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操纵往往源于收入的舞弊行为,收入确认方面存在种种操纵行为,掩盖了企业真实的收入状况,收入操纵主要手段如下所述。
(1)提前开具销售发票,以美化业绩。由于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的特殊性,在会计和税务实务中,开具销售发票往往是销售实现的一个标志。因此,一些公司往往以开具销售发票和已计税为依据确认营业收入,而不考虑销售过程是否真正完成。但实际上,开具销售发票仅仅是形式,并不代表销售过程的终结。
(2)操纵收入的认定时点,创造虚无的销售收入。为掩盖造假行为,企业通常捏造存货记录、发运记录和发票。
(3)不适当的销售分割。例如,在年底虚开发票,次年再以质量不合格等理由冲回、退货;或者为增加本期销售收入,将下期销售业务提前计入本期。
(4)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时确定收入。一般而言,在下列情况下不应确认收入: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客户有可能退货;买方有可能拒付货款;交易涉及未解决的问题或还需要进行协调;借助于第三方签订“卖断收益权”的协议;顾客还拥有退货或终止合约的选择权。例如,商品销售后如果需要安装和检验,则应在安装和检验后才产生付款义务,因而在安装和检验完成后才能确认收入。
(5)完工百分比法的不适当运用。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存有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管理当局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相应结转费用,既可以隐瞒未来的不确定性,又可以随心所欲地估计完成合同需要的总成本及各期的完工程度,通过夸大在建项目的完成比例来高估收入,以达到操纵收入的目的。(www.daowen.com)
(6)受托销售。将代销收入列为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以虚增收入。
(7)未认可发运。发运有缺陷的货物或并非对方需要的货物后,以全部价格而不是以销售退回或折扣价格来记录以增加收入。
(8)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确认收入。在收到款项时马上确认为收入,而不管未来是否仍需要提供服务,这是常见的操纵收入手法,特别是收款后马上出具销售发票,使这种手法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事实上,收到款项有时仅仅是预收货款,应先作为负债,待有关产品或劳务已经提供后,方可确认收入。一些劳务收入的确认,如特许权费收入、会员费收入、服务费收入、广告费收入、安装费收入、软件定制费收入,很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
(9)递延确认收入。这也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收入操纵行为,会误导投资者。公司可以在当期收入下降时,通过确认以前年度的收入来提高当期收益,会使人们认为公司仍然处于经营业绩良好状态,但此时公司已开始“走下坡路”。因此,一旦公司宣布停止经营,给投资者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他们没有时间去准备接受这一事实。
(10)制造收入事项。例如,一家企业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把商品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子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既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销的约束,又确保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收入和利润的确认,从而达到操纵收入的目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