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创业者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矛盾”。具体来说,投资人将钱投给创业者的公司,但是投资人并不参与经营,公司经营得好坏,投资人主要是从律师、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中去了解。可以说,投资人对投资公司的期待,依赖于投资协议,或者说,投资人投入的是真金白银,自己换回的只是“几张纸”。如果创业者骗了投资人该怎么办,创业者卷款潜逃怎么办?这些问题均构成不同程度的潜在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不管投资人嘴上怎么说,在心里还是不得不对创业者有所“防备”,具体表现就是在投资协议中,总会有很多“防”创业者的条款。在这方面,即便是李彦宏在1999年创立百度公司时,从境外风投机构融得第一笔风险投资基金120万美元的时候,投资人对李彦宏还是有着“不信任”,担心李彦宏拿着投资人的钱去“肆意挥霍”和“打水漂”。直到投资人在百度创立不久去观摩所投资的公司时,看到李彦宏带着6个员工忙碌地工作,投资人才放心地说道:“他们(李彦宏的创业团队)没有骗我们,他们在用我们投的钱做创业项目。”
由此可见,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的这种“不信任感”的矛盾可谓与生倶来。那么,这种矛盾应该怎样解决呢?主要是通过沟通与谈判,达到使创投双方均可以接受的一个点。一般情况下,创业者在与投资人谈判时,要把握三个原则:第一,创业者务必诚信。这也是很多投资人在选择创业者时,首要看创业者人品的重要原因;第二,对经营风险的承担。通常情况下,投资人要承担其投资失败的风险,创业者则要在经营中努力降低投资人承担的这个风险;第三,创业者保持公司经营的独立权,在经营方面不要受投资人掣肘。在这方面,马云创立的阿里巴巴可谓典范,尽管阿里巴巴的大股东是软银集团的孙正义(占股比例高达30%以上),马云仅占股不足9%,但是阿里巴巴在运营方面的控制权仍是牢牢地掌握在马云带领的团队手中,确保了经营方面的独立性。
另外,投资人在与创业者进行谈判时,往往还会提到以下4项特殊权利,进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益。创业者在具体面对时,要能够灵活而有原则性地对待。
1.派董事
在现实中,如果投资人占的股份超过10%,这种情况下,投资人要求派董事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投资人占的股份低于10%,却仍要求派董事时,创业者则可以和投资人进行谈判,根据实际需要来定。
2.优先购股权(www.daowen.com)
我国《公司法》规定,将来公司增发股份或者原始股东卖股份时,在同等条件下,投资人有优先购股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创业者找了若干位投资人,那么要确保这些投资人之间的利益一致,避免日后股东之间闹矛盾。
3.优先清算权
如果有一天,创业者开的公司要破产清算了,投资人要求先拿走本金和投资收益后,作为创业者的原始股东才能分配剩余的钱财和物资。一般来说,这项规定看似“不公平”,但事实上,很多公司在破产清算时,基本上已不值钱,投资者往往在此时也没有多少钱可拿,所以创业者可以将此作为一个妥协的条件。
4.回购
这是指公司若没有达到与投资人约定的条件,如上市,创业者需要连本带息回购投资人的股份。对于有一定经济基础,而且公司预期业绩较佳,具备较强支付能力的创业者来说,可以考虑接受这种条款。但对于草根创业者来说,本身的经济基础就比较薄弱,若是签订了这样的条款,无异于签订了一份“卖身契”,除非公司被逼到绝路上,一般应不予答应。这是因为,公司在经营上成功与否,创业者的主观努力只占一部分的因素,此外还有其他一系列主客观因素,创业者能做的就是“尽人事,听天命”。我有一个江苏徐州的朋友,他是做河运的,而且对此非常精通,他有一次从投资人那里融资几百万,经营几艘轮船,后来赶上国家治理河运,他的轮船运输业务暂时中止,这使他亏损了上千万,此后不得不用20年时间来还这笔欠款。可见,创业成功,往往是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总之,创业者在与投资人进行谈判时,要根据谈判的原则,适当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与投资人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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