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航空货物运输单证详解

航空货物运输单证详解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收取声明价值费。表4-1 托运书样单THE SHIPPER CERTIFIES THAT PARTICULARS ON THE FACE HEREOF ARE CORRECT AND AGREES TO THE CONDITIONS OF CARRIAGE OF THE CARRIERSIGATURE OF SHIPPER DATE AGENT DATE二、航空货运单(一)航空运单的概念及构成航空运单 是航空运输货物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托运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也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是报关单证之一;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但航空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而它是不可转让的。

航空货物运输单证详解

一、托运书

(一)托运书的基本概念

托运书 (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SLI)是托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的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各项内容,并应印有授权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货运单上签字的文字说明。

托运书的内容与货运单基本相似,但它的缮制要求却不如货运单严格。

(二)托运书的内容

1.托运人 (Shipper's Name and Address)

填列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家名称及便于联系的电话、电传或传真号码。

2.收货人 (Consignee's Name and Address)

填列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家名称 (特别是在不同国家内有相同城市名称时,更应注意填上国名)以及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本栏内不得填写 “To Order”或 “To Order of the Shipper”等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3.始发站机场 (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写始发站机场的全称。

4.目的地机场 (Airport of Destination)

填写目的地机场 (机场名称不明确时,可填城市名称),如果某一城市名称用于一个以上国家时,应加上国名。例如,LONDON UK。

5.要求的路线/申请订舱 (Requested Routing/Requested Booking)

本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运输路线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特别要求时,也可填入本栏。

6.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arriage)

填列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金额,该价值即为承运人赔偿责任的限额。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收取声明价值费。但如果所交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不超过20美元 (或等值货币),无需填写声明价值金额,可在本栏内填入 “NVD”(No Value Declared,未声明价值),如本栏空着未填写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视为货物未声明价值。

7.供海关用的声明价值 (Declared Value for Customs)

国际货物通常要受到目的站海关的检查,海关根据此栏所填数额征税。

8.保险金额 (Insurance Amount Requested)

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暂未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代保险业务,本栏可空着不填。

9.处理事项 (Handling Information)

填列附加的处理要求。例如,另请通知 (Also Notify),除填收货人姓名外,如托运人还希望在货物到达的同时通知他人,应另填写通知人的全名和地址,外包装上的标记,操作要求,如易碎、向上等。

10.货运单所附文件 (Documentation to Accompany Air Waybill)

填列随附在货运单上运往目的地的文件,应填上所附文件的名称。例如,托运人所托运的动物证明书 (Shipper's 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

11.件数和包装方式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填列该批货物的总件数,并注明其包装方法。例如,包裹 (Package)、盒(Case)、板条箱 (Crate)、袋 (Bag)、卷 (Roll)等。如货物没有包装时,就注明为散装。

12.实际毛重 (Actual Gross Weight)

本栏内的重量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称重后填入。如托运人已填上重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13.运价类别 (Rate Class)

它指所适用的运价、协议价、杂费、服务费。

14.计费重量 (Chargeable Weight)

本栏内的计费重量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量过货物的尺寸 (以厘米为单位)后,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算出计费重量后填入,如托运人已经填上,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15.费率 (Rate/Charge)

本栏可空着不填。

16.货物的品名及数量 (包括尺寸或体积)[Nature and Quantity of Goods(Including Dimensions or Volume)]

本栏填列货物的品名和数量 (包括尺寸或体积)。若一票货物包括多种物品时,托运人应分别申报货物的品名,填写品名是不能使用 “样品”“部件”等这类比较笼统的名称。货物中的每一项均须分开填写,并尽量填写详细,如 “9筒35毫米的曝光动画胶片”“新闻短片 (美国制)”等,本栏所填写内容应与出口报关发票、进出口许可证上列明的货物相符。危险品应填写适用的准确名称及标贴的级别。

17.托运人签字 (Signature of Shipper)

托运人必须在本栏内签字。

18.日期 (Date)

本栏填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货的日期。

(三)托运书的审核

在接受托运人委托后、单证操作前,货运代理公司的指定人员会对托运书进行审核,或称之为合同评审。审核的主要内容有价格和航班日期等。需要指出的是,货运单上显示的运价虽然与托运书上的运价有联系,但相互之间有很大区别。货运单上显示的是TACT上公布的适用运价和费率,托运书上显示的是航空公司优惠运价加上杂费和服务费或使用协议价格。托运书的价格审核就是判断其价格是否能被接受、预订航班是否可行。审核人员必须在托运书上签名和写上日期以示确认。

表4-1 托运书样单

THE SHIPPER CERTIFIES THAT PARTICULARS ON THE FACE HEREOF ARE CORRECT AND AGREES TO THE CONDITIONS OF CARRIAGE OF THE CARRIER

SIGATURE OF SHIPPER DATE AGENT DATE(www.daowen.com)

二、航空货运单

(一)航空运单的概念及构成

航空运单 (Air Waybill)是航空运输货物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托运人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也是承运人签发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是承运人据以核收运费的账单;是报关单证之一;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但航空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因而它是不可转让的。

航空货运单既可用于单一种类的货物运输,也可用于不同种类货物的集合运输;既可用于单程货物运输,也可用于联程货物运输。

目前国际上使用的航空货运单少的有9联,多的有14联。我国国际航空货运单一般由一式15联组成,包括3联正本、6联副本和6联额外副本。正本单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副本单证仅是为了运输使用方便。航空货运单的3份正本,第一份注明 “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 “交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作为托运货物及货物预付运费时运费的收据,同时也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运输文件。

(二)货运单的种类

1.航空公司货运单和中性货运单

这是根据是否印有承运人标志来划分的。航空公司货运单是指印有出票航空公司(Issuing Carrier)标志 (航徽、代码等)的航空货运单。中性货运单 (Neutral Air Waybill)是指无承运人任何标志、供代理人使用的航空货运单。

2.主运单和分运单

这是根据航空货运单签发人的不同来划分的。

代理人在收取货物之后,进行集中托运,需要把来自不同托运人的货物集中到一起,交给航空公司,代理人和航空公司之间就需要一个凭证,这个凭证就是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它承载了货物的最主要信息,表明代理人是航空公司的销售代理人,表示取得授权的代理人在市场上可以销售航空公司的舱位。因此,主运单是代理人与承运人交接货物的凭证,同时又是承运人运输货物的正式文件。在主运单中,托运人栏和收货人栏都是代理人。在我国,只有航空公司才能颁布主运单,任何代理人不得自己印制、颁布主运单。

代理人在进行集中托运货物时,首先从各个托运人处收取货物,在收取货物时,需要给托运人一个凭证,这个凭证就是分运单 (House Air Waybill)。它表明托运人把货物交给了代理人,代理人收到了托运人的货物,所以分运单就是代理人与发货人交接货物的凭证。代理人可自己颁布分运单,不受到航空公司的限制,但通常的格式还按照航空公司主运单来制作。在分运单中,托运人栏和收货人栏都是真正的托运人和收货人。

(三)货运单的填开、签发和限制

托运人有责任填制航空货运单。法律明确指出,托运人应自行填制航空货运单,也可以要求承运人或承运人授权的代理人代为填制。托运人对货运单所填各项内容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由于货运单所填内容不准确、不完全,致使承运人或其他人遭受损失,托运人负有责任。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上的签字,证明其接受航空货运单正本背面的运输条件和契约。

表4-2 航空货运单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14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填写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 “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 “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航空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一张货运单只能用于一个托运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托运的由承运人承运的,运往同一目的站同一收货人的一件或多件货物。

(四)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重量、尺寸、包装和包装件数的说明具有初步证据的效力。除经过承运人和托运人当面查对并在航空货运单上注明经过查对或者书写关于货物的外表情况的说明外,航空货运单上关于货物的数量、体积和情况的说明不能构成不利于承运人的证据。

虽然 《海牙议定书》明确规定不限制填发可以流通的航空货运单,但目前使用的航空货运单在右上端都普遍印有 “Not Negotiable”(不可转让)字样,其目的是仅将航空货运单作为货物航空运输的凭证,并限制签发可以转让的航空货运单。

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所使用的最重要的货运文件,其作用归纳如下。

1.运输合同的证明

货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的证明。航空运单一经签发,便成为签署承托双方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据,货运单上的记载事项及背面条款构成了双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货物收据

它是承运人收运货物的证明文件。当发货人将其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其代理将一份航空运单正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已接受其货物的证明,也就是一份货物收据。

3.运费账单

货运单也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因此可以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可将一份运单正本作为记账凭证。

4.报关单据

货运单是国际进出口货物办理清关的证明文件。当航空货物运达目的地后,应向当地海关报关,在报关所需各种单证中,航空运单通常是海关放行查验时的基本单据。

5.保险证书

若承运人承办保险或者发货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则航空运单即可作为保险证书。载有保险条款的航空运单又称为红色航空运单。

6.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货运单是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运输货物的依据。航空运单是承运人在办理该运单项下货物的发货、转运、交付的依据,承运人根据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办理有关事项。

(五)货运单的有效期

航空货运单自填制完毕、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和承运人或者其代理双方签字后开始生效;货物运到目的地,收货人提取货物并在货运单交付联 (或提货通知单)上签收认可后,货运单作为运输凭证,其有效期即告终止。但作为运输合同的法律依据,航空货运单的有效期应至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六)航空货运单的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

1.航空货运单的正面内容

关于航空货运单应包括的内容,《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9条规定,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填写的地点和日期;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的性质;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货运单的份数;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在航空货运单的正面,还印有承运人的说明事项:

(1)说明货运单效力的文字:本航空货运单1、2、3为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2)说明特别注意事项的文字:除非另有注明,本运单所记载的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状况下收运的,其运输受到本运单背面契约条件的约束;除非托运人在本运单上给出明确相反的指示,所有货物可由包括公路在内的任何其他方式或任何其他承运人运送;特请托运人注意关于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通知。托运人可通过声明一个供运输用的较高价值并按要求支付额外费用来增加该责任限额。

2.航空货运单的背面条款

通常印制在三份正本航空货运单背面的主要内容如下:本契约中承运人是指承运或准备承运货运单上所载货物,或是为运输本票货物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承运人运输责任和服务的限制;承运人的运价、规则、运输条件、规定和航班表规定;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地址;双方同意的经停点或承运人的航班表中规定的经停点;特别声明价值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限额;如遇货物部分遗失、损坏或延误时,承运人的责任限额的确定方法;对承运人责任的任何免除或限制规定;承运人有权选择路线或变更货运单本页正面上所填列的路线规定;货物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照管期内的责任划分;运费交付的规定;货物到达通知的发放;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几种情况;货物托运人的责任与义务;航空货运保险及保险的索赔的有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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