共计重量 (大写)。应用大写填写第13栏中所载的总重量。
第16栏,发货人签字。发货人应签字证明列入运单中的所有事项正确无误。发货人的签字也可用印刷的方法或加盖戳记处理。
第17栏,互换托盘。该栏内的记载事项,仅与互换托盘有关。注明托盘互换办法,并分别注明平式托盘和箱式托盘的数量。
第18栏,集装箱/运送用具的种类、类型。在发送集装箱货物时,应注明集装箱的种类和类型。使用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该用具的种类。
第19栏,所属者及号码。运送集装箱时,应注明集装箱所属记号和号码。对不属于铁路的集装箱,应在集装箱号码之后注明大写字母 “P”。使用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时,应注明运送用具所属记号和号码。使用不属于铁路的运送用具时,应注明大写字母 “P”。
第20栏,发货人负担下列过境铁路的费用。如发货人负担过境铁路运送费用,填写所负担过境铁路名称的简称;如发货人不负担任何一个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填写“无”字。
第21栏,办理种别。办理种别分为:整车、零担、大吨位集装箱,并将不需要者划销。
第22栏,由何方装车。发货人应在运单该栏内注明由谁装车,将不需要者划销。
第23栏,发货人添附的文件。注明发货人在运单上添附的所有文件的名称和份数。
第24栏,货物的声明价格。用大写注明以瑞士法郎表示的货物价格。
第27~30栏的一般说明。用于记载使用车辆的事项,只有在运送整车货物时填写。至于各栏是由发货人填写还是由铁路车站填写,则视由何方装车而定。
第45栏,铅封个数和记号。填写车辆或集装箱上施加的封印个数和所有记号。至于铅封的个数和记号,视由何方施封而由发货人或铁路车站填写。
第48栏,确定重量方法。注明确定重量的方法,例如,“用轨道衡” “按标准重量”“按货件上标记重量”等。由发货人确定货物重量时,发货人应在该栏注明确定重量的方法。
四、联运运费的计算和核收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送费用的计算和核收,必须遵循 《国际货协》《统一货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简称 《国内价规》)的规定。
联运货物运送费用包括货物运费、押运人乘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参加 《国际货协》各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原则
(1)发送路的运送费用——在始发站向发货人或根据发送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2)到达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或根据到达路国内现行规定核收。
(3)过境路的运送费用——按 《统一货价》在始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2.《国际货协》参加路与非 《国际货协》铁路间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1)发送路和到达路的运送费用与上述1(1)、1(2)项相同。
(2)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则按下列规定计收。
①参加 《国际货协》并实行 《统一货价》各过境路的运送费用,在始发站向发货人 (相反方向运送则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但办理转发送国家铁路的运送费用,可以在发站向发货人或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②过境非 《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在到站向收货人 (相反方向运送则在发站向发货人)核收。
3.通过过境铁路港口站货物运送费用核收的规定
从参加 《国际货协》并实行 《统一货价》的国家,通过另一个实行 《统一货价》的过境铁路港口,向其他国家 (不论这些国家是否参加 《统一货价》)和相反方向运送货物时,用 《国际货协》票据办理货物运送,只能办理至过境港口站为止或从这个站起开始办理。
从参加 《国际货协》铁路始发站至港口站的运送费用,在始发站向发货人核收;相反方向运送时,在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在港口站所发生的杂费和其他费用,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这些港口车站向发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核收。
过境铁路的运送费用,按 《统一货价》规定计收。
(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国内段运送费用的计算
根据 《国际货协》的规定,我国通过国际铁路联运的进出口货物,其国内段运送费用的核收应按照我国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进行计算。运费计算的程序如下。
(1)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确定从始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品名查找货物品名检查表,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根据运价里程和运价号在货物运价率表中查出相应的运价率。
(4)按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与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相乘,算出该批货物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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