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财务报表附注:重要的信息披露组成部分

财务报表附注:重要的信息披露组成部分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人称目前的财务报表已进入“注释时代”是有道理的。作为表外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本身内容以及未包括的项目所做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

财务报表附注:重要的信息披露组成部分

附注是对财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其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的说明。它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达的内容和项目所做的补充说明与详细解释,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使财务报表充分披露。附注是为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编制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做的解释。有人称目前的财务报表已进入“注释时代”是有道理的。

1.财务报表附注的作用

(1)提高财务报表内信息的可比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允许公司选择使用。附注能明确公司所采用的处理方法。会计程序、方法与原则不得随意变更,但不是绝对不能变更。因此,在财务报表中,通过注释的方式说明公司采用的会计方法及其变更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有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2)增进财务报表内信息的可理解性。对财务报表内的数据进行更详细的解释,有助于财务报表的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信息。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广泛的群体,并不是每一个使用者都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而会计报表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不具备会计专业知识的人不能准确地理解会计报表信息。财务报表附注不同于以数字为主的会计报表,它以文字资料为主,结合相关的数字来传达信息。例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项目在附注中会注释按种类披露的信息,详细说明按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坏账准备,明示企业应收账款金额靠前单位的情况。财务报表附注的解释和说明,不但使专业人士能够深刻理解会计报表信息,而且使非专业人士能够看懂会计报表。

(3)突出财务报表的重要性。通过注释,可将财务报表中重要的数据进一步予以分解、说明,引起读者注意和重视。

(4)提供更详细的会计信息。作为表外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报表附注是对财务报表本身内容以及未包括的项目所做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许多重要且可以公开的会计信息由于受到会计报表形式的制约无法反映,附注用相对灵活的形式弥补了这一缺陷,在附注中,可以用表格数据和文字相结合的方法对基本会计报表中的相关项目做补充说明。例如,对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货币资金项目,在附注中可以看到其各组成项目构成和币种构成情况,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也会在附注中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进行披露。这就使财务报告使用者通过附注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从而获得更多全面有效的信息。

2.财务报表附注的内容

虽然每个公司的财务报表附注的具体内容、格式都不尽相同,但总体来看,附注的主要内容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企业基本情况。其包括:①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②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③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2)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其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财务报表项目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一般采用历史成本法,计账本位币一般是人民币;会计政策是指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时所采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例如,对资产以市价计价还是以历史成本计价就属于资产计价的具体工作原则,而在以市价计价的情况下,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等就属于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常见的会计政策有发出存货成本的计价、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无形资产的确认等。

(3)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会计估计是指企业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做的判断。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等账面价值重大调整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的确定依据等。在会计实务中,常见的需要进行会计估计的事项主要有:坏账是否会发生以及坏账的数额;存货的毁损和过时损失;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大小;无形资产的受益期;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发生以及发生的数额;等等。

(4)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5)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重要事项如下所述。

第一,资产负债表附注信息:①货币资金的构成;②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种类分析、坏账准备变动等;③存货项目构成及金额、存货跌价准备情况、存货各项目净值;④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明细项目、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明细项目、长期投资减值准备);⑤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⑥无形资产各项目原值、累计摊销额、减值准备;⑦应付账款的详细情况;⑧应付职工薪酬的详细情况;⑨应交税金的详细情况;⑩预计负债、股本情况、资本公积的详细内容等。

第二,利润表附注信息:①营业税金及附加;②财务费用;③分部报告情况等。

第三,现金流量表附注信息:①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②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一,或有和承诺事项,主要披露预计负债、未决诉讼等。

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种类型。

第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不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②企业的主营业务;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①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②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③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对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另外,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3.财务报表附注重点项目分析

(1)折旧政策变更、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及合并政策的分析

1)折旧政策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第十八条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因此,企业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除非存在特殊条件:一是法律或《企业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主要是指当前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相关法规对企业现行的会计政策做出新的调整要求之后,企业应当完全按照有关法规来执行新的会计政策。二是变更会计政策以后,能够使所提供的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更可靠、更相关。

会计报表附注中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主要说明以下内容:①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②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对以前经营成果核算资料的影响;③如果对以前经营成果核算资料的影响不能合理确定,要说明其理由;④企业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经营成果核算的影响。

合理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往往会挤去经营成果中存在的水分,使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为可靠和真实。但企业可能会出于盈余管理的目的,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下面通过几个例子说明运用会计政策变更操纵利润的具体情况。

【例1-1】会计政策变更:从2014年起,N公司固定资产折旧由加速折旧法改为直线法,折旧方法变更后,年折旧率综合下降3%,税前利润增加了约896万元。该公司主营业务是电冰箱制造,注册会计师的保留意见称2014年退回2400万元销售收入未在当年人账,虚增销售利润364万元。公司当年利润总额1213万元。

分析:以上两项虚增利润共计1260万元,比当年利润高出47万元。也就是说,若该公司不变更折旧方法,并且将退回销售额按会计制度规定入账的话,2014年已经亏损。

【例1-2】会计估计变更:从2014年起,N公司将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由20年改为40年,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由10年改为20年,运输工具的折旧年限由5年改为10年。该年该公司进行配股筹资。注册会计师的保留意见称该公司会计估计变更使当年利润增加了1067万元,公司当期利润总额为10 247万元,虚增利润占利润总额的10.4%,该公司2014年度报告净资产收益率为10.7%。

分析:若剔除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变更而增加的利润,该公司资产收益率将下降到10%以下,失去配股资格。很显然,该公司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是为了提高业绩,以享有配股资格。

2)权益性金融资产归类的改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金融资产减值等方面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因此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将会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根据相关规定,金融资产在某些情况下需要重新归类。

【例1-3】A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从证券市场上购入B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200万股,每股支付价款5元,另支付相关费用2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这部分股票的公允价值为1050万元。假设A公司该金融资产暂时尚未进行归类,具体分析如下所述。

从金融资产初始计量方面分析:如果A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A公司支付的20万元交易费用将按照冲减投资收益来处理,A公司当期将减少20万元的利润;如果A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A公司支付的20万元的交易费用将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成本来处理,增加了A公司当期的资产,但不会影响A公司的当期利润,A公司当期利润比上一种划分方法增加了20万元。这给A公司利用金融资产归类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

从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方面分析:如果A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15年12月31日,A公司将把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50万元(1050-1000=50)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A公司当期利润,A公司当期利润将增加50万元;如果A公司将该项股权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那么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15年12月31日,A公司将把该项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30万元(1050-1020=30)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增加A公司当期的所有者权益,但是对公司的当期利润没有影响。A公司的当期利润比上一种划分方法减少了50万元。

综上所述,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会计处理方法有很大的差异,金融资产的不同归类对企业利润产生不同的影响,也给企业利用金融资产归类调节利润提供了空间。

3)合并政策的改变,最重要的是对合并范围的确定进行分析。《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臵、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第八条规定,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①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②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③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④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⑤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⑥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第九条规定,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分别享有能够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现时权利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在对相关活动进行决策时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可执行权利。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第十二条规定,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第十三条规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①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第十四条规定,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①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②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可执行认股权证等。③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④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隋况。第十五条规定,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十六条规定,某些情况下,投资方可能难以判断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以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应当考虑其具有实际能力以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证据,从而判断其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投资方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①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②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③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④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第十七条规定,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第十八条规定,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在其他方拥有决策权的情况下,还需要确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第十九条规定,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①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②除①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第二十条规定,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单独主体)。①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权益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②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母公司应当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如有)纳入合并范围并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其他子公司不应当予以合并,母公司对其他子公司的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①该公司是以向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第二十三条规定,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的,通常情况下应当符合下列所有特征:①拥有一个以上投资;②拥有一个以上投资者;③投资者不是该主体的关联方;④其所有者权益以股权或类似权益方式存在。第二十四条规定,投资性主体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资性主体,则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主体,包括那些通过投资性主体所间接控制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第二十五条规定,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合并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对价。(www.daowen.com)

(2)关联方交易的分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1)关联方关系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规定,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该企业的母公司。②该企业的子公司。③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④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⑤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⑥该企业的合营企业。⑦该企业的联营企业。⑧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⑨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⑩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第六条规定,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①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②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③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第六条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第七条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第八条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①购买或销售商品。②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③提供或接受劳务。④担保。⑤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⑥租赁。⑦代理。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⑨许可协议。⑩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⑪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八条规定,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①购买或销售商品;②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③提供或接受劳务;④担保;⑤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⑥租赁;⑦代理;⑧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⑨许可协议;⑩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⑪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关联方交易的目的。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普遍存在,特别是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与会计报表粉饰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如果是公允价格定价,则不会操纵利润。如果是非公允价格,则很可能操纵利润。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的主要目的是利润转移、包装上市公司和避税。

这里以三九集团为例进行分析。2010—2013年三九集团关联方交易事项的披露均在该公司年度报告的重要事项内,以下是对该公司这几年关于关联方交易事项内容披露的对比分析,具体内容见表1-1。

表1-1 关联方交易事项披露

资料来源:金融界网站三九集团2010—2013年的年度报告

三九集团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避重就轻。按照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于本年发生的关联方交易进行披露,当所发生的关联交易超过一定的金额和比例时,要出具临时报告。三九集团2010年在报告期内重大合同及履行情况事项中披露了重大担保情况,2011年在此处披露了未新增对外担保事宜,2012年显示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2013年在此处没有披露重大担保事宜。2010年和2011年在交易事项内披露无担保情况,但是在2012年和2013年的年度报告中三九集团对于关联方发生的担保情况没有任何说明,关于此方面的信息只字未提。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几乎没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可以不披露,除此之外其他确认为关联方交易的业务都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列示。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但是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并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如实披露,很多上市公司对于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披露都采用避重就轻的原则。三九集团的信息披露就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对于一般的关联方交易虽然能够做到如实披露,但是一旦涉及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就采取避重就轻、含糊其辞的表述。

定价策略反映了一个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比性,而且定价策略是必须披露的关联方交易要素。三九集团2010—2013年关于定价策略的披露如表1-2所示。

表1-2 定价策略的披露

资料来源:金融界网站三九集团2010—2013年的年度报告

三九集团关联交易的相关要素披露不完整。在近几年上市公司年报的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很多上市公司没有按照准则规定全面披露交易要素,只是选择其中的一两项进行披露,甚至有些公司不披露定价策略和交易金额。定价策略和交易金额都是十分重要的交易要素,因为定价策略可以说明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交易金额可以显示出交易的重要性。上市公司的这种行为使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透明度降低。分析三九集团近几年的年度报告发现该公司不全面披露关联方交易的相关要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对于接受劳务、采购货物、销售商品定价策略一概表述为双方协议定价、招标定价或者市场价格。对定价策略的原因以及依据等内容并没有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销售、购买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债券、债务、担保这些关联方交易完全没有披露定价策略方面的内容。

我国上市公司在关联方交易披露上存在的问题很多,关联方交易是上市公司进行利润操纵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手段。

4)关联方交易进行利润操纵的手法。

第一,关联购销。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着大比例的购销往来,多为上市公司从关联方低价购进,再高价售出。而这种违背市场规律的行为多数是“纸上富贵”,应收账款高额挂起,没有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形成的关联销售交易成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例如,美尔雅曾通过与控股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协议,从每套西服的销售中获得的毛利达千元以上,而在同期与日本三泰衣料株式会社的销售协议中,每套西服美尔雅只得到800日元(53.23元人民币)的加工费,相比之下,这笔关联交易的定价明显违背了市场原则,导致了美尔雅收入和利润的虚增。

第二,资产重组。由于我国缺乏对资产价值评估的相应的理论体系及操作规范,公司并购的法律和财务规范不够完善,主观上亦有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间接参与,上市公司常以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为依托进行一系列资产重组,实现各自的操作目的——改观业绩状况、转移利润或者从二级市场炒作获得关注等。这在目前的证券市场上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特别是每年末,各上市公司在年报包装的压力下,纷纷出台一系列资产重组方案。资产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包括资产转让、置换和股权收购转让,还有极具中国特色的母子公司间资产无偿划拨等形式。例如,在我国较为常见的是将不良的长期投资转卖给集团公司,特别是在按照市价难以收回投资的情况下,为提升上市公司的业绩,按协议价格与关联公司进行交易。这样上市公司不仅可以收回投资成本,甚至还可能因买卖差价获得一定数额的投资收益。

第三,费用分担。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中社会性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去,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这些项目引起的资金往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些项目涵盖面广,包括医疗、饮食、托儿所、职工住房、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各项服务收费的具体数量和摊销原则因外界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合理,而操作弹性较大。目前通常的做法是,当上市公司经营不理想时,调低上市公司应当交纳的费用标准,或者不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

第四,资产租赁与委托经营。目前,多数上市公司利用租赁实现短期经营目标;或者将不良资产委托关联公司经营,定额收取回报,使上市公司既避免了不良资产的亏损反映,又获取了一部分利润;或者上市公司将部分资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在获取一笔资产转让收益的同时签订资产承包合同,以低额资金将资产租回;或者关联公司将获利能力高的资产以低收益的形式交由上市公司受托经营,只收取较低的费用,而把大部分的营利转人上市公司。

第五,资金往来与资金占用。上市公司为了解决资金周转的困难或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大量非业务因素的资金往来,同时关联交易的大量存在,使许多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高额挂账,这实质上是一种资金占用行为,相当于无息贷款。例如,上市公司一般将资金划给母公司或非控股的关联公司,这样无须合并会计报表,资金使用费收入也不会抵消。关联资金往来的资金使用费可以按协议利率、定额利率和同期银行利率收取。由于这方面出台的规范较少,上市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资金使用费调节利润。

财务分析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完整性与真实性,而财务分析的完整性、真实性又取决于使用者对财务报表附注的使用和理解。无论使用者是谁,财务报表附注始终是财务报表最可靠的补充,通过仔细研读财务报表附注,我们可以更加了解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及其风险水平。在财务分析中,仅仅依靠财务报表提供的事项进行分析是不够全面的,甚至有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所以必须重视财务报表附注,只有认真研读附注的内容,将其与财务报表系统相结合,经过深入地理解和分析,才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从而准确地评价企业的各项能力,并找出相应的问题,进而做出正确的决策。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表报出的日期。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时,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两种类型。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企业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事项。

第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第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第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第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2)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企业发生了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事项:①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②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③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④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⑤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⑧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

第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负债,但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是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表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二是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三,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分析。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分析的核心内容是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调整项目还是非调整项目。对于调整项目,必须进行相关的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有关的项目。而对于非调整事项,因其对报表使用者有重大影响,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例如,债权人公司在12月31日或之前已据有关资料判断债务人有破产可能计提10%的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债务人宣布破产,无法收回全部债权,要补提坏账准备至80%,此时因债务人破产而使应收账款发生损失则要作为调整事项。又如,债务人在财务报表日之前,财务状况良好,计提2%的坏账准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火灾导致债权人损失重大,应收账款有可能收不回来,因为火灾在财务报表日不存在,所以不做调整。不调整也要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事项存在和发生的日期是判断调整与否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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