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公共产品”(Regional Public Goods)最初是作为霸权国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时的补充和替代品,直到其被用于解释区域一体化和区域合作,区域性公共产品理论才逐渐脱离宏观的霸权治理模式,开始进入中层理论范畴。一方面,按照“霸权稳定论”的逻辑,霸权国供给模式无法避免“边际成本递增、边际收益递减”的问题,当存在他国的“搭便车”现象,霸权的衰落必不可挡,各地区域只能联合起来补上这个缺口;另一方面,在区域层次,由于全球化的推进与跨境问题的大量出现,域内各国自愿联合供给的意愿不断增强。因此,通过一定的合作平台促使各国自愿联合提供区域公共产品便成为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要途径。(1)但区域性公共产品理论常常无法跟上现实的发展状况,无法解释现实案例中的各种情况,(2)因此,有必要针对具体的地域范围提出新的概念以适应当时、当地的分析。
具体而言,区域性公共产品理论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于公共产品的地域范围与类型缺少细致地划分,理论上,无法全面覆盖到全球、区域与次区域各个层次,因此,发展较为落后的次区域常常被忽视。
第二,区域性公共产品无法解释区域内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公共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主体的变动与要求的变动。考虑到需求方的偏好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公共产品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更新,对需求方个体的与区域总体的需求类型与需求排序以及供给方的权力结构对比应该被纳入区域公共产品的分析框架中。
第三,过于关注经济分析而忽略了非经济因素。由于区域合作的研究最早成熟于区域经济合作领域,因此,对于区域公共产品理论最关注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配问题,其分析方法常常直接照搬经济学最常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但区域合作仅仅是经济问题,中国在东南亚的周边外交行为不应受到如此多的阻碍。因此,次区域合作还应考虑到非经济因素,特别是要将顶层设计的范式转变纳入分析框架之内。
所谓区域性公共产品指的是“由区域内国家联合提供的、服务于本地区的繁荣和稳定的跨国公共产品”。(3)它既可以是有形的基础设施,也包括无形的制度。一般而言,次区域应该被归于区域的一种。次区域合作是指相邻国家地区间的边境省份和国家,为治理和发展共同的生活空间所开展的跨境合作,(4)是区域合作划分中的最低层次,地理相邻是其基本属性。因此,本章将次区域性公共产品界定为:由地理相邻的跨国界空间内的国家、地方政府与非国家行为体共同提供的、仅服务于本地区的发展的跨境公共产品。
相较于传统的区域性公共产品,次区域性公共产品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地域范围的狭小。相比较于区域合作,次区域的覆盖范围更小,且地域相邻,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因此,更加便于合作,成本分摊与利益分配明确。其供给具有针对性强、效率高等特点。(www.daowen.com)
二是主题的集中。次区域合作必定拥有一个相同的主题。该主题不仅是次区域国家最关注的问题,也是能够发散的主题,具有广延性,足以将次区域内各个国家的需求通过这一主题连结起来。例如,澜湄次区域的合作主体就是水资源问题,由水资源治理问题可以发散为水开发、水治理、航道维护等各个维度与各个方面的合作项目。
三是供给主体的多样性。在次区域合作的前期,地方政府与企业起到了跨境公共产品供给的核心作用。通过地方政府的谋划、与国际组织合作以及争取中央政府的支持,次区域合作最后也可能被纳入国家大战略当中。
四是供给机制自主权程度高。由于几乎不存在域内大国一手操控权力的问题,所以,次区域合作机制在供给机制上拥有更高的自主权,需求产生的程序也更为民主与自由。
此外,次区域性公共产品至少应该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纳入区域公共产品的分析框架:
第一,合作动力。在次区域的整体层面,要考虑跨境公共产品供给的共同动力是什么,并找出这种动力的核心。
第二,预期收益。此点是基于需求方的核心需求与需求排序,分析单个主体的真正需求,以期达到寻找供给平衡点的作用。
第三,供给主体。重点分析现有供给方的供给形式与缺陷,借此分析次区域公共产品供给不足、供需不匹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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