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丝绸之路”发展水平存在较明显的区域性差异,虽然有学者提出这种差异存在积极影响,认为发达国家数字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但是由于其新数字化渠道对消费者的体验提升有限,且更新换代速度较慢,发展空间和投资机会较少,数字应用落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人口年龄结构年轻,消费习惯易发生改变,比较容易迅速普及数字化消费生活,从而刺激企业的发展。(14)但这种物理联结的限制终将制约未来“数字丝绸之路”的发展。因此,需要对“数字丝绸之路”供给的产品进行探讨,以增强未来沿线国家通信网络的合作。
桑德勒认为区域性公共产品的收益拥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地理范围和受益者数量有限,不会扩展到所有国家。(15)樊勇明从区域性公共产品的形式、范围以及提供者,指出其是区域国家联合设计、成本共担只适用于区域内的机制、安排或制度。(16)根据樊勇明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区域性公共产品不仅包含有形的硬件设施,而且也包含无形的规则和制度;不仅是一个地理范围概念,而且还涵盖不同的领域。(17)
学者通过分析指出,“一带一路”是一种全方位的平台,基于该平台下的国家间合作具有区域间或区域性公共产品的特点,国家间合作提供公共产品,尤其是基础设施类公共产品,以满足沿线国家需要。(18)由“数字丝绸之路”的内涵可知,它是由中国倡导的区域国家在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跨境电子贸易、相关软件平台、规则标准等领域互联互通,但是,这种互联互通产品究竟是不是公共产品,是区域性的还是全球性的?它们有哪些新的特点?这些都需要进行详细探讨。
第一,从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角度来看,“数字丝绸之路”的网络型基础设施具有较高程度的非排他和非竞争特点,但这是一种不纯的“俱乐部产品”或“联产品”。一个用户对网络系统地使用不会排斥其他用户的使用,且两者之间不存在资源竞争的问题属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这一点在网络型通信设施中体现得异常明显。当网络生产能力(电机功率)或者负荷能力(例如光纤网的通信容量)尚未达到临界点时,用户的增加可在不明显增加成本的前提下,提升网络系统的运行绩效。(19)但若从使用门槛来说,“数字丝绸之路”的基础设施服务是排他的,排他性建立的成本较低,使用情况也易被获取,这意味着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是可能的,因此,称其为一种“俱乐部产品”。例如,可以在区域性铺设光缆收取网络服务费用以支付区域网络空间系统的成本,它不仅能通过使用者付费而得到供给,而且还可促进资源的有效分配。同时,网络型基础设施也并非完全不排斥其他用户的使用,当网络使用接近最大使用能力时,对基础设施的新增使用就会造成其他用户使用的拥堵,即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有效性都会大大降低,比如,拥堵将会增加通信网络的连接时间,同时网络的运营成本也将上升。(20)
除了具备“俱乐部产品”的特点外,它也是一种不纯的“联产品”,一项供给可以造成多种影响,且这些影响的“公益性”特性不尽相同。互联网的外部性可以扩散到每个互联网用户,可被用作教育、医疗、商业及其他用途,衍生为各种具体的利益,再次成为新的公共产品。(21)
第二,根据“汇总方法”分类角度,(22)总体上,“数字丝绸之路”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最弱环节”或“较弱环节”。也就是说,“数字丝绸之路”的通信基础设施质量(如网速)取决于网络中具有最小能力的部件,整个体系的成功与该地区的低水平努力效果基本一致。(23)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区域内国家具有为“数字丝绸之路”提供基础设施的动机,若区域内国家只提供了最小贡献则是受限于他们的国家能力和财政收入。因此,“搭便车”问题将被忽略,因为没有提供公共产品的国家将无收益。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数字丝绸之路”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它所倡导的互联互通超出了一国的范围,聚焦于数字经济的特定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并且它的基础设施是由区域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投资,且在一定程度上又拥有部分竞争性和排他性特点,是一种不纯的“俱乐部产品”或“联产品”。
“数字丝绸之路”除了是中国打造“一带一路”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沿线国家在数字跨境贸易、互联网业务、信息通信设施等领域合作往来的重要桥梁,符合各方的共同利益和需求。
“一带一路”区域内国家众多、气候多样、地形复杂、基础设施发展不均衡,在该区域内进行农业与粮食安全、气候与环境、城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对信息通信的需求日益增长,以求克服语言和文化、时间和空间等各方面的差异和障碍。(24)同时,利用大数据的挖掘分析,探索整个“一带一路”沿线的地理环境、基础设施、经济贸易、资源开发等时空分布以及变化规律,研究规模数量与市场资源两者间的关系和影响机制,提供重大工程的建设和实施的技术保障则具有关键意义。
当前区域内国家数据应用的多样性、深度及范围都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性尤其体现在数据分析能力方面,因此,利用“数字丝绸之路”的大数据及时获取和分析沿线的数据信息以作出有效的科学决策则十分重要。
首先,数字经济的重要性以及中国资金雄厚的企业驱动。随着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普遍适用,数据成为全球最宝贵的资源,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新动能。(25)因此,不仅发达国家,还包括发展中国家均大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如“数字丝绸之路”对接“中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此外,2016年,中国以3.4万亿美元的总量位居世界第二大贸易出口国,(26)且在通信基础设施、IT、数字贸易、网络平台、数字内容等主要数字领域,中美两国企业远远领跑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27)因此,中国企业有能力推动“数字丝绸之路”的建设和发展。
其次,“数字丝绸之路”的快速发展也与中国全球化的互联网行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的ICT制造业密切相关。由于2008年经济危机引发的外部市场相对缩小,大量信息技术相关产业有开拓新外部市场的需求。(28)中国互联网公司以“数字丝绸之路”为契机,为沿线中小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贸易机遇,促进区域内贸易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合作。
新一代信息技术不仅可以推动传统经济体系转型升级,更可以从底层孕育全新的经济活动模式,从而在渗透融合原有经济发展方式的基础上,重塑全球经济的发展。
通信网络可以扩大和重组跨国企业贸易网络。中国主要的国有金属和矿产贸易公司五矿集团公司与电子商务平台阿里巴巴合作,补充和重组传统交易渠道,形成了一个垂直的企业对企业的钢铁贸易平台,可直接连接买家和卖家,加快交易进程,消除库存。(29)中国最大的企业对企业在线钢材交易平台之一的兆钢网宣布:从2015年开始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并将继续扩大当前“一带一路”沿线的销售网络。(30)因此,传统经济在信息时代转型的需求释放了“数字丝绸之路”的发展潜力,从而快速提升了企业管理规模和营销效率。(www.daowen.com)
综上所述,由于“一带一路”发展的需求以及域内国家的数字化浪潮,在获得国家大量资金和政治支持下,中国ICT和互联网领军企业已成为“数字丝绸之路”发展的主力军和区域性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
“数字丝绸之路”公共产品供应的优化配置需要结合当前沿线国家数字化公共产品的现状进行分析,“数字丝绸之路”在贸易、金融、基础设施、政策和民心五大领域的公共物品供给都取得了较高成效,但本章着重分析当前“数字丝绸之路”的基础设施、规则标准、金融方面的供给现状,从而更有效地为其发展提供建议。
工业经济时期,贸易往来仍受物理设施的制约,如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但在数字经济时期,“云—网—端”将成为数字经济的主要基础设施变革方式。“云”主要指在线数据的储存、加工、分析技术;“网”是指作为数据传输的网络通信技术,尤其是2020年推向市场的5G技术将更充分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端”传统主要指手机、电脑以及手机端的APP。
关于“云”设施的供给,截至2017年,200多个阿里云数据中心已遍及“一带一路”区域,且自主研发的技术标准及飞天操作系统为区域内企业提供了成熟稳定的云解决方案。此外,阿里云的全球基础设施部署促进了中国软件产业海外发展,阿里云已帮助100多家中国软件企业拓展国际市场,ofo、大疆创新、UC等中国互联网公司迅速规模化出海,云数据技术为其节约了大量时间和超百亿元的成本。(31)
至于“网”设施供给,中国通信企业已与沿线十几个国家合作建成系统容量超过80Tbps的多条国际海缆和跨境陆缆。华为公司仅在非洲就铺设了超过5万公里的通信光纤,覆盖了70%以上地区的LTE高速移动宽带网络,建设了超过一半区域的无线基站,有力促进了非洲数字经济的转型。针对中亚国家重视信息与通信技术产业的需求,华为不仅与第三方咨询企业一同为政府的信息通信规划建言献策,还帮助运营商拓宽物联网、视频通信、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业务。此外,华为还在边远地区利用WTTX无线技术补充宽带网络建设,以便运营商和当地民众可以更加便捷地连接网络。(32)
基础设施薄弱,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与数字化时代脱节的风险始终是“数字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发展的瓶颈。但相比于传统意义的基础设施,“数字丝绸之路”的基础设施更具有普惠意义,尤其是平台的使用可为中小企业供应低成本高质量的数字设施,致使企业信用不再必须与规模直接相关,使规模化运营成为可能。
美国和欧盟是数字贸易治理规则的核心领导者,但两者因为隐私保护、数字产业竞争力、文化传统的不同,故在数字贸易治理方面具有重大分歧,尤其体现在“数据存储本地化”“跨境数据流动”和“个人隐私保护”这三个方面。美国由于其个人数据保护的财产权理论、(33)自由主义思想以及无与伦比的竞争优势,倡导行业自律、数据自由流动以及反对数字贸易壁垒;而欧盟则由于相对保守的注重隐私的民族心理,以及文化传统影响和保护本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等考虑,采取更加严格的数据保护法规,以免自身数字经济受到冲击。(34)
中国是数字贸易大国,尤其近些年跨境数字贸易发展迅猛,但在全球性或区域性数字经济治理规则和标准上的引领不足,故尚未发展出统一的数字贸易治理规则体系。Electronic World Trade Platform(E-WTP)是建设“数字丝绸之路”的根基,2016年3月,由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提出,后被写入《20国集团杭州峰会公报》。它是由私营企业发起的一同参与的世界电子贸易平台,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缩短认证交易时间、提高资本和商品流通的速度、效率和规模,从而全方位、多层次建立起的有关第三方支付的备付金管理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以便系统地提升支付安全环境。(35)它具有灵活、快捷、低成本、止险能力强的商业特征和优势,能为中小企业及社会群体开拓更多、更广阔的商业发展机遇,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全球价值链并向高端产业转移。E-WTP获得了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经济论坛等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参与和支持。2017年,马来西亚首次创立了E-WTP框架下的E-Hub,旨在为马来西亚中小公司提供电子支付、数字平台、物联网、人才培养和云计算等服务,并且E-Hub与WTO、WEF共同提出了“赋能电子商务”(Enabling E-Commerce)合作。
当前“数字丝绸之路”沿线的数字经济治理尚缺少维护公正和有序的数字服务产销所需的通用规则、工业标准及第三方权威机构,主要由私营企业在推动建立国际化统一标准。因此,当前应在数据收集与分析领域,制定出有效的数据共享政策与标准,完善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机制,从而推动“数字丝绸之路”的数字经济治理。
区域性金融机构在提供区域性公共物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不仅因为区域金融稳定和金融发展是“资金融通”的关键,而且也由于区域性金融机构对本区域治理结构有更好的理解,且相对较少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和困扰,这些机构在发展新的融资规则和监督规则的实行上占据重要地位。(36)
阿里巴巴在2014年花费2.49亿美元注入新加坡邮政,于2015年宣布与多家韩国企业共同发起互联网银行K-Bank,从而将市场拓展到韩国的存贷款等银行业务,并于2016年以10亿美元收购Lazada,从而将业务扩展到东南亚国家。(37)除了欧、美、澳等发达市场,东南亚及南亚等区域成为蚂蚁金服的业务重点。阿里巴巴建设的跨境支付和结算体系,不仅为跨境电商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还为区域内的融资与金融信息沟通创造了发展机会。
“数字丝绸之路”的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目前来看,部分传统国际金融银行、新兴多边开发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银行以及专项投资基金均参与到“数字丝绸之路”的信息和通信建设之中。其中,表现突出的是由民营企业组成的拥有庞大资金的具有包容性和普惠性的新商业供给模式,极大地缓解了中小微公司面临的资金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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