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国者,必以奉法为重。”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强调良法善治,就是强调规则意识,人们做出选择时需要考虑的是法律规则的要求而不是其他要求。良法善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的必要基础。从这个意义上看,良法善治同样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重要基石。通过良法善治的“顶层设计”,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一方面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使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竞争;另一方面实现制度松绑,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释放市场力量。笔者在《房价上涨过快的宏观经济影响及应对》、《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安排》、《“营改增”的执行情况与改进建议》三篇文章中,分别对构建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明确城镇住宅用地续期以及房产税的制度安排和进一步完善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
房地产行业的矛盾是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的集中反映。可以说,在当前发展阶段,我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完全满足系统重要性特征,而历史经验也反复证明,如果经济和金融发展过分倚重房地产,并听任房地产价格持续快速上涨,则其极有可能成为触发系统性风险的结构性短板,进而对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造成重大危害。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看,房价上涨过快,对消费和投资均会产生净挤出效应,阻碍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扩大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从房价持续上涨的结构性、体制性根源看,房地产供给弹性不足的地区更容易出现房地产泡沫;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不匹配,导致地方政府公共服务与房价之间的因果关系倒置;宽松的货币政策,即低息信贷供给是造成房地产泡沫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构建我国房地产市场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不宜再将房地产作为宏观调控工具继续使用,而应以市场化为导向改革完善土地制度,以房地产税为切入点,深化中央与地方财税体制改革。政府在房地产过度繁荣时应加强管控,并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和住房租赁体系的建设。
土地制度改革与房地产市场发展息息相关,也是改革的深水区。比如,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如何续期,是土地制度领域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但现在的一些做法往往是在回避矛盾,以短期的政策替代长期制度。如对温州市出现20年期住宅用地使用权届满的“撞限房”,相关部门出台了“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续期问题,反而容易产生“住宅用地免费自动续期”的错误信号,对下一步改革将产生不良的影响。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安排,对稳定市场预期、产权保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以及地方财政等都具有深远影响。基于法理权利和稳定地方财政的需要,城镇住宅用地届满续期应遵循有偿原则,保证国家能持续分享城镇土地增值收益,确保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和公共服务的可持续性。同时,考虑到民众的承受能力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住宅用地有偿续期制度不宜采用目前的土地出让金模式,而应平稳过渡到“宽税基、低税率、可负担”的房地产税模式,按年收取。当务之急,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明确城镇住宅用地续期以及房产税的制度安排,加强舆论引导,建立土地出让金制度将向房地产税平稳过渡的社会预期。(www.daowen.com)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三大任务,即税制改革、预算改革和央地财政关系改革。从目前来看,“营改增”是近年来最重要的税收制度改革措施和最主要的改革成果。从改革的角度看,“营改增”旨在完善增值税制度,形成增值税完整抵扣链条,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是推进中国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也有助于企业降低成本,具有一定的减税效应。据笔者测算,“营改增”带来的实际减税额度,在2016年为2000亿~3000亿元,2017年为3000亿~4000亿元。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纳入了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财税36号文件,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有三条:借款利息不可抵扣进项税;新购入不动产的进项税可分两年抵扣;税率为6%。这一方案未能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只是营业税制度的平移,既不符合增值税原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同时,税率上升、税基扩大、税负增加,也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要求。为此,财税部门在36号文件框架下,已经针对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发布了四次“打补丁”政策,但上述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业“营改增”试点方案,笔者提出:应补充增值税税收优惠措施,扩大免税业务范围;减少进项税抵扣障碍,实现应抵尽抵;降低税收征管的操作成本;从制度层面确保银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在金融业实行增值税制度,要处理好短期和长期的关系,总的原则是不能加大银行的税负和管理成本。最好的办法是以欧盟、美国等大型发达经济体作为参照,对利差类业务免税或实行零税率,减少税制扭曲,减轻金融业税负和税收政策的执行成本,提高金融业经营效率,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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