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又称合并会计报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编制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抵消内部会计事项对个别会计报表的影响,由母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现金流量的会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或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最早出现于美国,第一份合并财务报表在1886年由美国科顿石油托拉斯公司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由母公司编制,它可以为有关方面提供有关决策的会计信息,弥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不足。一般来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为了满足母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要。合并财务报表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并财务报表能够对外提供反映由母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的会计信息,以满足各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二是合并财务报表有利于避免发生一些企业集团利用内部控股关系,通过内部转移价格等手段人为粉饰财务报表的情况。
1.合并财务报表和个别财务报表的区别
(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对象是由若干个法人组成的会计主体,是经济意义上的会计主体,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个别财务报表反映的则是单个企业法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对于由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来说,母公司和子公司编制的个别财务报表分别反映母公司本身和子公司本身各自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合并财务报表则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集团这一会计主体综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合并财务报表是由企业集团中对其他公司有控制权的控股公司或母公司编制。也就是说,并不是企业集团中所有企业都必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更不是社会上所有企业都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与此不同,个别财务报表是由独立的法人企业编制,所有企业都需要编制个别财务报表。
(3)合并财务报表以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编制。企业编制个别企业财务报表,从设置账簿、审核凭证、编制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到编制财务报表,都有一套完整的会计核算方法体系。而合并财务报表不同,它是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有关会计事项,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编制的,它并不需要在现行会计核算方法体系之外,单独设置一套账簿体系。
(4)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有其独特的方法。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有其自身固有的一套编制方法和程序。合并财务报表是在对纳入合并范围的个别财务报表的数据进行加工的基础上,通过调整,将企业集团内部的经济业务对个别财务报表的影响予以抵销,然后合并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数额而编制的。因此,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运用一些特殊的方法,如编制抵销分录、运用合并工作底稿等。
2.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理论依据
(1)母公司理论。母公司理论是一种站在母公司股东的角度,来看待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控股合并关系的合并理论。这种理论强调母公司股东的利益,它不将子公司当作独立的法人看待,而是将其视为母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据这一理论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要反映母公司股东在母公司本身的利益,以及他们在母公司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中的利益。当母公司并不拥有子公司100%的股权时,要将子公司的并数股东视为集团外的利益群体,将这部母公司理论编有的权益(并数股权)视为整个集团的负债。
依据母公司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实际上是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基础上扩大其编制范围。合并资产负债表实际上是在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上,用所有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来代替母公司个别资产负债表上的“对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合并主体的所有者权益只反映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而不包括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与此类似,合并利润表实际上是在母公司个别利润表的基础上,用子公司的各收入、费用项目代替母公司个别利润表上的“投资收益——对子公司投资收益”项目。合并净利润中不包括子公司并数股东所持有的子公司净利润的份额,而将其视为企业集团的一项费用。
(2)实体理论。实体理论是一种站在由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组成的统一实体的角度,来看待母子公司间的控股合并关系的合并理论。它强调单一管理机构对一个经济实体的控制。依据这一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目的在于,提供由不同法律实体组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统一合并主体进行经营的信息。因此,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收入与费用,也就是合并主体的资产、负债、收入与费用。依据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如果母公司未能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权,则要将子公司净资产(资产减负债后的净额)区分为控股权益与并数股权。尽管并数股权只与并数股东持有股份的子公司有关,但在依据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并数股权与控股权益一样,也属于合并主体的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合并利润表上的合并净利润,包括子公司并数股东所持有的子公司净利润的份额。
(3)所有权理论。所有权理论也称业主权理论,它是一种属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持有的所有权的合并理论。依据这一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子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只按母公司所持有股权的份额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对子公司的收入、费用与利润,也只按母公司持有股权的份额计入合并利润表。
应当指出,母公司在实际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往往不是单纯运用上述合并理论中的某一种,而是综合运用不同的合并理论。
3.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1)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具体情况如下:①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②母公司问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即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而对子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如甲持有乙90%股份,乙持有丙80%股份,则甲间接拥有丙80%股份;③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如甲拥有乙60%股份,并拥有丙40%股份,而乙拥有丙30%股份,则甲通过乙间接拥有丙30%股份,甲直接和间接拥有丙70%的表决权。
(2)母公司拥有半数以下表决权的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具体情况如下:①母公司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②母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③母公司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④母公司在被投资单位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例1-4】Y上市公司拥有江苏X公司45%的股份,另一投资者A拥有江苏X公司7%的股份。A和Y上市公司经磋商达成委托协议,Y上市公司通过协议控制A所拥有的江苏X公司7%的股份。
判断:Y上市公司是否应将江苏X公司纳人合并范围?
分析:加上原有的45%,Y上市公司实质上已拥有江苏X公司50%以上的股份。这种情况下,Y上市公司对江苏X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了控制权,使江苏X公司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在会计处理上,Y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江苏X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因此,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应该纳入合并范围,持股比例不是绝对唯一标准。在持股比例不足50%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往往通过与其他投资者达成协议,受托管理和控制被投资企业,从而最终拥有被投资企业50%以上的权益性资本。
【例1-5】M上市公司是上海F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对上海F公司没有绝对控股权,而N上市公司是上海F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上海F公司拥有绝对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有关决议,M上市公司对上海F公司拥有经营管理权,并负责委派和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负责人。
判断:M上市公司是否应将上海F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分析:这种情况下,M上市公司取得了上海F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的控制权,使上海F公司成为事实上的子公司。因此,会计处理上,M上市公司股权计量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上海F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上述例题表明,现实中实质控制权可能不是掌握在第一大股东手中。如果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决定其未来发展方向,则即使是第二大股东,也实质上拥有了对该子公司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下,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报范围。(www.daowen.com)
(3)所有的子公司都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不论子公司规模大小、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其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显著差别,都应当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不纳入合并的公司、企业或单位:①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②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③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是指母公司不能控制的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被投资单位,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
【例1-6】X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外国Y公司为收购Z业务,从外国几家银行取得十几亿元人民币的银团借款。根据相关协议,外国Y公司在贷款本息全额偿还之前必须维持一定的财务比率,除日常经营用资产以外不得进行其他重大资产收购,如业务收购、股权收购等。同时在贷款本息全额偿还之前,外国Y公司不得宣告或分派股利,并不得发生除债权人特别允许以外的其他债务。X上市公司对外国Y公司的股权证已交由外国A银行托管,在外国Y公司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之前,X上市公司对其控股权不得低于51%。由于股利分配或股权转让等情形而产生的股份或财产将交由外国A银行托管。
判断:X上市公司是否应将外国Y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分析:在外国Y公司全额偿还借款本息之前,外国Y公司资金调度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X上市公司股权计量不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X上市公司也不应将外国Y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
由此可以看出,在某些情况下母公司虽然形式上拥有一些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由于一些特殊原因,母公司并不能有效地对其实施控制,或者对其的控制权受到限制,为避免会计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母公司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这些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境外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②母公司购入子公司时股权转让手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③子公司为联合控制主体(合营企业)。
【例1-7】X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香港Y公司2014年收购了C公司持有的深圳Z公司37.5%的股份,成为深圳Z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款在2014年已经付清,深圳Z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由X上市公司委派。但是,深圳Z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手续和修改合营合同、章程应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由于深圳Z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持反对意见,并拒绝在修改合营协议、合同、章程上签名盖章,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有关股权转让手续尚未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判断:X上市公司是否应将深圳Z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深圳Z公司的修改合营合同没有依法审批,是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深圳Z公司不能够向Y公司汇出Y公司应分得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X上市公司为深圳Z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对深圳Z公司的经营管理拥有了控制权,但由于深圳Z公司向境外资金调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我国的控制,X上市公司在股权计量上,不应采用权益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也不应将深圳Z公司纳入合并的范围。值得注意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济性质特殊,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行政法规较多,如投资、利润分配、外汇业务等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应慎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合并财务报表的局限性
(1)合并财务报表不能满足债权人的信息要求。
(2)合并财务报表不能满足股东的信息要求。
(3)合并财务报表对其他外部信息使用者不具有决策依据性。
(4)合并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拥有境外子公司的企业集团的经济信息。
(5)合并财务报表会使计算所得的财务比率失去实际意义。
5.合并财务报表重点项目分析
(1)关注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所组成的企业集团,不是独立法人,而是观念上的会计主体。
(2)关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合并财务报表的正确性不再体现为财务报表的“可验证性”,而是体现为财务报表编制过程逻辑关系的正确性。
(3)关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在一定条件下,母公司可能出于某种考虑,而故意把某些子公司排除在合并范围以外,这一点应引起财务报表使用者的注意,如突然事件。
(4)关注合并财务报表所揭示的信息含量。其作用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可以揭示内部关联交易的程度。关联交易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均被剔除。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应付款项、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投资收益等项目越合并越少,则企业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越大。
第二,可以展示以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所形成的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企业集团存在的资源规模及其结构。
第三,可以通过比较相关资源的相对利用效率来揭示企业集团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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