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战略联盟的定义,学术界目前还存在很大的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战略联盟是由很强的、平时本是竞争对手的公司组成的企业或伙伴关系,是竞争性联盟。按照这个定义,战略联盟是从事同一种活动的公司之间的合作,比如两家生产飞机发动机的公司合作。另一种观点认为,战略联盟是市场与公司之间的某种交易形式。实质上,这两种定义都很不恰当。前者过于狭窄,把大量从事互补性活动的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实力不相等的公司之间的合作排除在外;后者则过于广泛,未把公司之间经常有的互助剔除。现行的观点认为战略联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实体为了实现特定的战略目标而采取的任何股权或非股权形式的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长期联合与合作。它既包括从事类似活动的公司之间的联合,也包括从事互补性活动的公司之间的合作。但这种合作或者联合必须涉及公司的战略考虑,是为公司长远的生存或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步骤,而公司之间出于友好,在一些无足轻重的事情上的协作就不算是战略联盟。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长期并不是指特定的一段时间,而是指超过完成正常市场交易所需的时间。因此,可能只有几个月,比如许可证转让之后的短期技术培训;也可能长达数年、数十年,具体联盟时间的长短依据合作的目标和结构及各方现行的业务条件和管理能力而定。
战略联盟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股权安排、合资企业、研究开发伙伴关系、许可证转让等。其中有的涉及股权参与,有的不涉及,有的彼此之间有较高程度的参与,有的参与程度很低。在选择联盟方式时,常有一个从低度参与向高度参与的发展过程,这是因为两个公司参与联盟的深度首先取决于彼此的了解和信任程度,一般在开始时都只以较少的投入作为初步了解的手段,然后随着彼此了解的加深、信任关系的发展而会逐渐增加投入。(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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