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如果没有一定的强制性、约束性法规的制约,将会给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使用带来极大障碍。从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各国大都针对公司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报告内容制定了一些法规,使财务报表信息的提供者——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操纵财务报表信息的可能性受到了限制。在我国,公司编制财务报表的法规体系包括会计制度体系以及约束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
1.《会计法》
会计法是调整我国经济活动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的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会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部《会计法》是于1985年1月21日在第六届会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第九次会议通过,从198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的形式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进行了多次修订,最后一次是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的修订,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除此之外,我国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
《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它提出了一系列旨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即会计资料,下同)质量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包括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入员的责任、会计核算规则、公司和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法律责任等。
《会计法》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从根本上突破会计入员在实施会计监督中面临的困境,即从过去会计入员为责任主体转变为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主体。鉴于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以及会计入员面临的两难处境,《会计法》加强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包括: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入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与此相适应,《会计法》第二十八条在明确会计入员承担一定职责的同时,赋予会计入员一定的职权,即对违反该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责”予以纠正。这里的“有权”和“按照职责”只是一种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了会计入员多年来扮演“双重身份”和承担“无限责任”的问题。
《会计法》强化了内部控制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突出地位和作用,并在提出加强会计入员业务培训的同时,要求“会计入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2.《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是有关财务会计核算的规范,是公司的会计部门从事诸如价值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会计活动所应遵循的标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
(1)基本会计准则。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于1992年11月30日发布,并于1993年7月1日实施。该基本会计准则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以及会计核算的主要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公布,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该准则分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会计计量、财务会计报告、附则,共11章50条,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值得强调的是该会计准则体系第一次出现会计计量属性概念。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令第76号公布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五)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计量。”
虽然基本会计准则不具备实务操作性,但它是制定和指导具体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同时,基本会计准则也为具体会计准则以及会计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本框架。在会计准则体系中起着统驭作用。
(2)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是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具体准则涉及会计核算的具体业务,它只有体现基本准则的要求才能保证各具体准则之间的协调性、严密性及科学性。其特点是操作性强,可以根据其直接组织该项业务的核算。到2000年8月,我国已颁布10项具体会计准则。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又发布了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租赁等3项具体会计准则。同时,还对以前发布的债务重组、现金流量表、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和会计政策变更等5项具体会计准则做了修订。2006年2月25日我国颁布了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执行该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现行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www.daowen.com)
具体准则规范以下三类业务或会计事项的业务处理。
第一,一般业务处理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与计量。它包括存货核算、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产减值、租赁、非货币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外币折算、职工薪酬、政府补助、借款费用、建造合同、所得税,或有事项、企业年金基金、股份支付、收入、每股收益、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
第二,特殊行业和特殊业务准则,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
第三,报告准则,包括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披露、金融工具列报、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等。
(3)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为财会[2006]18号,属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制定的用于指导会计实务操作的细则,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解决在运用会计准则处理业务时涉及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及其格式、编制说明等问题,类似于以前的会计制度。《应用指南》进一步诠释准则的含义与概念,对相关难点进行讲解,详细解释了新的会计科目等,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有助于会计入员准确理解和掌握准则,有利于内部控制的建设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我国制约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以下层次,如图1-2所示。
图1-2 基本会计准则层次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层次与国际会计准则体系层次相同,即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会计准则;第二层次包括具体会计准则和《应用指南》;第三层次是解释报告,即专家工作组意见。与国际准则不同的是,我国会计准则属于法律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制约财务报表编制的会计法规体系一直处于不断完善、不断变化中,今后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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