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海上运输按照船舶的经营方式主要有班轮运输 (又称定期船运输)和租船运输 (又称不定期船运输)两种。
一、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 (Liner Transport)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班轮运输分为正规的和非正规的班轮运输。
正规班轮运输的特点是船期准,各航次船舶对装货港的受载额相对固定,船方在收受货物后签发专用格式的提单。非正规的班轮运输的特点是不定期、不定港或不定船,虽有船期表,但船舶到、离港口的时间可以有一定的伸缩性,虽然有固定的始发港和目的港,但中途挂靠的港口则视货源情况可能有所增减。
班轮运输较适合于每票货物数量较少、票数较多的杂货运输,如五金、纺织品、食品或某些贵重物品的运输。由于托运人的货物一般不足整船,甚至不足整舱,因而托运人采取托运方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目前大多数杂货船公司都用集装箱运输,分整箱和拼箱,装载效率很高。
(一)班轮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1.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的相对固定。
(2)运价已经包括装卸费用。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3)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制约,而不需要另订运输合同。
(4)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 “船舷至船舷”或 “钩至钩”。目前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正延伸至在装港船边或承运人的码头仓库接运货物,在卸港船边或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仓库交货,并负责装卸。也就是说,承运人是在装货港指定的码头仓库接受货物,并在卸货港的码头仓库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5)承运人负责装货、卸货和理舱作业,有时还负责码头至船边 (或船边至码头仓库)的搬运作业。航线两端的货运业务一般委托代理人安排和处理。
班轮运输有利于一般杂货和小批量货物运输;班轮运输于买卖双方按船期表商定装运期和停靠的港口,运费也可事先按照运费表进行估算;班轮因竞争原因,船质较好,设备全,在其停靠的港口一般都有班轮公司的自用码头、仓库和装卸设备,对货物的安全、质量较有保证;班轮运输手续简便,方便货主。班轮一般采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并办理转口等方面的业务,为货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班轮运输的作用
(1)特别有利于一般杂货和小额贸易货物运输。在国际贸易中,除大宗商品利用租船运输外,对于零星成交、批次多、到港分散的货物,只要班轮有航班和舱位,不论数量多少,也不论直达或转船,班轮公司一般均愿意接受承运。
(2)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班轮运输的 “四固定”特点,有利于货主掌握船期、核算运输费用、组织货源、促进出口成交。
(3)提供较好的运输质量。班轮公司派出的船舶一般技术性能好,设备较全,质量较好,船员技术水平也较高。此外,在班轮停靠的港口,一般都有自己专用的码头、仓库和装卸设备,有良好的管理制度,所以货运质量较有保证。
(4)手续简便,方便货方。班轮承运人一般采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的做法,负责货物的转口工作,并定期公布船期表,为货方提供极大方便。
基于班轮运输的上述特点与作用,班轮运输已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物资都是通过班轮运输的,班轮运输量约占海运总量的70%以上。在我国沿海、沿江各开放港口营运的班轮主要分为三类:自营班轮 (如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经营的班轮、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经营的班轮、各地方轮船公司经营的班轮等)、中外合资班轮 (如中波轮船公司、中坦轮船公司的班轮等)和外国班轮 (如美国轮船公司的班轮、日邮、大阪三井、日本海运、川崎、东方等轮船公司的班轮、亚澳轮船公司的班轮等)。
(二)班轮运价
班轮运价是承运人为承运货物而收取的报酬,而计算运费的单价 (或费率)则称班轮运价。
1.班轮运价的特点
(1)班轮运价的收取包括货物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费用,以及货物在起运港和目的港的装、卸费用。
(2)班轮运价一般是以运价表的形式公布的,是比较固定的。
(3)班轮运价是垄断性的价格。
(4)班轮运价由基本费率和各种附加费率所构成。
2.班轮运价的构成
班轮运价由基本费率和多种附加费所构成。
基本费率即班轮航线内基本港之间对每一计费单位 (如1运费吨)货物必须收取的运费率,包括各航线等级费率、从价费率、冷藏费率、活牲畜费率及议价费率等。
附加费是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等使运输费用大幅增加,班轮公司为弥补上述情况造成的损失而额外增收的费用。附加费的种类很多,而且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以下为几种常见的附加费。
(1)超重附加费 (Over Weight Surcharge)。一件货物的重量 (毛重)达到或超过一定重量时,该货物即为超重货物。各船公司对一件货物重量规定的限量不一致。超重货物在装卸、配载等方面会增加额外劳动和费用,故船公司要加收超重附加费。
(2)超长附加费 (Over Length Surcharge)。一件货物的长度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长度,该货物即为超长货物。各船公司对超长货物的长度限制也不一样。超长货物同超重货物一样,在装卸、配载时会增加额外劳动和费用,因此船公司要加收超长附加费。
(3)燃油附加费 (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or Bunker Surcharge,BAF或BS)。这是因燃油价格上涨而加收的费用。
(4)港口附加费 (Port Surcharge)。它指由于一些港口设备差,装卸效率低,费用高,因船舶成本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
(5)港口拥挤附加费 (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它指由于港口拥挤,船舶需长时间停泊,为弥补船期损失而收取的附加费。该项附加费随港口的拥挤程度的变化而调整。如港口恢复正常,该项附加费即可取消,所以变动性很大。
(6)货币贬值附加费 (Currency Adjustment Factor,CAF)。它指为弥补因收取运费的货币贬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收取的费用。该项附加费一般随着货币贬值的幅度按基本费率的百分之几收取。
(7)绕行附加费 (Deviation Surcharge)。由于某种原因,船舶不能按正常航线而必须绕道航行,从而增加航运开支,为此加收的附加费称绕行附加费。这是一种临时性的附加费,一般来说,如正常航道恢复通行,该项附加费即被取消。
(8)转船附加费 (Transshipment Surcharge)。对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它需在中途港转运至目的地,为此而加收的附加费称转船附加费。
(9)直航附加费 (Direct Additional)。对运往非基本港的货物,一次货量达到一定数量时,船方可以安排直航卸货,为此需要加收直航附加费。直航附加费一般比转船附加费低。
(10)选卸港附加费 (Additional For Optional Destination)。由于贸易上的原因,在办理货物托运时尚不能确定具体卸货港的情况下,货方需要在预先选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进行选择,为此而加收的费用称选卸港附加费。在这种情况下,货方必须在该航次中船舶抵达第一装货港48小时前向船方宣布。选择卸货港只限于船舶航次规定的挂靠港或航次区内,并按所列供选择的港口中计费高的费率计算,如实际选择了费率低的港口卸货,则不予退回多收部分运费。
班轮附加费名目繁多,除上述各项附加费外,还有变更卸货港附加费、洗舱费、熏蒸费、冰冻附加费等。各种附加费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百分比表示,即在基本运费的基础上增加一个百分比;另一种是用绝对数表示,即每运费吨增加若干金额,可以与基本运费直接相加计算。
3.班轮运价表
(1)运价表的分类
班轮运价的分类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①从运价表的制定表来划分
班轮公会运价表。它是班轮公会制定的运价表,为参加公会的班轮公司所使用。它规定的运价比较高,是一种垄断性质的运价表,承运的条件也有利于船方。
班轮公司运价表。它是由班轮公司自己制定的运价表。
货方运价表。它是由货方制定,船方接受使用的运价表。能制定运价表的货方,一般都是较大的货主,并能保证常年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中外运运价表即属此种。
②从运价表的形式来划分
等级运价表。等级运价表是将全部商品分成若干等级,每一个等级有一基本费率。该运价表的优点是基本费率数目少。
单项费率运价表。这种运价表是将每种商品及其基本费率同时列出,每个商品都有各自的费率。
(2)运价表的内容
班轮运价表一般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①说明及有关规定。这部分内容主要是该运价表的适用范围、计价货币、计价单位及其他的有关规定。
②港口规定及条款。它主要是将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港口的规定列入运价表内。
③货物分级表。它列明各种货物所属的运价等级和计费标准。
④航线费率表。它列明不同航线及不同等级货物的基本运费率。
⑤附加费率表。它列明各种附加费及其计收的标准。
⑥冷藏货费率表及活牲畜费率表。它列明各种冷藏货物和活牲畜的计费标准及费率。
4.班轮运价的计算标准
(1)按货物的毛重计收。在运价表中,以 “W”字母 (英文Weight的缩写)表示。一般以1公吨为计算单位,吨以下取2位小数,但也有按长吨或短吨计算的。
(2)按货物的体积计收。在运价表中以 “M”字母 (英文Measurement的缩写)表示。一般以1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但也有按40立方英尺为1尺码吨计算的。
(3)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运费,计收时取其数量较高者。在运价表中以W/M字母表示。凡1重量吨货物的体积超过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者,按惯例按毛重计收。
(4)按货物的价格计收运费,又称从价运费。在运价表中以 “ad val”(拉丁文ad valorem的缩写)表示。它一般按商品FOB货价的百分之几计算运费。如果按从价计算运费的,一般都属高值货物。
(5)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价值三者中最高的一种计收,在运价表中以 “W/M or ad val”表示。椰油按货物重量或体积计收,然后再加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在运价表中以 “W/M plus ad val”表示。
(6)按货物的件数计收,如汽车、火车头按辆计费;活牲畜如牛、羊等按头 (per head)计费。
(7)大宗低值货物按议价计收运费 (Open Rate),如粮食、豆类、煤炭、矿砂等。上述大宗货物一般在班轮费率表内未被规定具体费率。在订舱时,具体费率由托运人和船公司临时洽商议订。议价运费比按等级运价计算运费为低。
(8)起码费率 (Minimun Rate)。它是指按每一提单上所列的重量或体积所计算出的运费。尚未达到运价表中规定的最低运费时,运费则按最低运费计收。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则全部运费按其较高者计收。同一票商品如包装不同,其计费标准及等级也不同。托运人应按不同包装分列毛重及体积,才能分别计收运费,否则全部货物均按较高者收取运费。同一提单内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货名,托运人应分别列出不同货名的毛重或体积,否则全部按较高者收取运费。
5.班轮运费的计算步骤
(1)审查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名称、重量、尺码 (是否超重、超长)、装卸港口、是否需要转船以及卸货港的选择等。
(2)根据货物名称,从有关运价表中查出该货物的计费标准及运价等级。(www.daowen.com)
(3)通过查找所属航线的等级费率表,找出该等级货物的基本费率。
(4)查出各附加费的费率及计算方法。
(5)根据上述各种内容,将各项数据代入班轮运费计算公式 (F=Fb+∑S)予以计算。
在公式中,F表示运费总额;Fb表示基本运费;S表示某一项附加费。基本运费是所运货物的数量 (重量或体积)与规定的基本费率的乘积。
即:Fb=f×Q
在公式中,f表示基本费率,Q表示货运量 (运费吨)。
附加费是指各项附加费的总和。在多数情况下,附加费按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其公式为:
∑S=(S1+S2+…Sn)×Fb=(S1+S2+…Sn)×f×Q
其中S1+S2+…Sn为各项附加费。
(三)班轮运输业务程序
以CIF条件成交,以信用证结算为例,杂货班轮运输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
(2)备货、报检和领证。
(3)订舱、确定航次及货运任务。
(4)出口货物集港装船。
(5)支付运费。
(6)卸船交货。
(四)班轮公会
班轮公会又称航运公会,俗称水脚公会。它是由两家或两家以上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班轮运输的轮船公司,为避免相互间的竞争,维护共同利益,通过在运价和其他经营活动方面签订协议而组成的国际航运垄断组织。
参加的会员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参加公会控制全部航线的完全会员,另一种是只参加部分航线的准会员。就参加的条件公会分为两种:一种是开放型公会,凡轮船公司申请参加均可;另一种是关闭型公会,只有具备一定资格和航行实绩的船公司方可经过讨论通过后参加。
公会为维持其垄断,对非公会船公司进行排挤,如使用战斗船,降低运价以揽货,迫使非会员船公司退出航线。对货主则采取延期回扣和双重费率制度。凡与公会签订合同的货主,可享受优惠费率;如下一期仍使用公会船载货,又可获得延期回扣。总之,公会采取这些手段,无非是为了控制货载,获取高额利润。
二、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 (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 (Tramp)运输。它与班轮运输不同,对于租船运输船舶没有预订的船期表、航线和港口。其船期、航线及港口均按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签订的租船合同 (Charter Party)规定的条款行事。
(一)租船运输的特点和作用
1.租船运输的特点
(1)租船运输没有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装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它根据租船人和船东的需要,由双方洽商租船运输条件,并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作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依据。
(2)没有固定的运价。租船运价受租船市场供求关系的制约,船多货少时运价低,反之则高。
(3)租船运输中的提单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船方出具的提单一般为只有正面内容的简式提单并注明 “ALL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或“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这种提单要受租船契约约束,银行不乐意接受这类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4)租船运输中的港口使用费、装卸费及船期延误按租船的合同规定划分及计算,而班轮运输中租船的一切正常营运支出均由船方负担。
2.租船运输的作用
(1)租船一般是通过租船市场、由船租双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的船舶,以满足不同的需要,为开展国际贸易提供便利。
(2)国际间的大宗货物主要是以租船运输为主,由于运量大,所以单位运输成本较低。
(3)租船运价是竞争价格,所以租船运价一般比班轮运价低,这有利于低值大宗货物的运输。
(4)只要是船舶能安全出入的港口,租船都可以进行直达运输。
(5)一旦贸易增加、船位不足时,而造船、买船又难以应急,租船运输可起到弥补需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如一时舱位有余,为避免停船损失,可籍租船揽货或转租。
(二)租船方式
国际上使用较广泛的租船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定程租船 (Voyage Charter)
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在这种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须按租船合同规定的航程完成货物运输任务,并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费用开支,而租船人按约定支付运费。
定程租船有以下特点。
(1)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2)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3)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4)在多数情况下,运费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
(5)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6)船租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定程租船按运输形式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单航次租船 (Single Voyage Charter),只租一个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2)来回程租船 (Round Voyage 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 (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港 (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
(3)连续单程租船 (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这一运输形式要求在同一去向的航线上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的运输。它的特点是完成若干个连续的航次,不能中断;船舶必须是一程运货,一程空放,船东不能利用空船揽载其他货物,一般航程较近。
(4)包运合同租船。船东在约定的期限内,派若干条船,将规定的一批货物,按照同样的租船条件,由甲地包运到乙地,至于航程次数则不做具体规定。
2.定期租船 (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船。它由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租金按月 (或30天)、按每载重吨 (DWT)若干金额进行计算。
期租船有以下特点。
(1)租船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
(2)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3)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4)承租人在约定的租期内取得约定的船舶舱位的使用权,并由其安排船舶的营运,并负责燃油费、港口使用费、货物装卸费等营运费用,而在约定的最后航次的日期将所租船舶归还给出租人。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机器的正常运转。
(5)不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不计算滞期费、速遣费。
(6)船舶租金按船舶租用时间的长短来计算,承租人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
(7)船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准。
3.光船租船 (Bare Boat Charter)
光船租船实际上也是期租船的一种,与一般期租船不同的是,船东不负责提供船员,只是将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船东把船交给租船人支配往往心存疑虑;另一方面,由于雇佣和管理船员工作繁重复杂,租船人对这种方式也缺乏兴趣:因此光船租船方式在租船市场上较少采用。
4.航次期租船
航次期租船又称日租租船,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的条件较差,或者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于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因为船舶所有人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可以避免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使航次时间延长所造成的船期损失。
表2-1 不同经营方式的特点
续表
(三)租船业务的程序
一般的租船程序如图2-1所示。
图2-1 一般的租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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