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理论中认为,帕累托最优是公共资源配置的最优状态,(38)应用到具有正向外部性的区域性公共产品中,则是若单个国家单独供给“数字丝绸之路”的区域性公共产品易造成建设资源的重复供给,将导致资源浪费,不利于区域市场的扩大和资源要素的自由流动。加之“数字丝绸之路”在发展中自身的挑战,所以,我国需要明确风险,应对挑战,从资源配置优化的角度对“数字丝绸之路”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进行优化设计。
数字经济时代将创造出新的消费者需求,这不仅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带来了机遇,而且还可带来严峻的供给挑战。
首先,数据隐私安全面临挑战。数据已经成为一种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军事等密切相关的重要战略资源,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实践不仅关系个人和企业隐私安全,甚至还可威胁国家安全。(39)2018年,金雅拓(Gemalto)公司公布了全球范围内的公共数据泄露事件严重程度指数,包括945次事件,45亿条信息泄露。虽与2017年相比,违规事件有所下降,但数据丢失、被盗或受损的数量却增加了133%,严重程度大大加深。(40)其中,社交媒体领域发生的6次重大数据泄露事件占受害者记录总数的56%。2018年,Facebook公司内部5 000万用户的数据泄露事件更是让数据安全问题雪上加霜,极大损害了消费者的信心。此外,“一带一路”地区也存在着开放数据匮乏的问题,加之跨国数据传输与传统主权之间的复杂关系,对数据安全保护也构成了挑战。
其次,“一带一路”的政治化及数据保护主义的盛行给数据安全带来了不稳定性。“数字丝绸之路”旨在打造互惠共赢、包容性、可持续的数字化全球发展平台,但西方国家对“数字丝绸之路”的目的持怀疑态度,认为中国对庞大数据的控制是显而易见的战略风险,指出光纤输送的大量有关个人、金融及政府的数据很有可能会被泄露和控制,并提议让沿线国家慎重考虑中国的5G网络建设。(41)例如,有观点认为,由于中国民营企业与中国政府的密切关系,数字系统可能被用于中国的情报工作。(42)此外,目前各国的民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上扬,使得数字化产品服务的采购和供应链的决策愈加复杂,极易陷入地缘政治的竞争之中,对区域内的决策以及跨境电商运营将产生负面影响,造成沿线数字经济发展的不稳定。
综上,数据的滥用、网络诈骗、窃取、监控等问题的发生,使得各国更加关注数字时代的安全。所以,正确处理沿线国家文化及数据安全等问题,平衡数据开放和数据产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将会更好地促进“数字丝绸之路”的数据流转。(43)
哈维·斯塔尔和布鲁斯·拉西特等人提出了六种可能的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提供机制,主要由区域内霸权国、某一或少数成员、相应报酬的激励策略、私人产品诱导共同分担、区域共识以及区域组织等方式组成。但是,这六种供给策略与“数字丝绸之路”供给的现状尚不吻合,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还需要一种全新的供给机制的设计。
汪晓风提出,现阶段由于中国是“数字丝绸之路”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故应由中国承担“数字丝绸之路”的先期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者的角色,但是网络基础设施和互联网应用开发等都会面临资金投入大而回报周期长的问题,只有突破回报阈值,才能赢得利润的持续快速增长。(44)汪晓风提出的倡导国主导和先行供给模式具有一定的意义,也契合当前“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发展现状。但具体来说,应由中国的民营通信企业起到主要推动作用,而这种供给模式与政府供给不同,主要是采取市场供给公共产品,按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需求,采取收费等补偿支出方式来供给公共产品。
因此,当前“数字丝绸之路”的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主体主要是市场,推动力量是中国具有雄厚资产能力的民营企业。科斯、德姆塞茨、斯蒂格利茨等学者基于理论或经验层面提出了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理论。(45)德姆塞茨认为私人企业可以通过价格歧视和市场细分等措施,避免未付费者“搭便车”,从而满足竞争性均衡条件以供给公共产品。(46)阿里巴巴的销售平台与此相似,其可容纳上千万中小企业——95%的商家前期准备资金在3万元以内,97%的商家规模在5人以内。这种中小微企业如果不借助阿里巴巴平台的基础设施投资,服务半径将受到极大限制。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低成本、国际化电子商务平台,包括宣传营销、支付交易、云服务、物联网等整个电子商务运营流程,突破了企业规模的限制瓶颈。
除了通信等基础设施,在数据规则立法上的供给主体也可交由私营企业推动。在数据规则制定中,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法律模式,像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这样的全球性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规则;另一种则是事实上的模式,那些在市场上占有较高份额的组织往往成为标准。(47)在数字经济领域,美国倾向于通过事实途径解决,而欧盟则往往诉诸法律。2018年,一项直接适用于整个欧盟区域的数据保护法案(GDPR),统一协调了成员国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48)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尚未出现统一的规则立法,且这种数据立法实际上是平衡言论自由、个人隐私、公共利益、流动自由、经营自由等基本价值和利益,各国之间的数据立法将存在显著的差异,(49)难以达成一致,所以,可以通过民营企业推动的事实模式快速得到各国之间的认可。例如,阿里巴巴的E-WTP标准,交易过程中采用的交互评价制度和托管制度,可以降低信贷风险,提升互信水平,从而提高贸易成交率。(www.daowen.com)
当前世界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公共产品供给受阻,提供者受到区域内的政治因素影响较大,民营企业相较而言较少受到干扰和困扰,这就减少了沿线往来的双边和多边贸易成本,贸易便利性可以大大提高。但由于市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公共产品自身属性,偏好投资高收益、低风险、短周期的项目和行业,而回报周期长、投资规模大、风险较高的项目,市场则敬而远之,且易出现公共产品供给过剩或者不足现象,导致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之间进行政策沟通和协调,采用税收和公共收费等手段,利用公共资源提供公共产品。自2015年来,中国积极与各国构筑政策沟通平台,与阿联酋等7个国家以及古巴、捷克等15个国家达成或签署了与“数字丝绸之路”建设有关的合作倡议或谅解备忘录,构建了电子商务、通信基础设施、移动支付、智慧城市等领域的政策合作平台。携手创建了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分享信息网络共同体的福祉。(50)
由于数字领域的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排他性、信息收集成本和政府偏好的存在,其生产既不能是单一的公共生产方式,也不能是单一的私人生产方式,而应是一种以有充足能力的企业为主体,政府发挥政策沟通功能的主体多元化的复合模式,同时借助智库、产业合作联盟、中介机构等力量协调企业供给,完善数字信息治理体系。此外,还需要推动数字化人才培养项目,华为于2008年在全球启动“未来种子”ICT人才培养项目等将促进“一带一路”沿线数字经济科研人才的发展。
鉴于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属性和供给主体的特性,其应从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出发,使区域公共产品供给的数量和类型具有针对性和高效性,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上述提到当前“数字丝绸之路”的供给机制主要是民营企业采取市场供给的原则,这易造成各民营企业以自身最大化利益为目标提供产品,不能满足整个地区的整体利益,不能被视为合格的公共产品。因此,对区域性公共产品有效供应的衡量标准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区域内主体需求的满足;二是区域性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
区域性公共产品大体包含三个利益主体:供给主体、区域政府和区域民众。一般情况下,他们三者之间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的关系。在区域内,区域供给主体与区域国家协商,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立足于资金供给主体的需求设计、管理及监督区域性公共产品。在国家内,区域政府分配资源为国家内民众提供公共产品,使民众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满足民众的需求。但这种供给方式由于存在着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将会导致供给的低效。
在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与原有产业的渗透互补加快,一批资金雄厚的专业性平台型企业,他们通过大数据驱动研发和供应链整合,以大数据的整合、分析、应用和增值,预测潮流趋势和民众的需求,可以最大化地掌握区域内民众的需求。以天猫为代表的中国电商平台正成为新零售商业基础设施,为品牌商提供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品牌商可以在注重消费者显性需求的同时,将通过大数据驱动的行为分析等各种方法发现消费者的隐形需求。也正是通过对公共产品的偏好和收益计算成员应承担的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成本,从而解决了“搭便车”等投机主义行为。并且,由于互联网经济、大数据时代的迅速变化,区域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它的提供需具有前瞻性,可对未来经济发展模式和趋势进行预测,从而精准地提供公共产品。
区域性公共产品供应的效率评价主要分为三方面:一是技术效率,即资源的运用效率能否在一定的财政投入下,最大化地提高供应数量和质量;二是配置效率,即在给定的资源投入下,如何优化组合,从而最大化地满足供给与公共需求的匹配度最高;三是制度设计,即如何设计出有关利益、义务和责任的制度,激励区域内的生产性和创造性活动,让生产、交换和消费都获得最优配置。(51)
从技术效率的角度评价“数字丝绸之路”供给的有效性主要侧重于通信基础设施这种有形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因为这种基础设施的供给主要是较弱或最弱环节,最小贡献对区域产品供给质量和水平影响明显,因此,如果提高技术供给效率,则需要提高区域内整体的能力建设。因为中国民营企业具有成本优势,可以直接提供最弱环节的区域公共产品,在初期将会非常具有吸引力。从配置效率角度来看,初期可以采取辅助性原则,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原则”,即公共产品的供给者决定其为区域公共产品的受益者。按照这种原则,由于区域内各国在文化和空间上的相邻性可以限制不确定性,区域公共产品的管辖权应尽可能地本地化,尤其是利益本地化更能适应环境和飞速发展的数字技术变化。在后期,由于数字贸易的迅猛发展,数字规模经济的成本节约将会弥补效率的损失。从制度的角度进行评价时需要关注这种为了培育稳定、可靠、节约交易成本的决策机构、规则标准、融资机构是否培养激励了资金扩张的长期动力,是否提供了足够的激励措施发挥该区域内的创造性和扩大生产活动。由于沿线国家的异质性,“数字丝绸之路”提倡的政策和标准是否可以在平衡基本价值和利益的考量下,引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尤其是“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和“个人隐私保护”这三个方面,最大化地激励区域内的生产消费活动还有待检验。
影响区域性公共产品配置效率的因素很多,只有将配置、技术和制度效率三者结合,才能综合评价“数字丝绸之路”的基础设施、规则标准和金融机构等区域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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