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研究同信息共享问题,相关研究有Cachon 和Fisher(2000),Ha(2001),Corbett 等(2004)等。这些文献有的从集成供应链角度探讨了信息的价值,强调了信息共享能够改善供应链效率,产生更大的利润“蛋糕”供参与各方分享,但没有分析讨论如何分享;有的从机制设计角度分析了当供应链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时,具有信息劣势一方如何设计机制能够揭示处于信息优势一方的私有信息。这些文献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当信息不共享时,处于信息劣势一方可以根据具有信息优势一方的运营决策推测出后者的私有信息。Dukes 等(2011)考虑了这种推测,分析了双边的信息共享有利于制造商,但对零售商和消费者不利。Gal-Or 等(2008)则分析了一个不同的供应链结构:一个制造商和两个竞争的零售商,各方都有私有信息但制造商信息更可靠,结果显示制造商只愿意同信息更少的零售商进行信息分享。不同的是,本章研究基于信号传递理论探讨有信息优势一方如何设计机制来隐藏或揭示其私有信息,并进一步分析信息精度和需求不确定程度对机制设计的影响。
另一类相关文献是占市场主导地位零售商的研究,这类文献可分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零售商的主导力量主要是针对市场中的中小零售商而言的。在这些文献中,通常假定零售市场由主导零售商和若干个中小零售商组成。主导零售商由于规模较大、实力较强,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是市场价格制定者,而这些中小零售商由于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只能从属于大型零售商,成为价格接受者;但是,这些中小零售商又会为了市场份额、利润、发展等而相互展开竞争。如Raju 和Zhang(2005)则考虑了在包含一个制造商、一个主导零售商以及若干中小零售商的两层供应链结构中,制造商该如何协调供应链的问题。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零售商的主导力量更多的是相对于上游企业而言的,如上游的制造商或供应商。Choi(1991),Ertek 和Griffin(2002),Lau 和(2007)等把大型零售商的这种“垂直”的主导力量理解为“先动优势”,即在交易过程中由主导零售商首先宣布一个价格加成,不管制造商制定的批发价格如何,主导零售商的零售价格为批发价与价格加成之和。也有些学者则认为,大型零售商的这种“主导力量”主要体现在与上游企业谈判过程中的讨价还价能力上。如Galbraith(1952)首次提出“抗衡势力(Countervailing Power)”这一概念,大型零售商通过行使这一抗衡势力能够对抗垄断供应商。Chen(2003),Charalambos 和Papadopoulos(2015)等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抗衡势力”进行了研究。抗衡势力主要表现为交易当中的某些条款(如批发价格)是由制造商与主导零售商共同协商决定,主要目标在于最大化双方的联合利润。本章的研究主要采用后一种观点,通过零售商制定价格加成来反映其相对于制造商的市场主导地位。(www.daowen.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