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众筹融资并非安全无忧,注意风险防范

众筹融资并非安全无忧,注意风险防范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行走在法律模糊地带,与非法集资只是一步之差。其次是人数限制问题,即便股权众筹面向的是特定对象,其累计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因此股权众筹还要严格控制投资者人数。众筹融资易卷入非法金融活动。这五家公司以P2P借贷的名义在实际经营中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公众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已向非法集资演变,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的范畴。

众筹融资并非安全无忧,注意风险防范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众筹融资发展正处于探索阶段,运作模式尚不规范,加之监管缺失,因此存在多方面的风险,给金融发展和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9]

(1)法律风险

众筹融资作为一种创新型网络融资模式,在我国还未受到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的认定为:未经部门批准或借合法经营为由,通过媒介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宣传,承诺未来给予一定的实物、货币股权等作为回报的筹集资金的方式。可以说,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行走在法律模糊地带,与非法集资只是一步之差。我国政府部门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是严加监管。

1)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突破了公募与私募的界限,使得股权众筹逐渐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并开始触及法律红线。股权众筹实质上是借助网络平台通过售让股份进行投融资的过程,该行为性质类似发行证券。要判断此行为是否违反我国《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则取决于其是否是公开发行。首先是“不特定性”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不特定性意味着出资者是与吸收者没有联系的人或单位。”

由于股权众筹是基于互联网众筹平台实现的,互联网的公开性和交互性使得股权众筹起初面对的投资者是不特定的。为了不触及法律,众筹平台往往通过一系列的实名认证和资格认证将不特定的投资者转化为具有一定资质的特定投资者,然而这一行为是否具有转化的作用学界意见不一。可以说,特定与不特定始终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其次是人数限制问题,即便股权众筹面向的是特定对象,其累计人数也不能超过200人,因此股权众筹还要严格控制投资者人数。不难发现,股权众筹需要对其运作模式进行严格管控才能规避我国《证券法》的限制,而这种规避方式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往往又是不可靠的,毕竟要打好“擦边球”可是个技术活,伴随着较高的法律风险。

我国《刑法》中并未规定“非法集资罪”,但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九条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对于股权众筹而言,其触犯“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可能性最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擅自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构罪的客观方面是未经批准、变相发行或超过人数限制,其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的可解释空间较大,股权众筹按照一定的解释方法很可能会被囊括其中,面临着刑事制裁的风险。倘若真的走入“禁区”,按照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诉讼程序,投资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便会受到极大的威胁甚至可能血本无归。

2)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本质上是投资者与融资者签订投资合同的过程,众筹平台主要发挥居间作用。我国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即由富有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带动起来。但这种引导性的投资机制在政策与监管缺失的情形下为领投人与融资者恶意串通提供了可能,提高了合同欺诈的风险。如领投人与融资者存在某种利益关系,领投人带领跟投人向融资者提供资金,若该领投人名气很大或跟投的人数众多,便会产生“羊群效应”,造成许多投资人在不明投资风险的情形下盲目跟风,当融资者获取大量融资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之后再与领投人划分收益。这种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往往是由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融资者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所造成的,加上“羊群效应”的作用,会使这种风险成倍增加,最终酿成惨重的后果。同时,对于单个投资者而言,存在着因为小额的投资纠纷不得不走上民事甚至是刑事法庭的境况,追讨投资的成本过高。

众筹融资易卷入非法金融活动。众筹模式作为一项商业模式,尤其是“众筹”与敏感词“集资”在字面上极其相近,在中国金融土壤中很可能蕴藏着极大的法律风险。根据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满足了“非法集资”的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早在2011年8月,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明确指出,网贷中介服务行业门槛低,外部监管缺失,网贷公司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近期,宜信重庆等五家网贷公司就因为涉嫌非法集资和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被清退。这五家公司以P2P借贷的名义在实际经营中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公众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已向非法集资演变,突破了传统意义上P2P的范畴。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股权众筹也很可能涉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淘宝上先后出现过公开销售未上市公司股份和PE基金份额的事件,由于向超过200人的不特定对象公开推荐、发行证券且未经审批,按照我国《证券法》两者都已构成“非法证券活动”,均被证监会叫停。

(2)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人作为资金筹集者,只需向众筹平台提交信息并通过审核后便可以开展融资,这在便于发起人融资的同时也为支持者增加了风险。主要体现在:第一,发起人信息的真实性缺乏专业评估机构的证实,众筹平台作为与发起人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众筹平台在发起人筹资成功后,从其所筹资金收取一定比率的佣金)的相关方,其审核的公正性存疑;第二,发起人获得筹资后,资金的用途和流向无法得到支持者的有效控制,发起人对资金的使用不受法律约束;第三,发起人承诺的回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不规范之处均为发起人提供了巨大的违约收益,而违约成本却很小,造成了发起人信用风险的发生。

欺诈是众筹最被人质疑批评的一点。批评者认为,投资门槛的降低可能导致众筹平台成为投资诈骗的新温床。与传统的VC和天使投资不同,在众筹平台上,投资者之间一般没有个人联系,对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也往往缺乏实际的了解,募资者与投资者的地理分隔也使得投资者难以监督所投项目的业务运营状况,这就大大增加了诈骗的风险。

近期国内已出现多起众筹欺诈事件。2011年9月,一家名为“贝尔创投”的网络借贷公司因其法人代表涉嫌在其他多个网络借贷平台恶意拖欠多笔债务,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调查的网贷平台。2011年10月,网贷公司“天使计划”网页突然不能登录,65位出借人高达550万元的本金随创立者一同消失,至今未能追回损失。

另外,众筹模式下对投资者保护难度大。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的形式和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借贷利率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如2013年4月,上线仅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布倒闭。公告称,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缺乏经验,在开展业务时没有把控好风险,给投资者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国内互联网的信用监控机制目前还比较脆弱,导致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更加困难。目前,“点名时间”是采取先行赔付给募集者,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到项目发起人应赔付的款项,但这样的方式只是亡羊补牢而已,并非长久之计[10]

(3)知识产权风险

在众筹融资过程中,项目发起人需要将自己设计的创意产品在网站中进行详细的描述与展示,展示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承受创意被抄袭的风险,如何更好地保护项目发起人的智力成果,既关系着网站平台质量的提高,也关系着项目发起人的积极性。

众筹平台成立的目的之一在于挖掘创意、鼓励创新,上线的项目发起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宣传并实现创意,而支持者的主要目的在于支持创意,获得一定的回报。发起人为了顺利通过众筹平台的审核以及获得投资者的支持,需尽可能充分地展示项目创意及可行性。然而这些项目大都是还未申请专利权半成品创意,故不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保护。同时,几个月的众筹平台项目展示期也给了盗版商“充分的”剽窃时间。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在创新性众筹项目方面的缺失增加了发起人知识产权风险,降低了发起人创新的积极性。(www.daowen.com)

完善知识产权法、简化涉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程序、加大侵权赔偿的力度,对扩展众筹融资模式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障体系的情况下,更多科技、设计类项目才会在众筹平台上融资,而不必担心自己的创意被竞争对手窃取。

(4)平台风险[11]

国内目前几乎所有的P2P网贷都提供本金担保服务,即使是号称不承诺保障本金的拍拍贷,其实也是提供了本金担保计划的。

捐赠模式的众筹平台,如“点名时间”,对于欺诈行为则采取先行赔付的方式,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到项目发起者赔付相应款项。“本金担保”或“先行赔付”使得众筹平台运营方成为了交易不可或缺的媒介,使得本来应该双向自行安排的交易成为运营方一手主导的交易,本来应该属于直接融资的概念,反而又演变成了间接融资,风险不断堆积在中间方,成为金融系统中的风险积聚源。

股权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较模糊。股权众筹平台的作用在于发现投资者与融资者的需求并对其进行合理的匹配,提供服务以促成交易并提取相应的费用作为盈利,这属于一般的居间合同。但具体来说,它又不完全属于居间合同,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然而,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所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诸多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如天使汇服务协议第一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天使汇平台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条款和条件,并只需公示于其网站,而无须征得用户的事先同意。除非得到天使汇平台的书面授权,任何人将不得修改本协议”。该规定扩大了平台变更合同的权利,限制了用户变更合同的权利,有悖于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因此,目前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厘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合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这也是对用户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必然要求。

债务众筹平台风险控制薄弱。网贷公司一方面对一些尚未到期的资金借入者,采取帮助贴息的方式催促他们提前还款;另一方面提供本金担保服务,通常采用借款人将资产抵押给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就债务向社会公众提供担保的模式。问题的关键在于,网贷公司本身资本实力不足又缺乏贷后管理能力,出借人资金面临损失风险。对重庆5家中介机构的调查发现,其注册资本从300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但年交易量均在8000万元以上,最多的高达5亿元。中介机构注册资本低,担保能力有限,从工商年检资产负债表来看,有2家中介机构还存在资金抽离情况。

(5)项目评估风险

支持者在对项目评估时,由于自身评估错误易发生所投资金无法得到回报的风险。这种评估错误的主要原因是支持者与发起人的信息不对称,发起人作为项目的直接发起者与经营者,掌握有关项目充分的信息,包括项目可能的风险;而支持者对项目的了解程度则依赖于发起人所提供的信息质量。发起人为了能顺利获得筹资,可能会提供不实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部分风险,向支持者展示“完美”信息,误导支持者的评估与决策。除此之外,支持者由于自身专业素质原因,对项目的前景过于乐观,也是项目评估风险的主要来源。

(6)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指产品技术的不成熟、寿命不确定或持续创新能力不足等带来的产品难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风险。

①产品技术不成熟。众筹项目有一部分是处于技术开发阶段或技术试验阶段,如果研发生产出来的产品功能无法达到预期的要求,或者产品的瑕疵多,项目的支持者将会蒙受损失。一个创意项目跟一个过硬的产品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把两者弄混,将是非常危险的。

②技术标准缺乏。有些产品生产出来后,因为属于前沿性的高科技产品,缺乏鉴定的标准,支持者难以鉴定质量是否合格,可能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③技术寿命不确定。现代知识更新加速,科技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一项技术或产品被另一项更新的技术或产品所替代的时间是难以确定的。如果换代的时间提前,或者实力雄厚的企业率先研发生产出类似产品,发起人的项目价值将大为下降,支持者也有可能面临损失。

(7)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项目发起人因管理不当而给支持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首先是项目发起人的素质风险。作为项目的领头人,应具有敏锐的洞察力、高超的组织能力和果断的魄力。众筹项目很多发起人都是技术出身,具有技术专长,但很少兼具领导才能,这可能为项目或企业今后的管理运营失败埋下隐患。

其次是组织风险。通过众筹网络社区,发起人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大量订单,这需要迅速组建团队、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来处理这些订单,并且与支持者保持良好的关系。一些项目发起人反映,通过众筹发布项目后,他们被许多额外的事情所困扰,包括回复电子邮件,以及为资助者制作纪念T恤,这使得他们没有时间专心研发技术,最终导致项目失败。如果项目没有一个合理的组织结构,没有一个优秀的团队,没有一个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技术开发有可能受阻,项目有可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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