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个只有1069平方千米陆地面积的“弹丸之地”,仅相当于上海市面积的1/6,北京市面积的1/15,开埠历史只有短短百余年,显而易见,有限的空间和不算悠久的历史都是香港发展旅游业的短板。然而,似乎“先天不足”的香港却成为“亚洲最受欢迎的旅游观光地”,同时,多次入选“世界长途旅游首选目的地”之一,每年吸引着众多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
资料显示,从1958年的访港游客10万人次到2011年的4200万人次规模,香港只用了短短的43年。以2011年为例,全年访港游客4200万人次,是香港本地人口730万的6倍。入境旅游相关消费2500亿港元,人均接近5000元港元。旅游业占本地生产总值3.3%,直接为近20万人提供就业机会,是香港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近年来爆出连串赶客负面新闻,访港旅游客持续下滑,引发业界危机,特区政府遂推出不同旅游发展策略,打造特色景点,兴建各项基建,举办国际盛事,令香港旅游城市形象继续焕发姿彩”。“故整体访港旅客数字亦呈上升之势,去年访港人次接近5000万,令香港成为全球旅客人数多的城市之一。”(1)
可见,香港回归祖国近20年来,旅游业虽然在一段时间内受挫,但从总体上看,香港旅游业是蓬勃向上发展的,海内外游客连创纪录,多个年份访港旅客人次约有5000万,为香港经济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笔者认为,香港旅游业之所以能够创造出一个发展奇迹,固然有诸多因素,但同香港具有一个较成熟、牢固的旅游法律构架是分不开的。
故本文拟从强调旅游立法的重要性入手,进而重点探讨香港旅游法律构架的若干特点,从中觅出对澳门创建世界旅游休闲中心应建设的法律体系问题的有益启示。
旅游立法是国家或地区为加强对旅游事业的管理,由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其涉及范围是调整旅游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而不单指旅游基本法。
旅游立法是旅游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之后的产物。所以,旅游法制的健全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水平。旅游立法在旅游事业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凡旅游立法比较健全完善的国家或地区,其旅游发展往往都可以得到保证并沿着一条健康稳定的道路前行。这是因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基础能够起到良好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旅游立法工作在旅游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调整因旅游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规定旅游活动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引导旅游活动各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事,而对违法行为则必须干预以至制裁,以达到调整社会关系之目的。
其二是对旅游经营进行必要的宏观控制。即在旅游业的投资、企业设立、经营管理、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必要的法律与法规,形成一个旅游法律构架,对旅游业经营实行宏观调控。
其三是为对外旅游交往创设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各国或地区的旅游交往日益增多,健全的旅游立法工作,可为本国或本地区与其他国家的旅游交往提供安全友善的法律环境。
其四是完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由各部门法律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随着调整旅游关系的法律、法规逐渐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这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也进一步得到丰富。
虽然旅游活动的基本规律在各国大致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历史、文化情况不同,尤其是法律文化传统各异,因此,旅游立法的指导思想、法律原则、立法程序、法律渊源等方面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
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日本,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开始,日本旅游业进入现代化发展时期,其标志性特点是电子计标机的应用和旅游的商品”。“尤其在‘二战’以后,日本旅游业迅速恢复到日本旅游的外国人数很快超过战前最高水平。在这种情况下,迫切要求旅行社、旅馆、翻译、导游,交通运输以及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迅速提高质量。为此,日本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分为旅行业法、与旅游相关的法律以及旅游基本法三类。”(2)
属于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其旅游立法工作“是以美国政府的旅游政策为基础进行的,而其旅游政策又基于美国政府对旅游业的认识”。“美国政府认为,旅游业和娱乐业对美国很重要,这不仅因为它为公众提供了就业机会,而且因为旅游、娱乐及有关活动对整个社会大有裨益。”所以,“美国政府除制定一系列单行法案法规之外,还制定了综合性法律《全国旅游政策法》。它是美国旅游政策总原则的法律化,该法案于1979年5月实施”(3)。
与美国、日本等国的旅游立法有所不同,香港地区的旅游法律构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香港是一个法律基础完备和法治意识浓厚的现代化城市。其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亦是建立在现代法治的轨道上,旅游业主要有两个法律条例:
一是《旅行商代理条例》。这是规范旅行社业的专门单行法律,为适应不同时期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已于1993年、2000年和2002年先后进行三次修订加以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导言、牌照事宜,注册主任可就持牌人行使的权力,旅游业赔偿基金、废除、杂项等。
该条例开宗明义指出:“本条例旨在就管制和规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注册主任、设立旅行代理商咨询委员会,向旅行代理商发出牌照事宜,设立储备基金,设立管理基金委员会,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征费,以及为相关或附带事宜,订定条文。”
二是《香港旅游发展局条例》。此条例是1957年6月由当时香港的立法局制定,香港回归后的2001年进行了修订。条例一开头就明确指出:“本条例旨在设立一个名为香港旅游发展局的法人团体,并就其宗旨及权力以及相关事宜订定条文。”
现就前文提到的三项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其一是香港旅游发展局的宗旨:致力扩大旅游业对香港的贡献;在全世界推广香港为亚洲区内一个具领导地位的国际城市和位列世界级的旅游目的地;提倡对旅游设施加以改善;在政府向公众推广旅游业的重要性的过程中给予支持等。
其二是香港旅游发展局的权力:取得、承租、购买、持有、享用及处置任何土地、房产及其他种类的财产;从事、协助、推广及提倡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发展局宗旨的活动;就版权、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提出申请;订立、更改或撤销任何合约、协议、谅解备忘录;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设立和维持办事处等。
其三是与发展局相关的事宜:设立发展局总干事1名及多于1名的副总干事,总干事是发展局的最高行政人员,总干事及副总干事的委任及其薪酬,均须经行政长官批准;发展局需由20名成员组成,而该等成员须由行政长官委任的自然人;发展局的议事程序及有效性;每个财政年度的拨款及预标,账目记录及审计等。
香港旅游业是一个社会化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有关机构发挥了很好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作用,旅游业市场运作与管理的水平较高。香港涉及旅游部门的主要机构有三个,分别介绍如下:
1.香港特区政府旅游事务署(简称香港旅游事务署,属政府部门)
成立于1999年5月,隶属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的旅游业发展政策和策略,并统筹与业界的联系,加强协调旅游业的发展。
香港旅游事务署,由旅游事务专员掌管,下设的旅行代理商注册处是《旅行代理商条例》的执行机构,由16名公务员组成,负责审批旅行代理商的牌照和续牌申请、审阅1500多家旅行代理商的财务报表及管理旅游业赔偿基金等。
2.香港旅游发展局(法定机构)
成立于2001年4月,是根据《香港旅游发展局条例》而组建起来的法定专门部门,由特区政府拨付运作资金,代表政府行使广泛的权力。简言之,主要职能是在世界各地宣传和推广香港旅游,积极提升访港游客在港良好的体验,并就香港旅游设施的种类及质量定期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构提出建议。目前,发展局总办事设在香港,同时在世界各地设有16个办事处,积极开展有关旅游业务。
3.香港旅游业议会(行业组织)
成立于1978年,是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有关规定而建立起来的旅游行业组织。旅游业议会和旅游事务署下设的旅行商注册处共同肩负规范和管理经营外游和本地接业务的旅行社工作。旅游业议会主要负责日常监管外游和入境旅行社,目标是维持旅游业的高专业水平,保障游客和旅游业者的双重利益。
旅游业议会包括8个属会和1500多家会员旅行社。内设机构包括理事会、上诉委员会、17个专业委员会、3个小组委员会和议会办事处,分别负责执行旅行社业规管工作和处理投诉及违规事宜,运行有序且有效。
20世纪50年代以来,香港旅游业发展相当迅速,规模越来越大,成为亚太地区新兴的旅游中心,因此,香港当局就着手开展下列几个方面的旅游立法:
1.旅游管理机构方面的法规、规章
如前所述,主要有香港法例第218章《旅行社代理商条例》,包括《1985年旅行业务代理商条例》《1988年旅行社代理商(修订)条例》《1992年旅行代理商(修订)条例》。根据《旅行代理商条例》的法律精神和旅行社业务管理的现实需要,香港旅游业议会制定和出台了《导游作业守则》《会员作业守则》《广告管治规则》等多条会员自律性作业守则,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和办法。另一重要旅游法规是香港法例第302章《香港旅游发展局条例》。
2.旅游饭店(酒店、旅馆)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
主要有《1961年酒店东主条例》和《1990年旅馆业条例》。尤其重要的是香港法例第349章《1991年旅馆业条例》,旨在借发牌制度,确保旅馆在楼宇结构和消防安全方面达到法定的标准,以保障入住者和公众安全。
3.旅游税收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
除了香港法例第12章《税务条例》及其附属立法《税务规则》之外,还包括《1965年旅馆居停税条例》《1983年飞机旅客离境税法案》和《1993年娱乐税(废除)条例》等。
4.旅游资源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
除了香港法例第208章《郊野公园条例》、香港法例第208A章《郊野公园及特别地区条例》、香港法例第208B章《郊野公园(指令)综合令》之外,还有《1982年古物古迹(修订)法案》《1987年海洋公园公司条例》等。
5.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旅游娱乐业专门规定一条的做法不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将旅游业、制造业、商业、房地产业、运输业等香港现有主要行业并举(列),规定在第119条中,这有利于香港旅游业的发展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尽管香港已有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旅游法律体系,但鉴于近几年来香港发生了诸多旅游问题。因此,2015年10月,行政长官表示,香港特区政府将成立旅游监管局,目前正在加紧进行文件草拟工作。由于有关新法例将取代现行《旅行社代理商条例》,因此所需草拟的内容比较繁多,准备时间较长,完成草拟法例后会尽快提交立法会审议。旅游监管局主要负责监管处理香港旅游业议会、旅行代理商注册局的规管及发牌工作,监管对象包括旅行社、领队及导游。
与此同时,香港特区政府针对过去较突出的问题,即由零负团费衍生的不良后果,将采取相应措施规管旅游业。2015年11月6日,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苏振梁宣布,将推行六项措施规管旅游业:
(1)加强在定点购物店铺的执法及巡查,向旅客派发有关保障消费者的传单;
(2)打击“影子团友”,香港地接社事先向香港旅游业议会提供内地旅行团名单,供抽查;
(3)打击业界以低于服务成本的价格接待内地旅行团,以监察旅游市场正常运作;(www.daowen.com)
(4)将香港地接社接待内地旅行团服务成本的信息公布于消费者参考,增强市场透明度;
(5)加强与内地旅游部门合作,打击有关零负团队等违规行为;
(6)香港海关将会设立关于诚信购物的计划,邀请有关购物店铺参加,务求做到市场自律,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
事实上,香港特区政府推出的旅游发展措施和发展策略远不止这些。其中较为重要的还有不断为现有热门旅游景点进行多项改善计划,务求令这些地点焕然一新。包括香港迪士尼乐园正扩建以漫画人物“铁甲奇侠”为主题的新园区,预计2016年年底正式开幕;海洋公园大树湾则扩建全新综合景区兴建全新户内及户外全天候水上乐园,预计2018年完成。
又如,不断发掘本港新资源,利用香港港湾优势,于2014年在香港岛中环海旁建起香港摩天轮旅游景点;同年落成九龙启德邮轮码头。据悉,特区政府已向国家旅游局提出,希望能协助与内地不同港口联络,使本港邮轮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得到进一步发展。尖沙咀星光大道活化方案亦进一步曝光,大道遮荫设施将增加7倍,绿化空间较现时增加8倍等。至于每年成功举办的龙舟嘉年华和国际7人榄球赛,亦能吸引众多海外游客到港观赏。
总之,香港的旅游立法和政策措施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因而有利促进了香港旅游业的发展。
2011年,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支持澳门建设“世界旅游休闲中心(简称“一个中心”)”的定位,这个定位在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得到进一步确认。建设这个前所未有的“一个中心”,是一个长期的巨大社会工程,涉及总体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具体项目开发、专门人才培养、资金筹措及利用,旅客来源及提高留宿天数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暂不讨论这些问题,仅就建设“一个中心”的法律问题谈两点看法。
1.首份五年规划缺少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
为了配合国家发展战略,今年4月26日,澳门特区政府公布了《澳门特区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年)草案文本》(简称五年规划)以顶层设计推动特区各项建设全面发展。
“五年规划”基本框架包括战略篇、民生篇、发展篇和善治篇,强调到21世纪30年代中期,澳门将建成“一个中心”,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旅游休闲城市、宜居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文化城市。但在善治篇中仅仅提到优化现有咨询组织,理顺公共行政架构职能,绩效评审制度及引入中立评估机制等,笔者认为,在现代化社会里,没有法制是难以实现善治的。“五年规划”虽然把“市政效能进一步提升,法制建设不断加强”作为未来五年发展的七个主要目标之一,但缺少法制建设的具体设计和具体内容。
2.旅游总体规划忽略旅游立法建议
为配合澳门特区建设“一个中心”的愿景,旅游局于2015年开展《澳门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研究与编制,并从2016年5月23日起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咨询。其目的是对澳门旅游业未来15年的发展奠定基础与方向。“从总体上看,《总体规划》考虑到形势的发展和特区政府《五年发展规划》的精神,针对澳门旅游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新的设想和计划,是具有一定价值和意义的。”(4)但令人费解的是,通篇总体规划即从规划背景、现况分析与挑战、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原则、目标及策略建议,甚至公开咨询意见表,都没有谈到旅游立法的重要性与立法建议。这也许是特区政府另有计划安排旅游立法,否则,只能说总体规划的编制者缺乏法治意识或思想准备不足。
1.健全澳门旅游立法体系势在必行
如前所述,旅游立法工作在旅游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表现在诸多方面。无论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还是属于普通法系的美国,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很重视旅游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贯彻实施,并且形成了各具本国特色的旅游立法体系。就香港地区而论,经过长期的实践和积累,旅游立法也形成了一个多层次、形式多样化、行之有效的旅游法律体系,这是一笔促进旅游发展宝贵的制度经验和社会财富。
也许有人认为,澳门回归祖国以来,在澳门基本法的框架下,运用各种法律形式,对澳门博彩业发展实行依法管治,并取得较好的成效,现在不必再去另搞一套旅游立法体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保守的、不切实际的想法。
诚然,澳门特区对博彩业的管治有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四个层次:
一是基本法第118条的规定,为澳门博彩业发展提供了宪制性的法律保障;
二是现行法律对澳门博彩业及其娱乐场(赌场)进行规制(这些法律主要有《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最主要的博彩法律)和《不法赌博》《娱乐场博彩和投注信贷法律制度》《预防及遏制清洗黑钱及犯罪》及《预防及遏制恐怖主义犯罪》四个单项法律);
三是行政法规(约有近30件)在博彩业依法管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是批给合同(主要是特区政府分别与澳博、永利、银河3家股份公司签署的合同)在博彩业依法管制中发挥特殊作用。
但是随着澳门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即由博彩业为主逐步转为经济适度多元化,以旅游业为重点的非博彩元素日益增多的方向发展,现行的博彩业法律、法规的作用将逐渐丢失其功能,代之而起的将是一套崭新的旅游业立法体系。因为博彩业和旅游业虽然有一些联系,但两者是本质上有区别的两个行业,其发展宗旨、服务对象、场所设施、经营模式、运作方法等方面都不相同,所以特区政府和各界人士要把握这个发展趋势,抓住机遇,顺势而为,适时把旅游立法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下大力气,把旅游立法抓准、抓实、抓到底。
那么,如何开展澳门旅游立法工作呢?笔者建议可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在短期编制旅游立法目标。即由旅游总体规划编制者邀请法律界和旅游界人士参加,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具有澳门特色的旅游立法初步框架(包括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目标、立法目录等)并纳入规划中,尽快制订并公布《澳门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二步:在中期要根据旅游立法目标,按急用先立原则,逐步制定若干单项(行)法律、法规。例如:(1)酒店(饭店)和民宅改建的旅馆管理方面的法规;(2)旅行社和旅行团及导游管理方面的法规;(3)在原有《旅游税章程》基础上,制定旅游税收及购物退税管理方面的法规;(4)旅游资源包括路环及新填海五块地皮开发和管理方面的法规;(5)旅游交通工具(包括巴士、的士、船只、飞机等)管理方面的法规。
第三步:从长期来看,要认真总结短中期旅游立法的经验教训,制定或编制一部综合性的、符合新形势下旅游业发展需要的《澳门旅游法典》。
2.合理设置旅游机构和职能划分
众所周知,香港政府在经济发展中始终秉承积极不干预政策,强调维持自由市场运作机制,只有在市场失控的情况下,才采取必要的政府干预。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市场监护人”的角色,只有出现重大危机或突发事件,政府才进行谨慎干预,这就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留出了足够的空间。香港旅游业的稳步发展实际上也坚持了这个行之有效的准则。
从上述有关介绍可以看出,目前香港旅游的三个机构架构及其相应的职能,是按照香港市场经济和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经过数次变革而最终形成确立的。其特点是主张三个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又强调相互配合推进。旅游机构运转围绕公正、独立、透明、专业展开,较有公信力。
香港旅游事务署作为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规划旅游业整体发展方向,实施重大项目和协调部门及行业共同推进旅游业发展。香港旅游发展局作为政府出资的法定机构,其主要任务是采取国际化,产业化的运作方式在全世界推广香港。香港旅游业议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对旅行社业进行日常规管。可见,一方面,三个旅游机构分工明确,在各自职能领域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三个旅游机构高层人员相互交叉任职,例如,旅游发展局副主席一职由旅游事务署的旅游事务专员担任,旅游业议会主席也是旅游发展局的成员之一。这种业内机构人事安排有几个明显优点:一是便于业内人士的畅通信息交流;二是保证决策之前业内各方达成一致,兼顾各方工作,保障工作效率;三是便于形成工作合力,资源配置更为全面科学。
澳门旅游业是“澳门主要经济支柱之一。由旅游业、酒店业、餐饮业、博彩业、娱乐业和会展业等行业组成。……长期以来澳门旅游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在博彩业的带领下,获得良好发展,在澳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澳门回归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以博彩旅游业为龙头,以服务业为主体,其他行业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明确了旅游业的领导地位”(5)。
为了适应澳门未来博彩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特区政府成立了三个主管机构:一是博彩委员会,作为博彩领域内制定相关政策的最高权限组织。二是博彩监察协调局,该局是向行政长官提供辅助及协助的局级组织,其职能是发挥博彩监察与协调的作用。三是竞投委员会,其职能是在整个竞投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至于推动旅游业发展也有两个特区政府的组织机构:一是旅游发展辅助委员会,是政府社会文化司属下的咨询机构,其宗旨是为澳门特区旅游业发展策略及旅游政策制定方向,行使咨询及建议职能。二是旅游局,是政府社会文化司属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协助制定并负责执行旅游政策,提高服务质量等。
但是澳门没有像香港有一个由政府出资的旅游法定机构,也没有旅游行业的自律组织。据统计,至2009年底,澳门有142间持有效准照的旅行社,导游1342人。可以预见,随着旅游业的日益发展,从事旅游业的旅行社和从业人员将会大量增加,澳门是否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经验,建立旅行社的自律组织和旅游业的法定社团,共同推动澳门旅游业的发展。
3.同等重视旅游立法和旅游政策
从上述有关论述中还可以看出,香港在整个旅游业的发展中,很重视旅游立法并逐步形成旅游立法体系,同时在不同发展阶段,根据新的发展形势,积极出台新的旅游政策以配合旅游业的迅速发展。
与香港有较大不同的是,澳门比较重视旅游政策的制定及推广,而忽视旅游立法的制定和实施。换句话说,在澳门,旅游政策是“长腿”,旅游立法是“短腿”,这显然不利于旅游业健康成长。何以见得?
据权威《辞典》介绍,“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业主要政策:强化中西交流的特质,进一步突显澳门旅游资源的独特性和吸引力,致力使旅游业成为促进澳门经济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点和提升澳门特区国际形象的宣传媒介。特区政府以推进旅游产品和客源市场多元化为首要工作目标,大力倡导和积极发展能够充分整合澳门文化资源优势的旅游产品,促进澳门旅游业继续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实现旅游经济多元组合,致力将澳门建设成为优质多元旅游之都和亚洲区独特的休闲、娱乐和会展目的地。……”(6)
再看看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局今年5月推出的《澳门旅游业发展总规划》咨询文本,包括七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中的“总体规划目标”四个重点(即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管理、发展多元化旅游产品、开拓优质客源市场、提高旅游质量);第三部分旅游业发展总体划分的指导原则,即旅游休闲大业态、优质旅游、文化旅游;第四部分目标及策略建议(具体内容的详细分析)。可以说大部分内容都是属于澳门旅游政策的范畴。没有一句话涉及澳门旅游立法问题。可见咨询文本编制者的政策意识较强,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
总而言之,政策与法律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才能有力推动事物的发展,故缺一不可,政策为事物的发展指明方向(路标),是我们办事的出发点和具体目标,具有灵活性、时效性和前瞻性。而法律往往是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规范化,并且以国家或地方政权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更具有稳定性和操作性,是落实政策的重要法律手段。因此,我们要善于学会运用政策和法律来推动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澳门旅游业的发展当然也不例外。
笔者建议,澳门特区政府旅游局及相关部门,应该着手把澳门回归初期和现阶段的旅游政策系统梳理一下,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把旅游政策具体化、条文化和规范化,转化为更具刚性亦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这是一项既艰巨又必须完成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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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香港《大公报》2016年6月26日A13版。
(2) 王健:《旅游法原理与实务》,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页。
(3) 同上书,第50—51页。
(4) 徐凌志:“澳门旅游产品如何深化拓展”,澳门《九鼎》月刊2016年7月号,第6页。
(5) 杨允中:《“一国两制”百科大辞典》,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1年5月出版,第225页。
(6) 杨允中:《“一国两制”百科大辞典》,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2011年5月出版,第225—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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