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博托(Roberto)认为制度质量是区域公共产品生产过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方面。他将制度的规则体系、激励能力、合法程度定义为制度质量的体现。认为高质量的制度呈现出的是一个内在统一、相对稳定、清晰明确的规则体系,以及赏罚分明的功能,还有根植于传统文化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合法性。而质量较低的制度则呈现为广泛的不稳定性、对规则违反的任意性以及合法性的缺失。制度质量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制度质量的高低可以直接影响国家政策和行为的特性,影响负面外部性的可治理问题出现的可能性,而可治理性的下降继而又会导致与其他国家达成合作协议的能力下降。合理的制度能够减少贸易成本,保障企业海外投资权益,促进区域内经贸活动的健康发展。
合理的制度是对外贸易投资合作的基本保障。这要求预先明确沿线国家制度质量的信息,掌握国别间的制度质量差异性,为公共产品的生产和供应保驾护航。
沈国兵指出,目前中国海外投资整体倾向于市场规模更大、制度质量更好的国家,多具备市场寻求动机。但中国对“一带一路”和非“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存在明显差异,对成员国的投资呈现出制度风险偏好,对成员国的制度环境并不敏感,不介意投资制度较弱的国家。随着倡议推进,中国的海外投资也渐渐趋向于制度质量更好的国家。(6)目前,国内学者也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制度质量展开了初步研究。王杉和李国章以制度经济学与比较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通过实证研究,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质量信息进行整理与归纳,通过制度量化研究,构建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制度差异评价体系,并将沿线国家以制度相似性为根据分成八组,为国家制定针对性政策提供了精准的依据。(7)
制度质量直接影响“一带一路”公共产品的生产供给,笔者认为,在“一带一路”框架内,制度质量需要详细考虑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四个方面。
对政治制度的衡量可以理解为对政府能力(Government Capacity)的考量。区域公共产品生产受政府决策能力、可治理性以及治理水平的巨大影响,政治制度的质量可以直接决定未来“一带一路”对区域内发挥作用的程度。一个政治制度具有缺陷、政府能力较弱的国家一定不能在区域公共产品的生产中发挥良好作用,这样的政府也不值得参与国的信赖,同这样的国家合作就会遇到各种问题,较弱的政治制度最终致使国家在区域内产生负面外部性。
政府的结构和决策能力及质量可以决定一项政策的社会影响力。“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政府是否能有效引导大众正确看待此类合作提议、能否正确带动社会行为体对此合作的参与积极性、能否成功结合公共力量和私人力量顺利执行合作项目,这就是政府能力高低的具体体现。
可治理性和治理水平指的是政府各项决策的一致性、执行过程和对社会的后果,以及不同种类和定位的各行为体在现有制度框架内与其他类型行为体相互协调行动的能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制定和执行各项规定的能力。(8)治理水平与一国内部、水平层次的个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实践及其关系的质量相关。(www.daowen.com)
政府效率、官员腐败程度、政府权威性和问责能力、政府解决腐败问题的能力以及对于恐怖主义的控制能力等都可作为政府能力评判的具体指标。(9)当参与“一带一路”一国的政府能力较弱时,缺陷性就会体现在其社会的可治理性、制度框架质量、治理水平等方面,政府对确定的合作政策缺乏有效的政治安排和基本规则规划时,就难以保证公共产品发挥其真正的作用。
法律制度的质量具体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法治水平、公民的权利保障、财产登记程序的完整性、司法独立性、解决争端的效率等方面。(10)高质量的法律制度,可以成为公共产品稳定供给的最佳沃土。目前,“一带一路”建设迫切需要法律制度形成对政策执行的约束力,参与国相关法律制度的质量高低可以直接影响到其对权利与义务的理解和参与合作的稳定性。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经济的“自由化”或“市场化”程度,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18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经济制度的好坏具体体现在市场、营商、金融、投资、财政、劳动力市场和货币市场这几方面的自由程度以及贸易便利度。“一带一路”参与国多为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这意味着其经济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稳定性,经济环境的脆弱性会严重影响中国在“一带一路”地区的对外投资和战略部署,不仅会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成本,而且也将加大投资风险。因此,经济制度的衡量应作为重点研究方面,以确保区域公共产品的有效生产。
社会信任对人类经济行为活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为:社会信任通过直接规范大众的行为,降低劳动分工的交易成本,促进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它不仅是对现有制度的有效替代,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式制度效力的发挥,并有助于制度质量的改进。(11)
作为区域公共产品,“一带一路”的受援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制度质量较发达国家仍有很大差距,各国家推动制度改革的步伐也各不一致,这意味着如果不消除沿线国家之间的制度性障碍,在供给过程中,资源、要素和信息就得不到有效互通。与欧盟及北美自贸区实行的“统一权威中心”“霸权国”式供给模式不同,由不同文明、不同政体制度、不同组织运行机制组成的“一带一路”成员国“让渡主权”的可能性较低,利益让步的低积极性和分歧的易发生性会导致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大幅降低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当制度质量影响公共产品的供给同时,“一带一路”也正在反方向加速督促成员国完善和提高自身制度质量。“一带一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共同准则,通过寻求区域国家凝聚力的“最大公约数”,其供给方式更加灵活和富有弹性,这给予参与国充分的自由和空间寻找当前制度缺陷,通过交流、合作与借鉴,完善规则体系及相关法规,从法律制度、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三方面共同进步,对区域公共产品的供给产生了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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