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资产负债表对于资产性质的划分及利润结构的分析,对企业利润结构与相应的现金流量结构之间的对象关系进行分析,可以判断企业利润结构的现金获取质量。
(一)经营利润与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关系
经营利润是企业开展自身经营活动所赚取的经营成果,因此通过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进行比较,就可以反映出经营利润产生现金净流量的能力。
利润表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编制的,而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是现金收付实现制,所以在分析中,“经营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在口径上是无法完全对应的,那么是否应该对这两个指标进行调整呢?口径是不是必须完全一致呢?不同的分析者有不同的观点。如果通过调整使两个指标可比性更高,甚至相似或者相同,那么确实可以获得更加准确的分析结果,但必然会增加分析的难度和工作量。如果对于分析的结果要求并非十分精确,而是希望通过分析确定利润与现金流量的发展方向及趋势,同时确定相关的对比程度时,就不必要对此指标进行调整。为使结果更加可靠,可以结合资产负债表中非付现的折旧和摊销,以及利润表中的财务费用等项目,进行数据的相对性比较。
在企业稳定发展的阶段,经营利润应该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数据大体相当。如果差距巨大,可以考虑有以下的原因:第一,企业收款不正常,导致回款不足,从而引起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通过比较企业利润表中两年的营业收入数字、资产负债表的年末与年初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的规模变化,以及现金流量表中两年的销售回款情况,即可初步判断企业的销售回款是否基本正常。第二,企业付款出现不利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变化,如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项目出现不利于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加的重大变化。第三,企业存在不恰当的资金运作行为,如某些企业的“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量”巨大,其他活动成了主流活动。第四,企业财务报表有造假或者错误。(www.daowen.com)
企业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金融资产处置收益、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及股利收益、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收益、权益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成本法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等。
在企业以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为主的情况下,企业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目的金额是在权责发生制下按照长期投资会计处理的基本惯例与原则确认的收益。在关注收益规模的同时,还应关注其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在企业主要以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为主,且年内没有发生投资转让的情况下,与本期投资收益相对应的现金应回收金额应为现金流量表中的“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金额和资产负债表中“应收股利”与“应收利息”变动额之和。
在权益法下确认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时,企业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从根本上来说永远会大于该投资收益所对应的现金应回收金额。原因很简单,被投资方不可能将利润百分之百作为现金股利分掉。在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不能引起企业货币回收的部分,将形成泡沫利润(投资收益)与泡沫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这些利润和资产都无法带来现金流量。企业当期的泡沫利润与泡沫资产,极有可能成为未来的投资损失和不良资产。因此,应该特别关注投资收益巨大、现金回款不足而带来泡沫利润与泡沫资产的情况。当按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投资时,只有在子公司分配现金股利的情况下,母公司才能将分得的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这样一来,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产生现金流入量的能力会因此而大大提升,泡沫利润与泡沫资产会最大限度地被消除,从而极大地改善相关的利润与资产质量。在年度内有投资转让的情况下,因为投资收益中所包含的投资转让收益一般都会最终带来现金流入,所以,只需要重点考察按成本法和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以及利息收益产生现金流入量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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